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十六条省直有关部门加强考核指标的监测,对考核指标不能如期完成以及相关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跟踪督导,严肃问责查处。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在省委领导下进行,考核期限为2015—2019年。
第二十五条 市(州)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贫困县扶贫攻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领导,真正把精力、财力、能力向扶贫攻坚的主战场倾斜,定期不定期地及时研究贫困县需要协调解决的突出问题,强化扶贫责任、制定有力措施,加强动态监督、狠抓工作落实。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加强考核指标的监测,对考核指标不能如期完成以及相关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跟踪督导,严肃问责查处。
第二十七条 强化离任责任审计,对盲目决策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生态严重破坏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要记录在案,分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www.daowen.com)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58个贫困县(市、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的考核。贫困(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未纳入本办法考核范围的城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金川区、临泽县、肃州区、敦煌市、金塔县、阿克塞县、肃北县11个县(市、区)和已经“减贫摘帽”的县(市、区),党政正职的考核由省委组织部会同市(州)委组织部,按照《甘肃省县(市、区)党政正职政绩考核办法》考核;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市(州)按照有关规定考核。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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