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进度控制优化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进度控制优化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承担着艰巨的进度控制任务。所以,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依据,就是合同文件规定的进度控制时间和在满足合同文件规定的条件下由承包商编制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监督现场施工进度,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进度控制优化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承担着艰巨的进度控制任务。我国现行的工程施工合同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一样,也赋予了监理工程师较大的权力。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合同赋予的权力,做好进度控制。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发布开工令

合同条件规定,监理工程师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14天)发出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应按规定送到承包商的主要营业地点,并应有承包商签收的回执。

由于项目法人的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下达开工令或者下达开工令后不能按合同规定给出相应等级数量的交通道路、营地、施工场地以及供水、供电、通信、通风等条件,一般合同中都规定了承包商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的权力。同样,如果下达开工令后,承包商由于组织、资金、设备等种种原因不能尽快开工,项目法人可以认为承包商违约。

(二)审批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

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42天或56天),以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商编报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正式批准后,就作为“合同性施工进度”,成为合同的补充性文件,具有合同同等的效力,对项目法人和承包商都具有约束力,同时它也是以后处理可能出现的工程延期和索赔的依据之一。假如监理工程师未按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提供图纸,影响了承包商的施工进度时,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如果承包商延误施工进度,则应自费加速施工,以挽回延误了的工期,否则,就应承担拖延工期责任。这一施工进度计划不同于承包商在投标书中附的进度计划,投标书中的进度计划一般只作为项目法人评标、决标的根据之一。中标后报送的进度计划,从编制时间、资料精度、施工方法及符合项目法人意图等方面都优于前者,这一进度计划将做为进度控制和处理工期索赔的重要文件。

所以,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依据,就是合同文件规定的进度控制时间和在满足合同文件规定的条件下由承包商编制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承包商还应按时间规定报送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施工进度计划一般以横道图或网络图的形式编制,同时应说明施工方法、施工场地、道路利用的时间和范围、项目法人所提供的临时工程和辅助设施的利用计划,并附机械设备需要计划、主要材料需求计划、劳动力计划、财务资金计划及附属设施计划等。

(三)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随时跟踪检查承包商的现场施工进度,监督承包商按经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并做好监理日志,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的差别应做出具体的分析,从而根据当时的施工进度动态预测后继施工进度的动向,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监理工程师监督现场施工进度,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无论何时,如果在监理工程师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计划所做的修改。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应将此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施工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在施工进度检查、监督中,监理工程师如果发现实际进度较计划进度拖延,一方面应分析这种偏差对工程后续进度及工程工期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分析造成进度拖延的原因。若工期拖延属于项目法人责任或风险范围,则在保留承包商工期索赔权力的情况下,经项目法人同意,做出正确的处理,批准工程延期或发出加速施工指令,同时商定由此给承包商造成的费用补偿;若属承包商自己的责任或风险造成的进度拖延,则监理工程师可视拖延程度及其影响,发出相应级别的赶工指令,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必要时应调整其施工进度计划,直至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一般来说,在进度拖延责任是承包商原因的情况下,如果承包商在以后一段时间,施工进度仍未有明显改观,则可以认为承包商违约,由此引起的经济后果由承包商承担。需要强调的是,当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要注意不能不区分责任,一味指责承包商施工进度太慢,要求加快进度。这样处理问题极易挫伤承包商的积极性和合作精神,对工程进展是无益处的。事实上,若进度拖延是属于项目法人责任或项目法人风险造成的,即使监理工程师没有主动明确这一点,事后承包商一般也会通过索赔得到利益补偿。

(四)施工进度控制

经过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和分析,若进度的拖延对后续工程工期影响较大时,监理工程师不容忽视,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进度拖延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或风险造成的,应着手研究相应措施(如发布加速施工指令、批准工程工期延期或加速施工与部分工程工期延期的组合方案等)并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同时应主动与项目法人、承包商协调,决定由此应给予承包商的相应的费用补偿,随着月支付一并办理;如果工程施工进度拖延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或风险造成的,监理工程师可发出赶工指令,要求承包商采取措施,修正进度计划,以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监理工程师在审批承包商的修正进度计划时,可根据剩余网络的分析结果,做以下考虑:

1. 在原计划范围内采取赶工措施

(1)在年度计划内调整。此种调整是最常见的。当月计划未完成,一般要求在下个月的施工计划中补上。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或材料、设备、资金未能按计划要求供应等)计划拖欠较多时,则要求在季度或年度的其他月份内调整。根据以往的经验,承包商报告的月(或季)施工进度计划,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在审查时应注意:

1)不管过去月份完成的情况如何,在每月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照抄年度计划安排在相应月的工作。这种事例不少,是一种图省事的偷懒做法,不符合进度控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审批时应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可能(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后能够达到的进度),下达下月(或下一季度)的施工进度计划。

2)不按年度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而按当月(或季)达到的或预计比较易于达到的进度来安排下一月(或季)的施工进度计划。此种情况也不少,例如有的承包商认为,按年度计划调整月(季)计划时需要有较多的投入,施工难度较大,完成无把握,不如把目标定低一点实现比较容易;还有的承包商想拿进度目标奖,故意把计划目标定低一些,这同样不符合进度控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审批时,也应根据年度施工进度计划下达下月(或季)的施工进度计划。

(2)在合同工期内的跨年度调整。工程的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大工程还须经国家批准,因此是属于国家计划的一部分,应有其严肃性,当年计划应力争在当年内完成。只有在出现意外情况(如发生超标准洪水、造成很大损失,出现严重的不良地质情况,材料、设备、资金供应等无法保证时),承包商通过各种努力仍难完成年度计划时,允许将部分工程施工进度后延。在这种情况下,调整当年剩余月份的施工进度时应注意:

1)合同书上规定的工程控制日期不能变,因为它是关键线路上的工期。例如向下一工序的承包商移交工作面、某项工程完工等,若拖后很可能引起发电工期顺延,还可能引起下一工序承包商的索赔。

2)影响上述工程控制工期的关键线路上的施工进度应保证,非关键线路上的施工进度尽可能保证。

当年的月(季)的施工进度计划调整需跨年度时,应结合总进度计划调整考虑。

2. 超过合同工期的进度调整

当在合同规定的控制工期内调整已无法实现时,只有用超过工期来进行进度调整。这种情况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允许。调整时应注意:先调整投产日期外的其他控制日期。例如,厂房土建工期拖延可考虑以加快机电安装进度来弥补;开挖时间拖延可考虑以加快浇筑进度来弥补等,以不影响第一台机组发电时间为原则。经过各方认真研究讨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仍无法保证合同规定的工期时,可考虑将工期后延,但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进度调整时应使竣工日期推迟最短。

3. 工期提前的进度调整

当控制投产日期的项目完成计划较好,且根据施工总进度安排,其后续施工项目和施工进度有可能缩短时,应考虑工程提前投产的可能性。例如某发电厂工程,厂房标计划完成较好,机组安装力量较强,工期有可能提前;而供煤系统由于主客观原因,进度拖后较多,成了控制工程发电工期的拦路虎,这时应想办法把供煤系统进度赶上去。

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达到预期目标,调整应越少越好。在进行项目进度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各方面因素的制约:

(1)后续施工项目合同工期的限制。

(2)进度调整后,给后续施工项目会不会造成赶工或窝工而导致工期和经济上遭受损失。

(3)材料物资供应需求上的制约。

(4)劳动力供应需要的制约。

(5)工程投资分配计划的限制。

(6)外界自然条件的制约。

(7)施工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制约。

(8)后续施工项目及总工期允许拖期的幅度。

(五)落实按合同规定应由项目法人提供的施工条件

通常在施工承包合同中除了规定承包商应为项目法人完成的工程建设任务外,项目法人也应为承包商施工提供必须的施工条件,一般包括支付工程款、给出施工场地与交通道路,提供水、电、风或通信,提供某些特定的工程设备、施工图纸与技术资料(一般由项目法人另外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等。监理工程师除了监督承包商的施工进度外,也应及时落实按合同规定应由项目法人的施工条件。

(六)进度协调与生产会议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专门规定了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的权力,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批示,承包商应为雇用的其他承包商、项目法人工作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承包商应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批示为上述人员从事工作提供道路、场地、设备、临时设施和其他服务。承包商要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批示,不得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在监理工程师发布协调指令时,也往往涉及费用与工期的调整问题。由于承包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协调指令造成承包商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在与项目法人、承包商协调后,应给予承包商相应的补偿。否则,由此可能引起施工索赔问题。

承包商与项目法人之间因某种原因发生冲突,甚至形成僵持局面时,如项目法人提供的材料、商务的到货时间、质量和提供的场地、交通、设施、资金等与承包商施工进度计划之间的协调,需要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由于工程施工所需的由工程设计单位所出的图纸,均应由监理工程师提供,不能由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提供,所以图纸供应的协调工作,应由监理工程师来做。当实际供图时间与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发生矛盾时,原则上应尽量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若设计单位确有困难时,应对施工进度计划做适当调整。承包商对设计图纸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应通过监理工程师与设计者协商处理。

而承包商与其分包商之间和联营体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协调,一般应由承包商自己解决,不在监理工程师协调范围之内。

生产会议是施工阶段组织协调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监理工程师通过生产会议,进一步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协调生产。生产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后整理成纪要或备忘录,经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代表签字,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生产会议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常规生产会议(又称例会)及现场协调会3种形式。(www.daowen.com)

1. 第一次工地会议

(1)介绍各方人员及组织机构:

1)各方通报自己的单位正式名称、地址、通信方式。

2)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代表介绍项目法人的办事机构、职权、职责、主要人员名单,并就有关办公事项做出说明。

3)总监理工程师宣布其授权的代表和职权,将授权的有关文件递交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宣布监理机构、主要人员职责范围、组织机构框图、职责范围及全体人员名单,并提交项目法人与承包商。

4)承包商应书面提出现场(工地)代表授权书、主要人员名单、职能机构框图、职责范围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材料,以获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宣布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应在中标后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可于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对进度计划做如下说明:

1)进度计划将何时批准,或哪些分项工程已获批准。

2)根据批准或将要批准的进度计划,承包商何时可以开始进行哪些工程施工(或设计)。

3)有哪些重要或复杂的分项工程承包商还应补充详细的进度计划。

(3)检查承包商的开工准备:

1)主要人员是否进场,并提交进场人员名单。

2)用于工程的材料、机构、仪器和其他设施是否已经进场或何时进场,并提交清单。

3)施工场地、临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4)工地实验室及设备是否安装就绪,并提交试验人员及设备清单。

5)施工测量的基础资料是否复核。

6)各种保险是否已经办理,并应提交已办手续的副本。

7)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具备,并应提交清单。

8)检查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

(4)检查项目法人负责的开工条件,即属于项目法人方应准备的必要开工条件是否完备,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进度安排,提出建议与要求。

(5)明确监理工作的例行程序,并提出有关表格和说明;确定工地例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

(6)检查讨论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事项。

2. 常规工地会(工地例会)

项目实施期应定期举行工地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者有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有关监理人员、承包商的授权代表及有关人员、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代表及其有关人员。常规工地会议对进度、质量、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今后工作中对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措施。此外,还要讨论延期、索赔及其他事项。

3. 现场协调会

根据需要每周(旬)召开一次现场协调会,对近期工程进展中的问题进行协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七)工程设备和材料供应的进度控制

审查设备加工订货单位的资质能力和社会信誉,落实主要设备的订货情况,核查交货日期与安装时间的衔接,以提高设备按期供货的可靠度。同时,还应控制好其他材料物资按计划地供应,以保证施工按计划实施。

(八)暂停施工

1. 暂停施工的原因

(1)项目法人要求暂停施工:

1)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经多次提出,仍无改善,这种停工,是承包商的责任造成的。

2)施工现场气候条件的限制,如严寒季节要停止浇筑混凝土,连绵多雨时不宜修筑土坝心墙。这里说的施工现场气候的限制不同于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承包商的施工承包风险,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商自己承担。

3)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设计有重大改变,近期内提不出施工图纸。

4)项目法人在工程款支付方面遇到严重困难,或者按合同规定由项目法人承担的工程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场地提供等遇到严重困难。

后两种原因是由于项目法人本身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承包商有得到额外的费用补偿和工期延长的权力。

(2)承包商要求暂停施工。承包商能够主动提出暂停施工的权力极为有限,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当项目法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有权提出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速度。

(3)紧急状况被迫暂停施工:施工过程中有时出现一些紧急状态,势必导致工程项目暂停施工。这种突发性的危险事态,有时可能危害到项目法人和承包商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给合同双方造成巨大的损失。导致工程项目暂停施工的紧急状态,一般有以下几种:

1)出现特殊风险,如战争、内战、放射性污染、动乱等。

2)特大自然灾害,如强烈地震、毁灭性水灾等。

3)严重的流行性传染病蔓延,威胁现场工人的生命安全。

4)出现恶性现场施工条件,被迫暂停施工,如隧洞塌方、地基沉陷等。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形成的暂停施工,均导致工期延误。这种延误如果不是承包商的责任时,则他应得到相应的工期延长。是承包商的责任,则承包商应自己承担经济损失,并努力赶上工期。

2. 暂停施工后的处理

在正常情况下,当暂停施工的原因消失以后,工程项目的施工应予恢复,合同双方应同心协力完成项目建设。因为无限期地停工,会引起施工费的大量增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暂停施工指示84天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仍不发出允许复工的通知,则承包商有权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假如监理工程师在28天以内仍不表态,则承包商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有合同依据的步骤;如果是部分工程暂停施工,则将这部分工程视作被减掉的一项,通知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工程”处理;如果是全部工程暂时停工,则认为停工是项目法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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