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贷款误导,对公司发展帮助不大

日本贷款误导,对公司发展帮助不大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有论者往往误以为日本贷款对公司的生产和扩充发展都起过促进作用。以此次借款为例,600万日元偿还旧债,其中近半数全归入盛宣怀一人荷包,至于余下的很多旧债,依旧拖欠着,并未减去公司多少负债。各合同由日本驻沪总领事签署的认证,则分别作3日与16日。所有这些作伪行径都是盛宣怀等人同日本双方勾结完成的。而在日本方面动辄用“恐引起重大交涉”相威胁,盛宣怀则概以合同已于“十二月初二日签字”生效搪塞对付。

日本贷款误导,对公司发展帮助不大

(一)透过上举各合同条款可看出,日本首先以抵押物的形式,获得公司包括矿山资源在内的现有及将来所有一切动产不动产的实际上占有使用权;其次除以不算低的利率攫取巨额利息外,还以公司铁矿石及生铁偿还本息的方式用极低廉又长期不变的价格,并按照其国内钢铁生产发展的需要,得到优质原料的充分供应;最后通过派遣最高工程顾问掌管厂矿建设、生产大权,派遣会计顾问掌管经营、财务大权,等等,使公司实际上沦为日本在华的一个原料供应基地,成为制铁所的附属企业。从经济学理论上说,这种贷款固然仍为间接投资,属借贷资本性质,但通过日本对合同条款的巧妙安排,它同时又可起着直接投资、发挥着生产资本的作用,且不止于此,它虽起着直接投资的作用,却又可不承担或少承担此种投资通常遭遇的风险。真可谓是一石三鸟啊!对于公司此种处境,其实盛宣怀也是心知肚明的。当极其贪婪的日本当局仍企图在名分上也占有公司,于二十一条中,提出两国合办公司条款时,盛便劝说日本“宜为日商(实系日政府)计较实在利益,幸勿徒骛虚名”。[86]

此次贷款具有的强烈政治性,如由日本政府决策、政府财政出资、服务于掠夺战略资源目的等种种财政资本输出特征,笔者已往多次曾予揭示,不再赘述。

(二)有论者往往误以为日本贷款对公司的生产和扩充发展都起过促进作用。客观地说,当然不能认为没有起过一点作用,至少公司在借贷时的企望不是如此。但考察此事不能孤立静止地看,而应动态把握并具体分析。以此次借款为例,600万日元偿还旧债,其中近半数全归入盛宣怀一人荷包,至于余下的很多旧债,依旧拖欠着,并未减去公司多少负债。诚然,盛宣怀个人对公司的放款也理应偿还。但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又是董事长的他,将此项债款列为“最急者”,作为第一顺位清偿,则是不应该的。再看900万日元扩充工程用款的作用。据资料,其中划入兴建大冶新铁厂的费用约为500万日元,1915年向美订购机炉及配套设备,尚不敷用。原预计至多两三年竣工,受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拖至1922年始建成450吨一号高炉,然而在大岛这位日本国内顶尖级专家的主持下,质量相当差,当年从6月24日投产至7月5日停工,只开工12天,产出生铁1千吨。次年同吨级二号高炉建成投产,至1925年10月两炉轮流断续生产,共产出生铁25.8万吨。之后完全熄火停炼,再未恢复。据公司资料,新铁厂的全部建设费用为900余万银元,即使按当年经公司多方交涉较合同价为高的实际交日售价计,所得销售毛收入总共不过900万银元(1925年的5.3万吨按吨价30.2银元计,其他三年的20.5万吨按吨价36.3银元计),表面看虽与建设费用约略相当,但实际上却与建设成本相去甚远,以至公司从1922年起,不得不陆续向日添借垫款,直至1925年累计成850万日元,再次签订了扩充工程用费续借款合同。请问到底应如何评估其作用呢?

(三)如文中所述,此次借款的书面合同,留存于世的中文本,其甲、乙正合同及别合同均为1913年12月2日签订,其聘请顾问合同均为12月15日签订。各合同由日本驻沪总领事签署的认证,则分别作3日与16日。但事实是借款正合同日文本的签订时间为12月3日,中文本为12月10日,别合同修订本则为次年的1月5日,作为决定借款可否生效的顾问合同则为1月10日,至于最终完成各合同签订的法律程序,由日本驻沪总领事签署的认证,更是到1月19日方始履行。所有这些作伪行径都是盛宣怀等人同日本双方勾结完成的。而于此时间段,北京当局或派员至沪或发出函电表示关注与干预,乃至提出非经政府核准“否则无效”的警告。而在日本方面动辄用“恐引起重大交涉”相威胁,盛宣怀则概以合同已于“十二月初二日签字”生效搪塞对付。[87]12月2日的合同文本,不只欺蒙了当时的人们,也欺蒙过日后的善良论者。如早年的一位论者在论及此笔大借款时,即曾不无惋惜地说:“借款合同是民国二年十二月二日签订的,到了民国三年一月十一日(发出时间为十日)农商部才有电给汉冶萍阻止,可惜已经太迟,无法补救了。”[88]盛宣怀此种行径,且置勿论什么民族性、买办性,[89]就以当年那个时代说,恐也称不上是个爱乡士、讲诚信、有操守的正当商人吧?

(2008年7月于桂林市召开的中国经济史学会年会论文)

【注释】

[1]全汉昇著:《汉冶萍公司之史的研究》,台北正中书局1960年版;《汉冶萍公司史略》,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2年版。

[2]安藤实著:《日本の对华财政投资》,东京亚洲经济研究所1967年版。

[3]该书主编傅文龄,副主编许国斌、王振林、任洪秀,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出版。

[4]参见拙文《晚清时期汉冶萍公司日债述析》,见杜恂诚等主编:《汪敬虞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5]盛宣怀致王存善(子展)函,1911年11月9日,见朱子恩等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三)》(下称《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6]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12年4月1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7]公司董事会常会记录,1912年5月31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8页。

[8]李维格致盛宣怀函中转述,1912年6月15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页。

[9]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12年6月9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页。

[10]鄂省议会咨军政府文,转引自汉冶萍公司呈黎元洪文,1912年6月30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7页。

[11]赣都李烈钧咨汉冶萍公司股东文,1912年6月29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页。

[12]公司董事会常会记录,1912年7月20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页。

[13]前引安藤书,第65~70页。安藤先生称,从《胜田家文书》111册中查找到的此份资料,连大藏省预金部编《关于汉冶萍公司借款之沿革》一书也未收录,“非常珍贵”,“是难得的资料”。他在作出详尽引证之后,并一针见血地指出:“从这些内容来看,日本为了实现对大冶铁矿的独占意图所采取的手段,极其露骨地表现出来,因此,对汉冶萍借款的性质就清楚明白了。”

[14]董事会常会记录,1912年12月2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页。

[15]高木致盛宣怀函中转述,1913年3月11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22页。

[16]据1913年3月31日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录记载,3月29日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盛氏初被举定为总(经)理后,盛旋致函声称:“现已举董事,(指1912年股东常会上被选为一般董事),兼任总理,以议事人侵及办事之权,于法定不甚符合。”托词不就。遂又于3月31日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一致再举盛为董事会长(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1页)。再据3月29日王存善(子展)致盛宣怀函称:“公请钧驾之函(指请任公司总理)已发,俟辞函一到,再发第二函(指请任会长)”(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页。该书编者将作函时间标注为2月22日,欠妥。因此乃指旧历,若换算成公历,实为3月29日,方始与上述相合)。可见,此事原系盛、王玩弄的欲擒故纵之术。

[17]盛宣怀致高木陆郎函,1913年4月26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86页。

[18]公司股东常会记录,1913年5月20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6页。

[19]公司董事会记录,1913年5月23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7页。

[20]盛宣怀致王勋、于焌年函,1913年6月9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42页。

[21]王勋致盛宣怀函,1913年6月11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42页。

[22]以上见公司董事会议事秘录及董事会致高木陆郎委任函,1913年7月18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73~575页;又见湖北省档案馆藏汉冶萍公司档案(下称《公司档》)董事卷(以下记为《公司档·董事卷》)76号(原档号,下同)。

[23]盛宣怀致高木陆郎函,1913年7月27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3~584页。

[24]盛宣怀致高木陆郎函,1913年8月2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7页。

[25]盛宣怀致高木陆郎函,1913年8月12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96页。

[26]正金银行副总经理井上致政务局长阿部守太郎函,1913年8月6日,中国经济研究所藏日档(下称《日档》),汉冶萍之三,112/291。

[27]正金银行驻北京董事小田切致驻华公使山座圆次郎函,1913年8月12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三,112/291。

[28]盛宣怀致高木陆郎函,1913年8月12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96页。

[29]高木陆郎致盛宣怀函,1913年10月1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46页。

[30]井上准之助致正金银行上海分行函,1913年10月29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三,112/291。

[31]盛宣怀致高木陆郎函,1913年8月2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7页。

[32]盛宣怀致高木陆郎函,1913年8月21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10页。

[33]高木致盛宣怀函,1913年9月1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25页。

[34]盛宣怀致于焌年函,1913年8月27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20页。

[35]日外务大臣牧野伸显致驻华公使山座圆次郎机密电,1913年10月22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三,112/291。

[36]开议初期,日方认为“汉阳……收益有不确之虞,惟大冶铁矿无此危惧”,因而只求铁矿石一项,并须将矿石数量明载入合同正文。盛宣怀则恐如此定会引起湖北地方阻挠,遂提出合同正文仍如公司原案,可另加一条声明:“钢铁价值不能偿还之时,应专以大冶矿石之余利相抵”(见盛宣怀复高木陆郎函,1913年8月21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11页)。看来这点日方也未考虑。

[37]正金银行总经理井上致高木函,1913年10月28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三,112/291。

[38]正金银行总经理井上致上海分行函,1913年10月29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三,112/291。

[39]高木致正金银行总经理井上函,1913年11月9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四,112/292。此处所谓“略有变更”者,下节结合正式合同条款予以补叙。

[40]高木致正金银行总经理井上函中转述,1913年11月11日,见上海档案馆藏正金银行上海分行档案(下称《沪档》)1652号(原档号,下同)。

[41]公司董事会议记录,1913年12月1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37页。

[42]公司股东联合会议案,1913年12月2日,见《沪档》1681号。原档为“中文抄件”。(www.daowen.com)

[43]公司董事会致制铁所、正金银行函,1913年12月2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01页。

[44]正金银行上海分行副经理水津致总行电,1913年12月3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四,112/292。

[45]高木致正金银行总行电,1913年11月29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四,112/292。在此关键时刻,于11月30日和12月1日,正金银行驻北京董事小田切曾就公司“国有”暨此次借款事,先后向北洋政府工商总长张謇和财政总长梁士诒提出“恐将引起重大交涉问题”的“警告”(参见小田切致正金上海分行电,1913年12月2日,分见《日档》汉冶萍之四,112/292;《沪档》,1651号)。

[46]正金银行上海分行致北京分行电,1913年12月10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五,112/293。

[47]诸合同及附件,分见《公司档·董事卷》76号;《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86~695页。

[48]水津弥吉致盛宣怀函,1913年12月11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02页。

[49]高木致正金银行总经理井上函,1913年11月9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四,112/292。以下凡引“高木称”云云,未注出处者,均见此函。

[50]盛宣怀致高木函,1913年8月30日,见《沪档》甲1653号。同日再续函高木称:“如改银债,则七厘甚为乐从。”(盛宣怀续致高木函,1913年8月30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23页)

[51]正金银行总经理井上致上海分行函,1913年10月29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三,112/291。

[52]正金银行总经理井上致上海分行函,1913年10月29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三,112/291。依井上说明,此点不过是以防万一,因借款正合同尚有公司今后所获得矿山,均应提作担保之规定,故“究竟增加与否,须视日本方面之便利与否而定”。

[53]以上引文,均见公司董事会议事录,1913年12月10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00页。

[54]李维格致公司副董事长李经方函,1916年12月9日,见《公司档·杂卷》1号。

[55]前引安藤书,67页。

[56]高木致井上准之助密函,1913年12月11日,见《沪档》1152号。

[57]井上准之助致盛宣怀函,1914年1月2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30页。

[58]高木致盛宣怀函,1914年1月13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58页。

[59]小田切复正金银行总行电,1913年12月31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五,112/293。

[60]正金银行上海分行致总行电,1914年1月2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五,112/293。

[61]盛宣怀致高木电,1913年12月31日,转见高木致盛宣怀函,1914年1月13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59页。

[62]盛宣怀致高木电,1914年1月1日,转见高木致盛宣怀函,1914年1月13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60页。

[63]正金银行总行致上海分行电,1914年1月3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五,112/293。

[64]正金上海分行复总行电,1914年1月5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五,112/293。

[65]驻上海总领事有吉明致外务大臣牧野伸显机密函,1914年1月21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五,112/293。

[66]《沪档》1681号。

[67]盛宣怀致日本制铁所、横滨正金银行函,1913年12月3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97页。

[68]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13年7月16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70页。

[69]高木致正金总经理井上函,1913年11月11日,分见《日档》汉冶萍之四,112/292;《沪档》,1652号。据称:杨还表示“政府方面有将公司收为国有之议”,并为此“欲准备一千万两”。

[70]北洋政府农商部致公司电,1914年1月10日,见《公司档·董事卷》76号。

[71]前引正金上海分行复总行电,1914年1月5日。惟此刻所签只是日文本,中文本因尚有工程顾问规程条款中“应兴”二字的删除问题又延后一二日方签字。

[72]水津弥吉致盛宣怀函,1914年1月9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36页。

[73]高木致正金总行电,1913年12月18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五,112/293。

[74]正金上海分行致总行电,1913年12月17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五,112/293。

[75]上海总领事有吉明致外务大臣牧野机密函,1914年1月21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五,112/293。

[76]聘请工程顾问合同、聘请会计顾问合同,见《公司档·董事卷》76号;《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03~709页。

[77]王勋致盛宣怀函,1914年1月9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55页。

[78]参见于竣年致盛宣怀函,1914年1月17日;高木陆郎致盛宣怀函,1914年1月20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67~768页。

[79]前引安藤实书,第39页。

[80]高木致正金总经理井上函,1913年11月9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四,112/292。

[82]高木致盛宣怀电,1914年1月7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61页。

[83]正金总经理井上分致北京、上海分行电,1914年2月21日,见《日档》汉冶萍之五,112/293。

[84]正金银行上海分行经理儿玉致盛宣怀函,1914年2月25日,见《沪档》,甲1650号。

[85]据儿玉于2月26日致井上函,内称:“池田会计顾问昨已到沪,鄙人当即陪同前往公司,予以介绍。”(见《日档》汉冶萍之五,112/293)

[86]盛宣怀复小田切万寿之助密电,1915年3月27日,见《日档》汉冶萍之六,112/294。

[87]盛宣怀致杨廷栋函,1914年1月10日、1月11日,见《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56、757页。

[88]吴景超:《汉冶萍公司的覆辙》,《新经济半月刊》1993年第1卷,第4期。

[89]20世纪80年代学界对此问题曾有讨论,参见拙文《关于辛亥革命后盛宣怀阶级性的转化问题》,载《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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