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日债的发生,表面上看,是始于1913年5月20日公司股东常会上作出的“筹借大宗款项”的议案,实则其缘起须追溯到由铁制所、正金银行与盛宣怀密谋的1911年5月已草签过“预支铁价续合同”的1,200万日元借款[4]。那笔借款虽因辛亥革命爆发被迫中断,但日本与盛宣怀等人均不曾有一刻放弃。如盛氏在被革职逃亡日本途中,尚不忘指示其亲信公司董事王子展,说此项合同“必不可废”。[5]又如1912年初日本与盛氏策划的公司中日合办案中,公司为转借南京临时政府而向日本所借的300万日元(其中250万日元借与南京政府),便是此项合同的部分履行。至于余下的部分900万日元,就在中日合办案方被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之时,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去见盛宣怀询问下一步“如何办法”。据盛云:当即“告以:股东第二次会议(指公司该年股东常会)将议筹款,倘能照去年北京所订预支铁价一千二百万元,最为省事”。[6]4月间公司股东常年大会召开,改选成立了以公股代表赵凤昌(竹君)为会长的新董事会,但盛氏的势力并未完全削弱。不久,便在王子展等人操控下,于5月末一次公司新董事会常会上议决:赞成将签订此笔借款作为公司筹款的“变通办法”,并“即著经理李维格往商”。[7]李氏“当即驰电告慰”[8]仍滞留日本的盛宣怀,而盛则指示李:“自宜早为定议。”[9]但此后一段时间,曾有鄂省议会拟对大冶铁矿的“没收”[10]与赣省欲对萍乡煤矿的“接办”,[11]又有公司谋求“收归国有”[12]等情事接连发生,此笔借款的续议势必受到影响。而以上发生的这些事件,此刻业已引起日本大藏省的严重关注,并就已往关于公司贷款的对策进行检讨。据日本学者安藤先生前引书揭示,9月20日大藏省理财局长胜田主计曾向大藏省交去一份文书。该文书主要内容大意如下:鉴于公司存在惊人巨额负债和发生“没收”、“收归国有”种种事件,公司再次提出恢复1200万日元借债的要求,因此,日本有必要事先制定对待公司的方针。已往日本为急于达成贷款协议,放松条件方面的要求,在保障债权上缺乏确实的措施。现在应一变已往的态度,为确保既得和将来的债权安全,必要获得监督借款用途的条件,方能承诺一定数额的贷款。文书所开列的条件,除既有的须用公司一切财产作抵押担保外,主要还有:须向公司派遣一日人为总监督,公司一切事务,包括组织机构、生产、工程建设、财务、人事等,“无总监督之许可均不得执行”;派遣日人“充当会计主任及至少5名以上会计员”;派遣5名以上日本工程技术人员,“在采掘、制铁及经营方面担任相当职务”;甚至要“以正金银行作为公司现金出纳机关”;必要时“日本债权人可代替公司执行一切业务”等[13]。由于日本对已往政策的检讨和调整,自然也会延迟这笔贷款的交涉进程。随后,北洋政府与公司、日本三方围绕公司国有问题又争执数月,未得解决,北洋政府权且应公司要求,补助500万元南京临时政府发行的军需公债券,使三方争执暂时搁置。公司遂即以此项公债券及部分财产作抵押,由北洋政府担保以购轨价款还清等条件,于12月上旬向日本借到规元银250万两,窘迫的财务因而稍见缓解。新董事会遂一反前议,决定:“宜先从收束稳健着手,整顿已成之局,使根本稳固,再事扩充。”“总以尽此六百万元(指北洋政府曾允归还南京临时政府所借之250万日元,再加此次抵押之250万两规元银折350万日元)为保守整顿之资,不再借巨款为定策。”[14]然而已于10月间从日本潜回上海的盛宣怀对此议却并不以为然,依旧私下嘱令公司驻日代表高木陆郎趁新年元旦返日之机,就此笔巨额借款,向日本“各当道”进行“商议”。[15]
迨至1913年3月底,按照盛宣怀与王子展等人事先谋划,盛氏正式出任公司董事会长,重掌公司大权,[16]此笔大借款的筹划,始进入公司正常运行程序。随之盛氏函告在日本的高木:“股东常会准于五月二十日举行,一切当于此时决定。”并特别强调:此次借款“总不如就北京合同(即指1200万日元草合同)为基础,政府及股东两方面庶几无难通过”。[17]股东常会果如期举行。会上董事会提出“筹借轻息大宗款项”议案,并在大会主席盛宣怀的主持下,以“时间短促,议件甚多”为由,否定股东“此事重大,宜用投票法表决”动议,而采“起立法表决”,强行通过。[18]会后,盛氏又立即指使相关人员赶办借款开议所需的财务资料,主要是编制以筹办大冶铁厂为重点的扩充工程预算和偿还短期重息借款的清单。随后又在董事会上提议:“亟应预计债额,以便筹借。”[19]6月间,正金银行副总经理井上准之助及上海分行经理儿玉谦次在上海与盛宣怀、李维格、王勋(时为公司商务所长、代经理)等曾就借款大纲有过先期“面商”[20]和“晤谈”。[21](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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