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笔日债是盛宣怀被清政府革职逃亡日本后,仍以公司总理身份,并同协理李维格,于1912年2月10日在日本东京正式签订的。[2]是民国时期公司的第一笔日债。出贷方如往常仍为公司最大名义债权人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又因贷款仍以“预支矿价”名义,日本制铁所作为关联者亦在合同上连署盖印(银行为董事小田切万寿之助,制铁所为长官中村雄次郎)。该合同“前言”有云:“于明治四十四年五月一日、宣统三年四月初三日,在中国北京订定预借生铁价值续合同,迩来彼此正在商议办法。[3]现因汉冶萍公司急需用款,欲借日金三百万元,横滨正金银行因有上项关系,亦愿照办,订此合同。”合同条款规定如下:金额300万日元,年息第一年为7厘,第二年后再商定,“惟至少以六厘为限”(第一条)。30年为期,每年至多10万吨为限,由公司出售制铁所矿石价值,付还本息,公司所售矿石“总以公司矿石最佳之料交付”(第五、六条)。关于抵押,大冶所有一切产业(包括矿山、铁路等)作为第二次抵押(因业已作此前各笔日债之第一抵押),此外还须公司现有开采权之武昌银山头、马婆山、兴国州之富池口鸡笼山之矿石作抵押,并须公司将上开各产业之“凭据契券”、“从速托正金银行指定之处保存”(第二、三条)。要求公司交出矿山地产契据这一条,为晚清各笔日债合同所未见,此当是日本政府有鉴中国时局不定对公司加紧控制所采取的举措,但却也成为做贼心虚的盛宣怀事后感到“终属不妥”[4]耿耿于怀的一桩心病,且日本的要求还不限于此。鉴于当年中国的政局与盛氏及公司厂矿处境,合同中特别另订两项条款:一为:“中国偶生变乱或因公司经营困难”,“即请制铁所、银行暂作公司之代理人,代办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各地方(即指大冶、武昌、兴国等处)之开采、搬运、供给等事”(第七条);二为:“中国现因发生变乱”,“如将来变乱连绵不止,或新变发生,公司经营困难”,“即请制铁所、银行暂作公司代理人,代办汉阳铁厂制造生铁、搬运、供给等事”(第八条)。这显然更有应对甚至牵制当年中国军政局势的叵测用心,也足见该合同已远远超出一般经济契约的范围和性质。
然则使此笔日债非同以往的,除这些条款含有很大政治性外,还在于合同前言用“公司急需用款”一语所隐匿去的内容。此笔300万日元日债,虽是公司以“预借矿价”名义借入,并要用大冶等地所产优质矿石偿还本利,但实际用于公司的金额却极有限,其绝大部分都假手三井洋行转贷给了南京临时政府。熟悉我国近代史的人士皆知,当年曾发生一桩南京临时政府孙(中山)、黄(兴)二氏用汉冶萍公司产业作抵押,实则以核准公司中日合办为条件,向日本借款的事件。[5]照原议总共应借日金500万元,先行交付250万日元,待公司实行合办再续交250万日元。旋因合办事遭我国各界及公司大部分股东反对被否决,后续的250万日元即随之作罢。按此先行交付南京临时政府的款项,便实出自此笔公司的300万日元债款。上文指出,此笔日债合同签订于民国元年2月10日,据公司协理李维格(为代盛宣怀同日方具体办理此番公司合办及贷款事宜者)于13日交盛氏的一纸账单[6]记载:12日“收正金银行”日金300万元,“付三井洋行转借南京政府”250万元,“付正金银行积欠利息等项”7.9万余元,“付汇上海总公司(还道胜、礼和等款)”40万元,“付汇神户总理盛”2万余元。此刻盛氏仍蛰居该地,此2万余元或系供其私用,但盛自称,其中1万4千余元用作“代归还汉厂五期公债票”,下余备作“公用款”[7]了。如账单开列,可知实际用于公司正常开支项目的金额,尚不足1/5。因此该笔日债,单从所派用场上讲,日本政府与盛氏均有合谋拉拢中国当年新政权的政治企图及作用,是自不待言的。而就日方而言,犹有一层,据日方与盛氏签订此笔合同时所附订的、言明“不得示知别人”的“特别合同”,[8]更规定公司中日合办办妥后,“即将此次借款换充日商应交新公司之日本股份”。照此规定,公司合办若果真实行,此笔日债即将全部转换作“日商”实则为日本政府在华直接投资的一部分(占议定的合办公司日方股本1,500万日元的1/5),这又是必须揭示出来的。
此笔日债原系以公司中日合办为条件,盛宣怀等亦将赌注全押在这上面,故合办案于3月22日被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正式投票否决后,盛、李二人对借款合同中擅允的有关条款,一直惴惴不安,更深恐给自己留下“后患”,遂急谋加以“修订”。4月初,盛氏即致函李氏谓:“(合同)第二、第三两条:大冶、武昌、兴国矿山等凭据契券,须托彼处保存”,“将来亦难以交代……”,尚有第七条、八条:“乱时代办”,“仍不甚洽”,并叮嘱:“务须设法……销废更改,以绝后患”。[9]迨4月未李氏再度赴日,遂向日方提出修订要求,经反复磋商,始以三通“换函”方式达成妥协。其换函一,公司提出:“查该合同内本有平常不便施行之处,因当时借款之外,尚有特别情形(当指合办事),敝公司并未计较,现在特别情形已变(指合办遭否决),不能不将不便施行之处奉告,另商一通融办理之法”。所指“通融”办法为:一、将公司各处矿石作为抵押,改作:“如公司自用有余”可尽先出售日本;二、将冶矿、铁厂于“乱时”须交日方“代办”,换写为“当由公司与制铁所、(正金)银行妥商办法”、“公司总当竭尽力量查照该合同所开条款办理”的隐晦语句。其换函二,依据日方于磋商中提出的反要求,公司承诺:一、武昌、兴国等地矿石,“此后决无担保与他处之事”;二、公司再借外债,“必先与(正金)银行、制铁所相商”。其换函三,如上述,在日本乘机取得再借款的优先权之后,日方表示:“体谅公司为难之处,勉强允照来示更改条款。”[10]其实此刻日本接受盛、李的修约要求,也是迫不得已,正如日本外务大臣所云:“经过有关方面详细协议,认为对方由于特别事故要求变更条款,除同意外,别无他法。”[11]至于上述几通换函的签署时间,由盛宣怀代表公司在日本正式签字,实系5月31日,[12]但却均写作“壬子(1912年)阳历三月二十三日”。之所以如此,全是李维格的主意。李谓“至于换函月日,拟用第一次股东会次日即三月廿三日,以便仍用总、协理名目,省却许多周折”。[13]可知,盛、李与日人等如同以往,再次在文书上玩弄倒填月日的把戏。而这次则是由于3月22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否决“中日合办案”后,又于4月13日召开了常年股东大会,会上议定:今后“不用总协理名目”,而由新当选董事九人“共同担负本公司完全责任”[14](即由前之总协理负责制改作董事会负责制)。会上盛宣怀只以次多数票当选九人之一的新董事(工商部公股代表赵凤昌得票最多,即被举为董事会长),且又于4月27日新董事会上,以盛“尚未回国”为由被“照章”以九人之后得票多者递补“暂代”。[15]故此刻滞留日本的盛氏,若无任何授权,可说已完全失去代表公司签字的资格,如不仍用其总理任内的时间签署,的确要大费一番“周折”了。(www.daowen.com)
最后还需补叙的是:此笔借款之绝大部分款项,即经三井会社转贷给南京政府的日金250万元,按原规定,每半年付息一次,一年为期归还本金。之后北京政府虽允诺承担债务,但并未履约。同年9月下旬财政总长周学熙与三井会社上海支店曾订立一份还本付息“认证书”,[16]且10月初公司也曾向北京政府要求从正在交涉中的“善后大借款”内“提前发还”[17]。但善后借款久拖未决,直至翌年4月始行签订,实际交付时间更迟,“提前”之说,无从提起。及至该借款终于成立,公司又欲通过正金银行与三井会社出面,“将政府前以公司名义押借之二百五十万元扣下,交付公司”。但据公司驻日代表高木告知:“因大借款折扣增加(指由初定九一扣增至八四扣)致实得数减少(指减少175万镑折日金1,700余万元)之故”,“南京借款及团外(指五国银团之外)各行借款,将不由大借款拨还。”[18]公司所想又落了空。随后于7月中旬,北京政府财政部与三井会社再次议订“偿还本利”合同,仍未兑现。直至1914年,诸公司文书中尚不断出现:“财政部所欠公司的日本借款二百五十万元,推延不偿”[19]、“恳商正金、三井代向催还……碍难照办”[20]的话,而往后连此类的话也再未见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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