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施工阶段的优质控制实践

施工阶段的优质控制实践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单位工程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承包商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商应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检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并应将评定结果及资料交总承包商。审核分包商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审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手册》,包括对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审查。工程产品的质量把关,更需要抽样检验

施工阶段的优质控制实践

(一)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方法

1. 建立质量检验工作制度

建立质量检验工作制度,按既定的施工方案检查建立质量检验工作制度,使质量控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任务明确,责任清楚,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例如,某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如下:

(1)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必须申报《单项工程开工申请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开工。

(2)购买原材料、半成品前,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进场材料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用于工程。不合格材料必须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运离现场,否则,监理工程师可安排他人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隐蔽工程完成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得覆盖和进行下一道工序。

(4)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部位,承包商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毕,使监理工程师满意。承包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申请计量。

(5)严格执行“三检制”,应有详细的自检记录,尤其要重视原始资料的整理、保存,要建立质量自检及质量处理等技术资料,要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隐蔽工程和主要结构工程因技术资料不全、不实而无法确认质量等级的,不得组织评定验收。

(6)单元工程质量应在承包商施工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承包商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评定,并经承包商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再经现场监理员与质量监督员核定,评定其质量等级。

(7)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施工承包商工程负责人组织自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评定,并经施工单位质量和技术部门组织核定。再经现场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组织核定。

(8)单位工程质量应由承包商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自检,由承包商总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组织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与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并评定其等级。

(9)当单位工程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承包商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商应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检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并应将评定结果及资料交总承包商。

2. 制定质量检验工作程序

为使质量检验工作过程流畅,环节严密,信息上通下达,避免工作失误,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工作程序。

3. 严格把好事前技术报告审批关

(1)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正式开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的开工申请后,应详细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核对。

(2)审核分包商的技术资质证明文件。

(3)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设计,即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查是工程项目开工前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和步骤,承包商所采用的施工方案除应使施工进度满足工期要求外,还应保证工程的施工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时,应着重审查施工的安排是否合理,施工机械的配置是否得当,施工方法是否可行,施工外部条件是否具备,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备等方面。

(4)审核承包商提交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检验报告,包括出厂合格证

(5)审核永久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质量保证文件的要求。

(6)审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手册》,包括对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审查。

(7)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反映工程质量动态的统计资料或图表。

(8)审核设计变更和图纸修改文件。

(9)审核有关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10)审核有关应用新材料、新技术的技术鉴定报告等。

4. 现场跟踪检查

根据工程质量控制的要求,可以安排不同形式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如全过程旁站,部分旁站。在旁站监理中,监理人员可以全过程监督承包商的工作人员、施工审批报验程序、施工设备、使用的材料、工艺方法、施工环境,及时制止不按规定的行为,避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1)现场跟踪检查的内容:

1)开工前检查。开工检查是指检查承包商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能否保证工程连续施工和顺利完成。

2)工序操作质量的巡视检查。有些质量问题是由于施工者操作不符合规程引起的,这种质量问题有时从表面看好像影响不大,但往往具有潜在危害,所以监理人员必须加强对操作质量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纠正。

3)工序交接检查。工序交接检查是指前一道工序完工后,经检查合格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作业。监理人员在上一道工序作业完成后,在施工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基础上,进行工序质量的交接检查。

4)隐蔽工程在封闭掩盖前的检查。隐蔽工程(或作业)在施工完成后,施工承包商应首先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并在封闭或掩盖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测量人员进行复测;组织地质人员进行地质测绘素描;组织测量、地质、设计和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内部会签,然后再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签证。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自行封闭或掩盖则不予认可,并作违规处理。

5)工程施工预验。施工预验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未进行前所进行的预先检查,以防出现差错,确保工程的质量。

6)成品保护质量检查。成品保护质量检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某些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已完工,而其他单元工程还在继续施工,为保护已完工的成品免受损坏,监理人员应对成品保护的质量经常进行巡视检查,要求施工单位对成品采取“护”、“盖”、“封”等保护措施。

7)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

8)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的检查、验收。

9)其他质量跟踪检查。

在施工中,监理工程师应派检查员(现场工程师)在现场进行巡视、值班,临场监督,根据合同和技术规程,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违反合同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活动,应及时劝阻或制止。如若劝阻无效,则可发出工程现场书面指示、整改通知,直至停工指令。

(2)现场质量跟踪检查的方法:

1)感觉性检查。包括观察、目测和手摸检查。如地基清理和处理;建筑物的布置及位置;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施工操作是否符合规程等项目的检查。

2)量测检查。采用测量仪器和工具进行检查。如建筑物的轴线、标高、轮廓尺寸;混凝土密实度等项目的检查。

3)材料试验与工程质量抽样检验。试验是监理工程师确认各种材料品质、工艺方法、成品半成品质量、工程的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经过性能试验,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才能使用。工程产品的质量把关,更需要抽样检验才能得到保证。

(3)质量检验信息管理:现场旁站监理除了监督检查承包商做好施工日志、试验室记录外,在现场巡视、会下检查的基础上,要做好监理日志,并应按监理人员各级的分工,分组编报监理月报,做好质量技术资料文档管理。一方面作为今后解决质量纠纷重要的依据;另一方面为工程竣工验收提供资料。

(4)生产会议:在现场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对于重大的技术、质量问题,可通过生产会议协商解决。生产会议中,应做好会议纪要

(5)指令文件:指令文件也是监理的一种手段。所谓指令文件,如质量问题通知单、备忘录、情况纪要等,是用以指出施工中的各种问题,提请承包商注意。在监理过程中,双方来往都以文字为准。监理工程师通过书面指令和文件对承包商进行质量控制,对施工中已发现或有苗头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况,及时以口头或现场指示的形式通知承包商加以注意或修整,然后监理工程师要在规定时间内以工地指示的形式予以确认。

5. 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

监理工程师应正确行使合同文件赋予的质量认证权和质量否决权,不合格工程部位决不予以计量和支付,并应要求承包商立即返工、修复,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为止。在工程质量检验中,首先应具有先进、准确、可靠的检验仪器与手段;其次,应事先进行科学的抽样检验设计,如抽检部位、抽检次数、抽检结果分析方法与标准、质量控制点的选择等。

(二)材料和施工设备的质量控制

1. 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

影响工程质量的原因很多,其中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尤为重要,因其品种多、数量大、涉及的部门多而复杂。因此对进场交货的原材料必须严格把关,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进场后应检查是否有材质证明及按国家规范和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验记录。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为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要求,以及随时按监理工程师可能提出的要求,在任何地点进行检验,承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样品,以供检验。如果样品的提供在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商自费提供。

若检验是属于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者在合同中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标书中标价或便于标价的(仅限于一项旨在确定已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地达到预定的目的试验),则承包商应担负任何此类检验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是属于合同中未曾指明或规定者,或者没有做出专门说明者,或者虽已指明或规定但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检验是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地点,或者在被检查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者,如果检验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操作工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则其检验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但若属任何其他情况,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之后,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有关费用的总额,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项目法人。(www.daowen.com)

合同条件还规定,如果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监理工程师确认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则监理工程师可拒收这些材料或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在该通知书中应写明工程师拒收的原因,承包商应立即纠正所述缺陷或者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规定。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应对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检验或重复检验。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项目法人为进行该项重复检验所需的全部费用,且由项目法人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项目法人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项目法人。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商在指示规定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不合格的材料从现场运走,用合格材料取代。如果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项目法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指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在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后,确定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并应由项目法人在给承包商的付款中扣回。

对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一般来讲,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以下各项工作:

(1)检查承包商是否严格按质量标准要求,做好了材料、半成品的订货、采购工作。承包商确定订货前,先把生产厂家的资信简介、有关技术资料、试验数据和样品呈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认为能满足要求时,方可同意订货。当缺乏可靠数据资料或有疑问时,需共同对工厂的生产工艺、管理方式、质量控制检测手段等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其可靠性后才能订货。

(2)按验收标准,做好材料、半成品的检查验收工作,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应立即要求承包商予以更换,并将不合格材料在使用前全部运出施工现场。此类事件在实际工作中时有发生。

(3)按规定检查材料的仓储、保管是否得当,检查施工材料是否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到了现场。

(4)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产品供货单位,如需改变,需提前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5)进行质量控制的另一个有效手段即现场实验。除了要求承包商按标书所要求的规模建立工地试验室,并按试验规定取样试验外,监理试验专业工程师也采取抽样方式对承包商的成果加以核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数据来公正评价施工质量。

2. 施工设备的质量控制

在承包商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已经较明确地规定了按合同规定保证工程的施工、缺陷责任期维护工程所需的设备性能、型号、质量、数量。因此,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工程施工设备是承包商的义务。

在工程开工前,凡开工时所需要的施工设备应首先进入施工现场。然后按施工进度计划,制定施工设备进场计划,供监理工程师审查。

在施工设备进场时,承包商应填报《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应核查进场设备的数量、型号、新旧程度、出厂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对重要设备,还应做现场性能试验。不合格的设备应予以更换。

除了对设备本身检验外,监理工程师还应核查设备操作人员素质、驾驶执照、操作证、上岗证,并考查其技术熟悉程度。

(三)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就是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人、设备、材料、工艺、环境,严格地做好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把关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的管理。

1.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程序

(1)审核承包商的“合同项目(或单项工程)开工申请表”。在每个合同项目(或单项)工程施工开始前,承包商均应填写“合同项目(或单项工程)开工申请表”,并附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机具设备与技术工人数量、材料及施工机具设备到场情况,各项施工用的建筑材料试验报告,以及分包商的资格证明等,报送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合同项目(或单项工程)开工申请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核实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情况。如果认为满足合同要求和具备施工条件时,可签发“合同项目(单项工程)开工令”,承包商在接到签发的“开工令”后即可开工。如果审核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指出承包商施工准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限期解决。此时,承包商应按照监理指出的问题,继续做好施工准备,届时再次填报“合同项目(单项工程)开工申请表”供审核。

(2)现场检查和监理试验室试验或联合检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除了应检查、帮助、督促承包商的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正常运作之外,还应要求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的“三检制”。当承包商在按规范、合同规定的工艺和技术要求完成第一道工序后,首先应由班组兼职质检员填写初检记录,班组长复核签字。一道工序可由几个班组填写初检记录,然后由质检科的专职质检员或施工队的兼职质检员,与施工技术人员一起搞好复检工作,并填写复检意见。搞好施工质量复检是考核、评定施工班组工作质量的依据,要努力提高一次检查合格率。然后,必须由质检处或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员进行终检,并签署终检意见。在终检合格后签发《合格证》。由承包商填写“施工质量报验单”并附上自检资料,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证。监理工程师应在商定的时间到现场对每一道工序用目视检测包括目测、手测、机械检测等方法逐项进行检查,必要时利用承包商的试验室进行现场抽检。所有的检查结果均应做详细记录。对于关键部位或重要的工序还要进行旁站检查、中间检查和技术复核,以防止质量隐患。对重要部位的施工状况或发现的质量问题,除了做详细记录外,还应采用拍照、录像等手段存档。

监理工程师应将其进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向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承包商。监理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在商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进行此项检验并应认为是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立即将该项检验数据的正式核实的副本送交监理工程师。如果监理工程师未曾参加该项试验,应对检验数据的正确性给予认可。

如果在按上述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供检查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未准备好,或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所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确认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则监理工程师可拒收这些材料或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该通知书应写明监理工程师拒收的原因。监理工程师还有权指示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或几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以及要求承包商自费将工程师认为在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或由承包商设计或承包商对其负有责任的设计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均予以拆除运走并适当地重新施工。

如果承包商在批示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则项目法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及时协商后,确定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应由项目法人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项目法人从任何应会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项目法人。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无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承包商对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做好检查准备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监理工程师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外,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此类部分的检查和测量或此类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承包商应按监理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应将该部分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如果任何这部分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经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该项剥露、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开支的费用总额,并应将此总额增加在合同价格中。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项目法人。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3)签发《工序/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在现场检查和试验室检验或联合检查的所有项目均合格之后,监理工程师就该道工序可签发《工序/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承包商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单元工程施工。上一道工序/单元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单元工程的施工。如果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合格,则应令承包商返工。返工后再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签发《工序/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对承包商已覆盖的工程质量进行抽检,承包商不得阻碍,必须提供抽检条件。如抽检不合格时,应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返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对于违反合同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强行覆盖的,将作为违规违约论处。

2. 施工过程中的工序质量控制

工序是指人、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对工程综合起作用的过程,它是组成工程施工过程的单元。

(1)工序施工前的控制。每一道工序施工前,要检查一下上一道工序有无《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只有上一道工序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证,并签发了《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而且本工序所使用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环境等因素以及操作人员符合了规定的条件,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工序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序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包商充分管理施工工序,使之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中,以保证工序的质量。同时,在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也应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及时检查和抽查,对重要的工序实行旁站检查。对承包商设置的控制点(见证点和待检点),应重点检查和控制。

(3)工序完成后的质量控制。工序完成后,首先要求承包商自检。自检要求实行“三检制”,即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进行施工班组的施工质量初检,质检科专职质检员或施工队兼职质检员与施工技术人员的复检,以及承包商质检处或专职质检员的终检。自检合格后,由承包商填写“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和“工序质量评定表”。

监理工程师接到“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和“工序质量评定表”后,要组织对工序进行检查认证,对于分工序施工的单元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认证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监理工程师在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时,应根据承包商填写的“工序/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逐项进行全检或抽检,并做详细记录。在检查检测之后,可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四)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1. 产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

所谓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产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可归纳成以下几方面:

(1)设计错误。

(2)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雷电洪水、大风暴等都能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

(3)施工和管理的原因。许多工程质量事故,往往是由施工和管理不当所造成。

(4)工程地质的原因,如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

2.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质量事故处理的目的是消除缺陷或隐患,以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满足各项建筑功能要求,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是质量监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程序如下:

(1)通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一旦发现工程中出现质量事故,首先要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商,并要求承包商停止有质量缺陷的部位及与其有关联的部位的下道工序的施工。

(2)承包商报告质量事故情况。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应详细报告质量事故的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1)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

2)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序。

3)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

4)提出修补缺陷的具体方案。

5)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3)进行调查和研究。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质量事故报告进行调查和研究。质量事故的处理,对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费用方面,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对质量事故做出处理决定时,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和研究。特别是对一些复杂的工程质量事故,还应进行实验验证、定期观测或专题论证等工作。

(4)质量事故的处理。监理工程师对质量事故的处理,一般做出3种决定:

1)不需进行处理。在下列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常做出不需要进行处理的决定:①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②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处理;③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做处理;④对出现的事故,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做处理。

2)修补处理。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虽然未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还可以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同时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的质量问题,可以做出进行修补处理的决定。

3)返工处理。凡是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有明显而又严重的质量问题,又无法通过修补来纠正所产生的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其做出返工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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