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又是一笔公司与日本签订的与当年中国政府有关联的日债。由公司经理李维格及另一经理叶景葵与正金银行上海分行经理儿玉谦次正式签订,时间为1912年12月7日。合同条款计六条,[21]主要内容有五:(一)贷款金额为规元银250万两(约合日金350万元),1913年7月起,分三年摊还,年息8厘,第二年起照市面行情酌定,唯“最低以六厘为率”;(二)担保品有两大项:(1)公司偿还各外国贷款时赎回之担保品(据所附清单内计有上海浦东公司码头栈房、公司存于各地煤焦钢轨栈单和汉阳地产契据,共估值洋例银91万余两并规元银30万余两);(2)北京政府拨付公司的南京临时政府所发行军需公债500万元债券;(三)北京政府须向公司声明,此拨发之公债券虽系南京政府发行,“实与中央政府发行者无异”;(四)北京政府还须承认,公司前与川汉、粤汉两铁路督办所订售钢轨,“将轨价付与银行(指正金银行,下同)至还清为止”;(五)须言明“此借款系归公司收用,不得移作别项用途”。合同之外还附有:关于公司须将“营业情形及出入款项之报告”,“照送银行”及“公司续借款项”,“须向银行商办”两条件的互换信函。[22]合同签订后,按照条款规定,于10日即由北京政府国务院电致公司,宣称:“此项债票,虽系南京发行,实与中央发行者无异,请转告承押人知之。”[23]接着交通部也于13日径电上海正金银行,声明“该公司交到川路钢轨,即将该路应付之轨价银照价付贵银行代收可也”。[24]至此算是完成了全部的借款手续。
那么,此笔日债的担保品中,为何会出现南京临时政府的军需公债券,而北京政府为何又如此配合立即表示承担公债券应担的责任和代扣借款本利的义务?再者,日本政府为何对此信誉不佳极具风险的公债券,又能接受押贷呢?所有这些则要从公司策划的于8月12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通过的要求“收归国有”议案说起。
自上年十月武昌起义以来,公司厂矿绝大部分生产一直处于停顿,收入几乎断绝,平日开支全恃拆借勉强维持。据新董事会估算,仅今年6至8三个月,即使剔除可能展期的应还急债不还,余下的应还急债和利息及“不能不用之款”,尚须银约计194万余两。[25]值此期间,鄂、赣两省军政和地方当局又对公司采取进一步行动,相继宣布要“没收”[26]汉厂冶矿和要“接办”[27]萍乡煤矿。公司为“公筹对付”如上的内困外扰,遂有此次股东特别大会的召开和“收归国有”议案的出笼。再则此番“国有”议案的通过,首先是由于公司中部分同北京政府当局有关系者,如新当选董事会长赵凤昌、新任总经理张謇以及经理叶景葵等的倡议和推动,但也与仍掌握一定公司权力的盛氏旧系人马如经理李维格、常务董事王子展、董事李伯行(李鸿章嗣子)等,出于另外动机未加阻碍有关。李维格等人明知财政窘迫不亚于公司的北京政府,此刻无如此财力接手这个烫手山芋,且更清楚“国有”一举,必定会引起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日本当局出面干涉。故他们的随声附和,有如正金银行上海分行一要员所云:只是“玩弄的一套把戏”。[28](www.daowen.com)
不过“把戏”由于“真耍”,公司倒捞到了不少好处。一则,在北京政府有关部门的干涉下,鄂、赣两省的所谓“没收”、“接办”行为,均有所收敛;二则,北京政府对公司“收归国有”自是无法“定议”,在公司的一再催逼下,不得不拿出“继续维持商办”的办法,因而始有国务院对公司的如下“批复”。内称:“奉大总统令,已由国务会议决定,由政府拨发公债票五百万元,以资补助”。[29]此处所示公债票,即系当年南京临时政府发行的军需公债券。然姑不论此债券信誉如何,毕竟它不等于现银,加之政府随同又规定:“只准抵押,不准出售”,[30]致使公司只有寻求押借一途。但当年有数几家中国银行均不肯接受,而日本正金银行又早在公司尚未得到债券前,就提出不准向其他外国银行押借的警告。[31]公司董事会始又议决:“请经理李维格向正金商押巨款,以债票作抵,指川粤汉轨价还本,并请交通部函致正金作证,声明汉厂交轨必留款以还此债。”[32]以上便是此笔日债合同出现政府公债券作为抵押品以及交通部的声明保证的由来。
至于日本之所以承受对公司押贷?一则是由于历史上同公司结成的老关系。有如前揭拙文述及,早年且不论,仅以近期言,其官办制铁所1911年开始实行的以年产30万吨钢材为目标的二期扩充计划,便是以公司矿石与生铁充足供应作为保证的,此刻自是不能听任公司厂矿的生产长时间处于停顿。正如当时公司经理的报告和董事会长等电文所反映的:“因制铁所用我生铁炼钢,函电催交所订生铁,势难再事推延”;[33]“公司不能按照合同交货,制铁所早已啧有烦言”。[34]故日本肯予押贷,无非冀望公司厂矿早日恢复生产,以免影响制铁所扩建计划的进行。再则自是与日本为了防范公司万一被“收归国有”直接相关。当公司一经通过“收归国有”议案,日本驻华人员立刻电告制铁所、正金银行直至外务省。日本外务大臣当即令驻华公使“在适当时机,对中国当局有提出严重警告之必要”。并再电进一步明确表示:“即使所有债权与合同中已定之关系,能得到保证,但国有后以中国政府为对手,毕竟不便之处甚多。”[35]此后日本公使如何动作,虽未查到有关资料,但却有一份正金银行上海分行的报告,内称:“小田切董事已向北京政府声明反对公司国有,国有之议乃自告中断。”[36]可知,日本反对收归国有,也是北京政府不得不维持公司商办的因素之一,从而也是日本接受押贷使此笔日债很快签订的促成因素。附带提及,此笔日债合同第一条订明,于1913年7月起即须分三年摊还本息,第四条又订明须由川粤汉铁路订购轨价款偿付。后据公司称,还本届期,因川粤汉铁路尚未购轨(实际川汉路更未修建),公司经济仍不充裕,遂商正金银行展期自1921年起至1926年分期摊还。但再据下文第四节,此笔连同上笔日债,于1926年应公司要求,已改订为27至29三年停止还本,30年后再分25年按年摊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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