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0.2 出厂检验项目及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及基本顺序按表12进行。
出厂检验可以抽样或逐台进行。抽样按GB/T 2828.1—2003中检验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AQL值)为1.0或2.5,由使用方和制造方协商选定。
出厂检验中,系统/驱动器/电动机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该系统/驱动器/电动机为不合格品。
若批出厂检验合格,则除抽验中的不合格品外,使用方应整批接收;若批出厂检验不合格,则整批拒收,由制造厂消除缺陷并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次验收。
10.3 型式检验项目及规则
10.3.1 检验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完成时;
b)由于设计或工艺上的变更足以引起性能和参数变化时,允许根据上述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有关项目试验;
c)当出厂检验结果与以前进行的型式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偏差时;
d)定期抽试,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
10.3.2 样机数量
从能代表相应生产阶段的产品中抽取6台,其中4台作为试验样机,2台作为存放对比用。
注:特殊情况下样机抽取应符合专用技术条件规定。
10.3.3 检验结果的评定
10.3.3.1 不合格
只要有一台样机的任一项检验不符合要求,并且不属于10.3.3.2和10.3.3.4的情况,则型式检验不合格。(www.daowen.com)
10.3.3.2 偶然失效
当鉴定部门确定某一项不合格项目属于孤立性质时,允许用新的同等数量的样机代替,并补做已经做过的项目。然后继续试验,若再有一台样机的任何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不合格。
10.3.3.3 性能降低
样机经环境试验后,允许性能发生不影响使用性的降低,具体降低的程度及合格判据由产品专用技术条件规定。
10.3.3.4 性能严重降低
样机在环境试验时或环境试验后,发生影响使用性的性能严重降低时,鉴定部门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a)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b)当一台样机出现失效时,允许用新的两台样机代替,并补做已经做过的项目,然后补足10.3.2规定的数量继续下面的试验,若再有一台样机的任何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10.3.3.5 同类产品的型式检验
当某一类两个及两个以上型号的产品同时提交鉴定时,每种型号均应抽取10.3.2规定的样机数量,所有样机通过出厂检验后,再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不同型号的样机进行其余项目的试验,合格判据按10.3.3规定,任一台样机的任一项目不合格,则其所代表的该型号的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本检验不允许样机替换。
若型式检验合格,则认为同时提交的所有型号的产品均合格。
10.3.3.6 型式检验项目和基本顺序
型式检验项目、基本顺序及样机编号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续)
注:“√”表示进行该项目经验,“—”表示不进行该项经验,“×”表示该项不适用。
①需配标准驱动器进行该项检验;
②需配标准电动机进行该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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