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招商承办问题的结局如何解决?

招商承办问题的结局如何解决?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亦诚然,铁厂于建成不久,生产尚未进入正轨,清政府便以“经营累岁,计费不赀,办理并无大效”为由,谕令张之洞“亟应从速变计,招商承办”。张氏乃将铁厂交盛宣怀接办,改制为“官督商办”,“官办”铁厂遂宣告结束。所有以上这些,均发生在清政府令他招商承办的谕旨颁发之前。最后,关于张之洞接到招商承办的谕旨后,曾有过向洋商招徕的举措,究应如何看待?

招商承办问题的结局如何解决?

亦诚然,铁厂于建成不久,生产尚未进入正轨,清政府便以“经营累岁,计费不赀,办理并无大效”为由,谕令张之洞“亟应从速变计,招商承办”。张氏乃将铁厂交盛宣怀接办,改制为“官督商办”,“官办”铁厂遂宣告结束。于是,日后论者常据此认定铁厂结局以失败告终,并谓张氏完全是出于无奈的选择,或云完全是为了甩包袱等。

首先,铁厂建成后的规模,包括日产百吨炼铁高炉两座、容积5吨(或5吨半)酸性炼钢转炉两座、容积10吨(或12吨)碱性炼钢平炉一座、炼熟铁厂、轧钢轨厂、制铁货厂所谓六大厂和机器厂、铸铁厂、打铁厂、造鱼尾板钩钉厂所谓四小厂以及煤气锅炉等动力车间与轮驳、码头起重机械等运输设备;还包括与铁厂配套的大冶铁矿一座露天开采的矿区及长达50余华里标准轨距的运矿铁路武昌马鞍山煤矿矿井及炼焦炉多座。如此规模的近代钢铁企业,出现在当年的中国,怎不使前往参观的东西方人士为之瞠目结舌,赞叹之曰“东亚雄厂”,惊呼之为“黄祸”!而如此规模的铁厂,自1890年正式动工兴建,至1894年建成试产,实际所用时间不过3年有半。较之晚6年开办的日本八幡制铁所,自动工兴建至第一号炼铁高炉建成作业(其时炼钢炉尚无一座建成),所用则为3年8个月,两相比较,费时“累岁”之说,未必尽然。至于指摘铁厂建设经费开支无算,也需分析。铁厂官办期间总计开支虽高达560余万两或580余万两,但内中既包括铁矿煤矿建设费近百万两,还包括铁厂自建成后至招商前常年经费160余万两,故实用于铁厂建设经费不过300余万两,折合银元400余万元。这较日本八幡制铁所当年的最初开办经费400万日元,所多无几,其时银元与日元比值相当。虽然因八幡制铁所建设规模较汉厂要大许多,如其高炉为日产160吨者两座,钢炉容积25吨者多座,两相不可比,但若联系到八幡制铁所于开工兴建不到两年时间,又连续两次追加经费合计为1500万日元之巨,尽管汉厂在建设中也存在虚掷滥用现象,恐也不能完全认为是所费“不赀”吧?

其次,铁厂之官办不下去,遂采招商办法,从清政府方面说,确是出于财政支绌,经费难以为继,从而有卸却重累的考虑;但从张之洞方面说,则不能完全如是看。张氏亦早于广东筹办铁厂时,便有“先筹官款垫支开办”,“然后招集商股,归还官本,付商人经理”的打算,他认为只有如此,才“事可速举,资必易集”,且“官倡民办,始克有成”。[11]待至铁厂即将建成,张氏已预料到此后维持生产的常年经费开支,又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年约需银一百万两”,这是颇难筹措到的。于是他再度考虑:“拟于开炼后,即一面招商承办”,并认为这是“经久之计”,说:“非此不能持久,非此不能节省、迅速旺出畅销。”[12]这表明张之洞已经看到招商承办较之完全官办,有“节省”、“旺出”、“畅销”以至“持久”的诸多优越处。张之洞在此期间,不仅这样考虑,而且采取了一些行动,如与盛宣怀就由其招商承领问题作了进一步具体筹商,更多次派员赴广东向粤商“招罗”,还拟出了“官督商办章程”40条等。所有以上这些,均发生在清政府令他招商承办的谕旨颁发之前。因此,铁厂最终改归招商承办,对张氏言,非为始料不及或猝不及防之事,却毋宁说是他早有的招商主张或“官倡民办”思想的一个实践。

最后,关于张之洞接到招商承办的谕旨后,曾有过向洋商招徕的举措,究应如何看待?是否如有论者所指摘的,是张之洞“嘱望于洋商”呢?首先,当时张氏曾有过多种考虑与准备,一是“拟包于洋人”,二是“电商”盛宣怀由其接办,三是另“专借一款,以供铁厂之用,即以铁厂作押由铁厂认还”。可见非只“嘱望于洋商”。其次,张氏虽令人先后向英、德、比等国厂商招徕,也确有英、法等商人来鄂洽谈,但最终仍交盛宣怀接办,且有如上述,张与盛关于承办铁厂事始终保持着接触,说明张对盛原本也存有“嘱望”。最后,更有资料显示,张氏之所以令人向洋商接洽,或还有其另番用意。如一次张氏在答复有人劝其“包于华人”时,便曾透露说:“固以华商包办为宜,但中华绅商类多巧滑,若无洋商多家争估比较,定必多方要挟,不肯出价。”[13]张氏这番用意,说不定即是针对盛宣怀的,是他多年与盛打交道的经验之谈。而事实上这一招,对盛氏加速接办确实起了一些刺激作用(详情请参见《清史研究》所刊拙文)。故对招徕洋商似亦不可一味诟病,甚至斥之为“出卖”云云。

总之,笔者认为,对有如张之洞这样的历史人物,对有如创办汉阳铁厂这样的历史事件,应尽可能根据已有资料,全面地(或从另一侧面另一角度)加以探究评析,以求更接近人物与事件的原貌,从而摒弃某些讹传陈说,得出更准确的结论。

(1997年5月石家庄市“张之洞与中国近代化”全国学术讨论会论文,后收录于苑书义等编:《张之洞与中国近代化》,中华书局1999年版)

【注释】

[1]以上三文分载于:孔令仁等编《中国近代化与洋务运动》(论文集),山东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4期。

[2]张之洞致盛宣怀电,光绪十六年四月八日,见《张文襄公全集》,第135卷,第3页。

[3]前引张之洞致盛宣怀电,光绪十六年四月八日;张之洞:勘定炼铁厂基筹办厂工暨开采煤铁事宜折,见《张文襄公全集》,第29卷,第23、24页。

[4]张之洞:勘定炼铁厂基筹办厂工暨开采煤铁事宜折,见《张文襄公全集》,第29卷,第21、22页。(www.daowen.com)

[5]张之洞:勘定炼铁厂基筹办厂工暨开采煤铁事宜折,见《张文襄公全集》,第29卷,第21、22页。

[6]叶景葵:《述汉冶萍产生之历史》,载《洋务运动》(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7]张之洞致李鸿章函,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五日,附件,见朱子恩等编:《盛宣怀档案资料之四——汉冶萍公司(一)》(下称《汉冶萍公司(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2、34页。

[8]欧仁·吕柏:《中国的采矿业和钢铁工业》(慕峰涛摘译油印本)。

[9]张之洞致奎斌电,光绪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抄本张之洞电稿》,转引自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752页。

[10]洪钧致张之洞电,光绪十五年九月十六日;张之洞复洪钧电,九月十八日,见《张文襄公全集》,第133卷,第11、12页。

[11]张之洞:筹设炼铁厂折,见《张文襄公全集》,第27卷,第2、3页。

[12]张之洞致李鸿章函,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汉冶萍公司(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0页。

[13]张之洞致蔡锡勇电,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见《抄本张之洞电稿》,转引自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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