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要接受监理的监督与管理,需要向监理提交各种报告。监理工程师需要对承包商的报告进行审查、审批(或审阅)。这里仅介绍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的审查。
(一)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
【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1. 施工组织设计的申报
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商进行施工准备和指导现场施工的规划性、指导性文件,它详细规定了承包商进行工程施工的现场布置、人员组织配备和施工机具配置,每项工程的技术要求,施工工序和工艺、施工方法及技术保证措施,质量检查方法和技术标准等。施工承包商在开工前,必须提出对于所承包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一旦获得批准,它就成为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之一。
我国现行的工程承包合同以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均规定,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应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时还规定,承包商如不能按规定期限递交应报送的图纸和文件,由此造成承包商自身的工期延误,或造成其他协作承包商的损失,均应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超支亦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合同规定期限报送,监理工程师有责任进行检查,当出现不能按期报送的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发书面通知,督促其尽快递交。
2. 施工措施计划的申报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往往还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的一定时间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详细的施工措施计划。在工程的实践中也有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商能按时(或基本按时)递交施工措施计划,内容也能满足要求。
(2)不愿报送施工措施计划,虽经监理工程师一再催促,大多数仍无明显效果。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书面催促,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3. 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14.1中规定:“承包商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在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42天或56天),应当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度,向工程师报送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4. 单项工程施工措施的申报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往往还规定,在单项工程开工前的一定时间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详细的单项工程施工措施。在工程的实践中也有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商能按时(或基本按时)递交单项工程施工措施,内容也能满足要求。
(2)不愿报送单项工程施工措施,虽经监理工程师一再催促,大多数仍无明显效果。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书面催促,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5. 临时设施设计资料的申报
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承包商在合同签字某一时间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临时设施的主要图纸和文件,包括全部临时设施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说明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并递交。
(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的审批
(1)开工前承包单位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填报《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工程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报批施工方案。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定,审查重点为: ①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②施工总平面是否合理;③施工总进度是否符合合同工期要求,施工程序和顺序安排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得当;④施工技术措施是否先进、合理,针对性强;⑤劳动力投入、施工机械配置是否满足进度计划需要;⑥施工单位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⑦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地方政府有关规定;⑧监理工程师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3)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重点有5项内容,即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资源供应计划、安全与环境保护。现分析如下:
1)施工总进度计划。它是工程建设的主动脉,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中心内容。它对其他4项内容起主导作用。反过来又要等其他4项内容落实之后才能最终落实。应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满足合同工期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施工的连续性、紧凑性和均衡性。
2)施工方法。它在施工活动的全过程中约束着整个施工的进程,是施工进度计划的基础。审查时主要看其能否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尤其要注意所采用施工水平(如设备平均台班产量等)的可靠性。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即施工总平面布置,它约束着人和物的空间和时间安排。在审查时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相适应的阶段性,观察其是否充分地协调了空间、时间与物质的关系。其中对交通、当地材料源和砂石、混凝土系统的布置(例如料源的数量和质量,砂石混凝土系统的容量、规模等)应特别注意,因其出现问题时改变较难,费时较长,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质量都有较大影响。
4)资源供应计划。主要是审查承包商的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和劳动力供应计划,看其是否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进度计划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同时还要看业主承揽的资金、材料和设备供应有无问题,若有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
5)安全与环境保护。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项目总监应在上述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安全与环境保护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审查承包商安全组织机构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施工现场应以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为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2)审查施工承包商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承包商的岗位责任制不能替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新工人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防火、防爆制度,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班组安全管理制度,民工管理制度等。其中,承包商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制度。一些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将本企业的岗位责任制视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不妥的。企业岗位责任制是企业各级人员所在岗位的职责和职能范围。而安全生产责任制则是承包商各级人员,上至总经理、下至生产工人,对安全生产所负的责任和职能。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3)审查本工程项目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事故隐患时刻威胁着安全施工,这就需要施工单位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各种安全监督检查手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将各类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安全监督与管理手段,如班组相互安全监督检查,专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法,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现场轮流安全值日,签订安全责任书,以及现场悬挂各种安全宣传标语,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法与手段。
4)审查承包商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承包商的安全资质是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与颁发的《企业安全资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维修与安装电工、架子工、各种机械操作工、焊工(电焊与氧焊工)、司炉工、爆破工;打桩机操作工、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等。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独立进行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过期不参加复审者视为无证者处理。在审查操作证时,所持证件必须与作业人员相符,以防人证不符。
5)审查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包括:
a. 审查基坑支护和安全措施。在土方工程施工中应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土方开挖深度和土质种类选择开挖的方法,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护,对较深的基坑必须进行专项支护设计。在施工方案中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坑槽边严禁堆放物料和施工机具设备,如有机械作业,必须对作业范围内的地面采取加固措施等。
b. 审查脚手架的搭设方案有无针对性,能否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落地式钢管脚手架一般搭设高度为50m以下,应有详细搭设方案,并绘制搭设图纸,说明脚手架基础的做法,立杆、大横杆纵横向的间距,小横杆与墙的距离,连墙点和剪刀撑的设置方法,每2~3层须设置卸荷措施。搭设高度超过50m时,应有设计计算书和卸荷方法详图。在搭设方法上必须符合安全强制性条文(2002版)的规定要求,脚手架的搭设方案必须要有编制人、技术审核人和批准人。(www.daowen.com)
c. 审查高处(高空)作业和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高处(高空)作业主要是指施工现场“四口”和“五临边”的防护,以及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四口”的防护有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或出入口)的防护,安全强制性条文(2002版)3.2.l和3.2.2有详细的防护规定。“五临边”的防护是指未安装栏杆的阳台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框架工程的楼层边、上下通道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外侧边的防护,安全强制性条文(2002版)3.1.1和3.1.3条文有详细的防护规定。对悬空作业,安全强制性条文(2002版)4.2.3~4.2.8条文有详细的防护规定。
d. 审查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如塔吊、井字架等)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等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无经过安全资格认证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对塔吊的安装、拆除在施工前必须详细编制施工方案,在方案中对塔吊基础进行专项计算,对安装和拆卸的施工工序,安全技术措施,注意事项,以及特殊情况的防范技术措施应有详细编制(包括塔吊的力矩、超高、变幅、行走四限位和吊钩、卷筒的保险)。安装后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发给相应的安全使用合格证书。
e.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f.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g. 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h.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本专业提出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汇总形成意见后签认同意,批准实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报送建设单位一份,监理部自留一份。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总监理工程师签署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修改,修改后再报,重新审定。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一经批准,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执行。如须有较大变动,须按上述程序经监理部审定同意方能改动。
(6)主要分部(分项)以及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措施计划,按上述程序报审。专项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施工工艺、原材料使用、劳动力和施工机具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尽管一般合同文件中都规定: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并经其同意,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这一进度计划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就作为“合同性进度计划”,对业主和承包商都具有约束作用,所以监理工程师应细致、严格地审核承包商呈报的进度计划。
一般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度安排是否满足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日期。
(2)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逻辑,是否符合施工程序的要求。
(3)施工单位的劳动力、材料、机具设备供应计划能否保证进度计划的实现。
(4)进度安排的合理性,以防止承包商利用进度计划的安排造成业主违约,并以此向业主提出索赔。
(5)该进度计划是否与承包商其他工作计划协调。
(6)计划的安排是否满足连续性、均衡性的要求。
(7)各承包商的进度计划之间是否协调。
(8)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是否与业主的工作计划协调。
(三)审批的时间、方式和责任
我国现行的工程承包合同以及FIDIC合同条件规定,对承包商递交的图纸和文件,除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者外(如施工组织设计的图纸和文件,合同规定应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决定审批与否。监理应在签收后的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并退还承包商,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则应视为“审阅”(而不是审批)处理。审批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修改执行”、“修改后重新递交”或“不能执行”。对于退还签有“不能执行”和“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承包商应在签收后15天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递交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图纸和文件必须一式4份,每张图纸和每份文件必须留出专供批准及签署意见的空白框格。总监批准后,对于签署有“照此执行”或“按修改执行”的图纸和文件,将退还承包商一份,承包商在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图纸和文件后还须向监理补充提交一式4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商因故需要修改图纸或文件时,仍须重新报送监理批准。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只有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签署“照此执行”或“按修改执行”之后,承包商才能按图纸、文件施工。承包商不得以图纸和文件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和审阅或监理工程师对图纸、文件提出修改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责任或要求业主支付费用。承包商如不能按规定期限递交应报送的图纸和文件,由此而造成承包商自身的工期延误或造成其他协作承包商的损失,均应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引起的工程费用超支亦应由承包商承担。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递交的图纸和文件的设计计算、数据有误或图纸不全,则有权要求承包商补充后重新递交。
(四)审批应注意的事项
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承包商所递交的图纸和文件中所引用的基本资料是否正确,即是否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
(2)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是否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3)各单项工程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及所选用的主要设备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4)承包商所布置的施工临时设施有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占地范围;其规模和容量与施工总进度表中所安排的施工强度是否协调,所采用的施工道路及桥涵能否满足施工运输的要求;渣场及各临时设施的布置与合同规定有无矛盾及不合理之处。
(5)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控制工期;对发电工期的保证性如何;各施工项目的安排是否合理,相互有无矛盾之处;施工项目工程量、施工强度和劳动力计划有没有漏列和不合理之处。
(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主要建筑材料的供应计划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有无矛盾,能否满足施工总进度要求,与投标文件相比差距有多大。
(7)与其他标的协调是否考虑到,尤其对两个标的衔接部位应特别注意。
(8)对环保要求是否能满足。
(9)所采用的施工安全及劳动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至于单项工程施工措施和临时设施的审查,也基本上按上述要求进行。其实,由于施工总进度已定,加上总平面布置已定,主要施工设备已定,即施工方法的大方案已定,因此主要看所采用的施工措施是否得当,所采用的现场临时设施是否合理,能否满足工期要求。如果遇单项工程施工措施和现场临时设施难以满足进度要求时,应在不改变合同工期的前提下,研究调整进度计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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