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提高纺织品质量管理效率?

如何提高纺织品质量管理效率?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纺织品购销业务活动中,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但为了确保生产企业所交付的纺织品质量不发生意外变异,贸易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验。经贸易部门检验合格的,可以收货,否则不予收货,这种质量检验方式容易被供需双方接受,使用较为普遍。

如何提高纺织品质量管理效率?

贸易部门是从事商品流通的国民经济部门,我国贸易分为对外贸易(外贸)和国内贸易(内贸),国内贸易又分为批发贸易和零售贸易。贸易部门是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与消费之间必要的中间环节,其主要作用是进行商品的收购、销售、调运和储存,根本任务是为生产和消费服务。在纺织品购销业务活动中,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贸易部门的质量管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首先是按照纺织品质量标准,实施质量检验制度,把好产品质量关,阻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为消费者提供质量符合规定的纺织产品;其次是在纺织品贸易过程中,广泛征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为纺织品生产企业提供关于纺织品质量的信息,促进生产企业提高纺织品质量。

一、我国内贸纺织品的质量管理方式

我国内贸纺织品质量检验工作以成品检验为主,其质量检验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工厂直接购进纺织品的检验;另一种是对商品流通领域中的纺织品进行检验。

(一)由工厂直接购进纺织品的质量检验方式

1.工厂签证商业免检 纺织工业部门生产的纺织品,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签证之后,纺织品贸易部门可以凭工厂签证直接进货,免去检验程序。由于贸易部门采用这种质量检验方式所承担的质量风险最大,因此要求纺织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生产技术条件先进,工厂的检验仪器、设备齐全,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商业信誉良好,在此情况下贸易部门可以免去纺织品检验程序而直接进货。

2.商业监检,凭工厂签证收货 商业监检由贸易部门的质量检验人员对纺织品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甚至是纺织原料,在纺织品生产的整个工艺过程中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直至成品包装、装箱之后完成监检任务,贸易部门凭工厂的检验签证验收。采用这种质量检验方式,目的是为了加强纺织品制造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督促生产企业做好质量检验与管理工作,保证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得以满足,这种质量检验方式适用于高档纺织品的商业贸易,特别是出口纺织品贸易。

3.工厂签证交货,贸易部门抽验 对于纺织品质量稳定的优质产品或质量信得过产品,贸易部门可以根据工厂签证,按贸易合同的规定如数收货。但为了确保生产企业所交付的纺织品质量不发生意外变异,贸易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验。

4.贸易部门批检 批检是贸易部门对工厂交付的每批产品都进行质量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作出是否收货的决定。经贸易部门检验合格的,可以收货,否则不予收货,这种质量检验方式容易被供需双方接受,使用较为普遍。

5.行业会检 行业会检又称联检。对于多家企业生产的同一类产品,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或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可以由工贸在同行业中联合举办行业会检。行业会检既有工业生产管理部门参加,又有行业生产部门参加,同时也有贸易收购部门参加,联合组成质量检查评比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同行业生产的产品,按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评定。行业会检不仅仅对产品质量进行评定,而更重要的是根据检验结果,找出质量差距,提出质量改进的建议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这是提高纺织品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

6.报验 报验是纺织品生产企业完成产品生产之后,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信誉、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用户需求,生产企业主动向贸易部门提出检验申请,贸易部门及时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收货。

(二)纺织品在流通领域中的质量检验方式

1.调拨纺织品的质量检验 进入到流通领域的纺织品因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会引起产品质量的变异。在纺织品的调拨过程中,由于湿、热、光照、挤压等原因,纺织品可能发生霉变、虫蛀、色泽变异、折皱等质量变异情况。因此,经营批发业务单位必须以对消费者利益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调拨纺织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切实做好质量把关工作,防止劣质、变质的纺织品流入市场。如果发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应视具体情况采取合理降价措施减价处理,对于质量已经严重恶化的纺织产品,由于其使用价值已不能适应消费的要求,这类产品不能再流入市场。

2.库存纺织品的质量检验 纺织品是季节性很强的商品。纺织品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受到自然条件和外界因素的作用,很容易被沾污或产生变色、脆损、虫蛀、霉变、鼠咬等现象,质量变异严重的会失去其使用价值。为了防止纺织品在储存保管期间发生过于严重的质量变化,并及时掌握库存纺织品质量变化情况,必须加强对库存纺织品的质量管理,定期对库存纺织品进行检验,同时还要做好纺织品的储存保管工作。

二、我国外贸纺织品的质量检验

(一)我国进出口纺织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安全性、卫生性等开展检验、鉴定等业务。

进出口纺织品检验必须按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和程序进行,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情况,则要依照对外贸易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标准实施检验。我国商检机构的基本任务有三项:一是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项目实施强制性的法定检验;二是对法定检验商品和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办理各项进出口鉴定业务。

1.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是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事项执行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签发检验或检疫证书,作为海关放行的凭证。凡未经检验或检疫的不准输入或输出。法定检验是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其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以上各项的组合。

2.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的重要方式之一,其主要工作范围包括商检机构对《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鉴定,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进行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商检机构依照《商检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3.鉴定业务 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原称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凡是以第三者地位,持公正科学态度,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工作经验,检验、鉴定和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的、公正的检验、鉴定结果和结论,或提供有关的数据,签发检验、鉴定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这些都属于进出口商品的鉴定业务范围。鉴定业务的范围十分广泛,商检机构签发的各类证明材料,是对外贸易关系人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外贸纺织品质量检验的工作程序(www.daowen.com)

1.接受报验 报验是申请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凡是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卖方、承运人、保险等对外贸易关系人或经营单位都可以要求商检机构在预定时间内,对其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质量属性进行检验、鉴定工作,商检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接受报验。接受报验是检验工作的起始,所有的报验均应填写“检验申请单”,检验申请单是商检机构抽样、检验、签证等工作环节的原始凭证,需立卷妥善保管。

2.抽样 抽样并不等同于简单的取样。抽样必须是由具有一定抽样、检验技术水平和业务知识的人员,从一批已接受报验的外贸纺织品中,根据合同、信用证或有关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按一定比例从不同部位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能够代表全批纺织品质量的样品,然后按照合同、信用证或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以评价全批纺织品的质量。

3.检验 检验人员接到“检验申请单”以后,首先要认真研究申请检验事项,仔细审核贸易合同、信用证或有关标准对报验纺织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和包装等质量属性的规定,确定检验内容和检验依据,然后进行检验。检验工作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应根据事实状态、契约、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独立地作出公正的评定结论。检验工作必须具有科学性,采用的抽样、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工具、试剂都必须是科学、正确的,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操作上必须按照检验标准或合同和技术规程的规定,结果数据的取舍修正和运算核对应符合有关规则,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的依据应按照进出口的法律、法令的要求,根据契约的规定,按照公认的国际公约、规则和惯例的一般原则办理,以保证检验结果和评定证明结论具有合法的依据。全部检验评定工作和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应坚持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地作出切合实际的评定结论。

4.签发证书 签证和放行是商检机构对进出口纺织品实施检验、鉴定工作的最后一个工作环节。商检机构在执行法定检验和其他鉴定后,根据检验、鉴定结果,对外或对内签发各种商检证书。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凭证,它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关系到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责任和经济利益,是各方都极为关注的重要证件之一。商检局签发的商检证书要求做到“三证相符”,其具体含义如下。

(1)货证相符,即实际货物情况应与证书所列内容相符。就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而言,商检机构签发的品质、重量和数量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应与货物的实际品质、重量和数量相符。

(2)事证相符,即实际的事实与商检证书所列的内容相符。就对外贸易关系人各有关方所明确的责任等方面来说,商检机构签发的残损鉴定、包装鉴定、集装箱鉴定等鉴定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应与实际的事实状态相符。

(3)证证相符,即商检证书所证明的内容应与信用证的有关内容相符,其另一层含义是指商检机构签发的各种证书(如品质证书、重量证书、产地证等)之间的有关内容必须相符,不能有异。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信用证要求的内容在政治上对我方歧视,或有其他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文,或我方不能证明的内容,或涉及品质、规格、重量和数量等实质性内容有误,即信用证要求证明的内容有原则性错误的,应建议外贸公司通知对方修改,而不能简单地迁就“证证相符”,“将错就错”地按信用证要求的错误内容进行签证。

(三)我国出口纺织品服装质量检验的程序

为了加强出口纺织品质量管理,树立良好的国际商业信誉,提高我国出口纺织品的市场竞争力,减少外贸索赔,我国对出口纺织品服装实施质量许可证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对生产出口纺织品服装的企业(包括加工点),都要经过商检、工业主管部门和外贸经营部门的严格审查,经联合审定合格者颁发“出口纺织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纺织品质量许可证”,或“出口服装生产许可证”和“出口服装质量许可证”,获得两证的生产企业才可以组织生产和出口。我国出口纺织品服装从生产到出口一般要经过三道检验关口,即出厂检验、外贸公司验收和出口前检验。

1.出厂检验 出口纺织品服装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要有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技术监督制度,从纺织原料到最终产品的各个生产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贸易合同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质量管理,做到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到下一道工序,对最终产品要作全面的质量检查,做到不合格产品不签发出厂证、不提供出口。对检验合格的产品,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包装,数量或重量核计准确,标明生产日期或批号,做好储运工作。

2.公司验收 纺织品服装外贸公司从生产企业收购产品时,对其所交付的产品品质、数量、重量和包装等都要进行验收。必要时,外贸公司派专人驻生产企业监督生产,进行验收,确保出口纺织品的质量能够符合外贸出口要求。

3.出口前检验 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对必须实施检验的出口纺织品服装,在出口装运前都要按照贸易合同要求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商检机构通过法定检验和出口纺织品服装鉴定工作,对出口纺织品服装执行检验把关,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规定实施检验,做到检验结果准确,并及时签证放行,积极配合外贸公司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外贸出口任务。为了促进纺织品服装生产企业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商检机构可派专人驻厂或经常下厂,在加强检验把关的同时,督促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加强检验和验收工作,健全检验制度,协助培训有关技术人员。同时,商检机构应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加强信息交流,协助和推动纺织品服装生产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改进产品款式,改善包装,争创优质名牌产品,不断提高我国出口纺织品服装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四)进口纺织品服装质量检验

我国进口纺织品服装由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商检机构按照有关质量检验依据,对列入目录内的纺织品服装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产品,由商检机构或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执行强制性检验。

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口纺织品服装到货后,收货、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对列入目录的进口纺织品服装,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验放。收货、用货部门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各类证书。

对于实施强制性检验以外的商品,由收货、用货单位对到货的商品品质、数量、重量和包装等进行全面验收,验收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检验,或申请商检机构检验。对于由收货、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经检验发现品质、数量、重量和包装等不符合外贸合同规定的,则应及时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申请复验出证。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纺织品服装,对内发给情况通知单,凡检验不合格或残损商品,对外签发商检证书,外贸经营单位或外贸运输公司、外贸代理公司凭商检证书,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责任方办理对外索赔、理赔。

(五)外贸纺织品服装的检验依据

根据《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此外,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还包括以下两项。

(1)出口商品的检验依据,如对外贸易合同等,包括成交样品、信用证、标准、标样等。

(2)进口商品的检验依据,如对外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标样等。此外,卖方提供的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也是品质检验的依据;提单(运单)、卖方的发票、装货清单,重量明细单(磅码单)是检验数量、重量的依据;理货清单、残损单、商务记录是进口商品验残出证的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