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600万日元贷款的正合同尚未最后签订,一笔更大数额的贷款又在日本与公司间开始策划。这笔贷款起因于盛宣怀等募集公司债的计划。改制后的汉冶萍公司已粗具规模,原有到此“作一小结束”的考虑,且盛、李等对日债也有所警惕,二人曾“面议汉冶萍不可再借日款”,还约定“俟稍有转机,必须将正金银行前后合同一并赎回,方免无穷后患”。[73]然而由于对日承担交售矿石生铁数量大为增加,必须继续扩建,已是欲罢不能;同时盛氏垫入公司的资财为数亦不少,据小田切万寿之助称:故盛氏“拟于此时,募集约三千万元的公司债,一方面用以偿还盛氏通融的款项,另方面用以充作事业的扩建资金。”原拟“一半从日本募集,一半从他国募集”,因当时盛氏与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关于川粤汉铁路贷款的谈判进展颇为顺利,遂萌生从日本与上述四国各分摊募集一半的念头。然此念一经向日方透露,立即遭到正金银行北京分行经理实相寺贞彦的抗议,他向公司协理李维格表示:“公司与日本之关系,长期亲密无间,今日初开整理之端,遽将我国与素无干系之各国放在同等地位,此为我国感到最不愉快之事。”[74]而在公司被迫决定放弃分摊之议后,小田切万寿之助马上又高兴地对盛氏安抚说:“阁下重视两国经济上之关系,断绝各国分借之念,不胜欣慰之至。”[75]
日本政府既已迫使公司“断绝各国分借”,当然就应有独自承担认募之责。但正金银行感到在承诺原策划的对邮传部2,000万日元贷款之后,若再对公司融通200万镑(约相当2,000万元),“这又为日本方面的资金状况所难允许”,于是指令小田切万寿之助:“如认为公司债200万镑终于有承担必要时,则邮传部贷款希望只限于目前正谈判中的1,000万日元,不要超过此限额。”[76]由此可知日本政府此笔准备贷给公司的款项,原是从准备贷给清政府的款项中分挪过来的,这再次显露出日本这个当时在欧洲金融市场上的大债务国,其财政资金支出捉襟见肘的窘态,同时也更加表明日本政府对公司的“特别关注”,确非寻常可比。日本对公司之所以如此“青睐”,自然看重的首先仍是公司的铁矿资源,所以提出“希望大冶铁矿、汉阳铁厂和萍乡煤矿一定要当作抵押担保,而且公司近来到手的铜官山(位于安徽)亦应尽可能同样当作担保”。[77]在谈判进行之中,由于上述正金银行与邮传部的1,000万日元贷款的达成(3月24日签订合同),盛宣怀已遭到国内舆论的指责,此笔与公司的贷款消息又被泄露后,清政府军机处、陆军部等方面对盛的抨击尤为激烈。故迫使盛氏此刻不得不稍加收敛,遂通知日方暂时停止谈判。
日本驻华人员伊集院彦吉、小田切万寿之助等却担心“今日如失此机会,将来或发生对我不利之事故,也难预料”,[78]“公司为其事业扩张计,无论如何有通融资金之必要,此乃显而易见,因此,难保其在此期间内不采取某种方式从他国借款”。[79]于是,在他们的积极策划下,双方又秘密开始进行将此笔贷款改作所谓“无担保简便贷款”的磋商。当与公司拟出贷款方案后,他们又催促日本政府迅速予以认可。他们已经觉察到盛宣怀此刻的地位不稳,伊集院彦吉指出:“由于盛氏的健康关系以及周围的情势,很难预料他在何时死去或者垮台,万一发生上述情况,则关于本件贷款的商谈,将较前更为困难。”[80]小田切万寿之助也强调说:“盛宣怀健康不佳,数年之后,必为他人所代替,双方关系将由友谊关系一变而为纯粹利害关系,则贷款谈判必较今日更为困难。……彼时,购买生铁矿石虽可继续,但此外目的,恐将成为泡影。”[81]故这笔贷款很快于5月1日便在北京签订了草合同。
合同名为“预支生铁价值续合同”,计14款,规定金额1,200万日元,15年为期,按年6厘行息,分3年交付,本年8月底先行交付25万元,每次公司签收时,须声明实系推广工程之用,方允照付;前3年单还利息,后11年摊还本利,以制铁所按年购买生铁价值扣还前600万日元贷款本息余额及他人(主要指三井物产会社)或公司在日本所售生铁价值偿还本息。还规定,此贷款并无抵押,但公司亦不得将所有汉阳大冶两处现有及将来一切财产抵押他国借款,除欲向中国抵借外,如欲向他国抵借,必须先尽正金银行。合同最后强调:“此次贷款系以货价抵付本息,属商务往来”性质。签订人仍为正金银行、制铁所和公司三方。合同之外,尚附有制铁所与公司两方交换的函件,值得注意的是,内称:制铁所与公司约定,“如制铁所或汉阳铁厂彼此有机炉出险之事,一时不能制造钢货,……拟由彼此代造,并设法使此钢货容易往来,以收通工易事之益”。[82]这又表明日本对公司也是对我国钢铁资源算计之深,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程度。
草合同一经签订,5月6日正金银行总行即电告小田切万寿之助:“对于汉冶萍公司一千二百万日元贷款合同,制铁所、正金银行已予以承认。”[83]但盛、李此时却迟迟未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通过以签订正合同。原因是盛氏恐董事内部意见不一而引起纷争,拟待正筹划中的公司总管理处在汉口成立,派其心腹董事杨学沂、张赞宸等主持后,即抛开董事会由总管理处代行签署正合同。故此事一直拖延到8月间,已届该贷款第一批款项交付期。小田切万寿之助一方面提出如期办理交付,企图以此“开履行合同之端”,造成既成事实,迫使盛氏接受;另一方面又提出派北京分行经理实相寺贞彦赶赴汉口同公司实际负责人李维格等交涉,“以期内外相辅,使事情得到顺利解决”。[84]
实相寺贞彦在汉口停留达十日之久,与西泽一起同李维格等商谈多次。此期间,公司又提出一个新方案,即以此1,200万日元资金,在长江下游(实则为芜湖)另设年产生铁20万吨的新铁厂,之后再以新铁厂同汉厂调换,将各笔借款的债务完全转移到新铁厂。据小田切万寿之助称,公司提出此案有三点考虑:(一)汉阳铁厂地基狭小,再无发展余地;(二)汉厂原为官办,担心清政府“仅凭一纸上谕”即可对其任意处置;(三)所谓“吨铁两银”永久报效的规定,将使汉厂愈扩建,此项负担愈重。公司的这一新方案,正投合日本的下怀,可填充其无限度扩张掠夺的欲壑,故当即得到小田切万寿之助等的赞同。小田切万寿之助对此案更敷衍出八大利益上报正金银行总行。[85]
此前,小田切万寿之助曾怀疑盛、李或许受他国人的煽动,对此笔贷款的谈判缺乏诚意,本欲采取强硬态度;但刻下已看出盛、李“并无任何隔阂,原有认真履行此项合同之意”。同时又获悉此刻公司与美国西雅图西方钢铁公司的合同已经中止,制铁所由此每年又可增购1.5万至2万吨生铁,加之日本购买萍乡煤炭的交涉正由西泽顺利办理之中。小田切万寿之助颇为得意,他向总行的一份报告上写道:“历来担忧之中美关系,毋宁已趋疏远,而日中之间的结合,则愈益亲密。再则生铁增加之结果,又可增加对我贷款之抵偿额,各方面情况都趋好转,实为可喜”;“如我制铁所与公司之间进而成立萍乡煤炭买卖合同,则根据事态发展,更可取得使我国势力延长到萍乡之机会”。[86](www.daowen.com)
尽管如此,小田切万寿之助仍有不满足之处,他在同一报告中认为:虽然公司提案有考虑之价值,但新铁厂既是完全借用日款建成,“如再允公司以此作抵向大清银行借用资金,实属不当”。因此他又提出,原合同中含有上述内容的第五款,须作修正,即使公司不允删除有关字句,也应附加下列条件:“此际(指若向大清银行借款)须先与本行商谈”,或“此际不得有碍我制铁所及本行之利益”。就是说,今后公司如向中国人自己的银行借款,都要受到限制。而且还需加上,“将来在新铁厂与汉阳铁厂调换后,公司如再以汉厂萍矿作抵借入外资时”,正金银行仍有“必须保留平等加入之权利”。这表示即使债务转移到新厂后,日本对汉萍厂矿仍是绝不肯放手的。
1911年8月24日小田切万寿之助便将包括上述内容的贷款草合同修正案送交盛宣怀。接着盛氏同小田切万寿之助又就原草合同中“正合同需经董事会通过签字”,改作需经公司总管理处签字以及将第一期25万日元款项交付时间延期至本年12月底两点,达成妥协,并于8月25日、27日先后互换了信函。[87]至此,双方又约定,小田切万寿之助回日与各方协调,两个月后再作进一步磋商。小田切万寿之助旋于9月初回到日本(时任制铁所大冶铁矿驻员西泽已先于8月20日回日)。他们回日后的活动详情未悉,仅从9月26日外务省政务局长仓知铁吉分致正金银行总行经理三岛和制铁所长官中村等的通知函[88]中得知:该月28日外务省曾召开过关于汉冶萍公司贷款案的协调会议。出席者除三岛、中村二人外,尚有外务省次官石井、大藏省次官桥本、日本银行总裁高桥,此外还有小田切万寿之助。西泽则作为中村随员列席。
公司方面,李维格于8月下旬由汉赴沪,积极筹划成立总管理处事宜,为这笔大借款的签订做好准备。9月17日李又赶到北京,拟与盛宣怀对合同条款再作最后商酌。可是此际全国早已是山雨欲来的形势,四川保路斗争如火如荼,盛宣怀已无暇顾及此事,故一直拖到10月10日盛与李及萍矿总办林志熙等的商酌方告结束。当日下午李维格往访实相寺贞彦,对贷款条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一)根据对公司生产能力的推算,原订11年还本有困难,希改为16年;(二)考虑将来九江至萍乡铁路修通,有利用萍煤之便,拟将新铁厂改建在九江附近,提出删除“海轮周年可到之处”;(三)考虑此笔贷款专用于建设新厂恐难做到,希望将此项限制也予以取消。
盛、李等提出的修改条件尚未及磋议,是夜便鸣起了武昌首义的枪声。惊慌之下,11日晚李维格与林志熙匆促返汉。盛宣怀在京除吁求日本公使及驻汉领事出面保护汉厂外,还致电在日本的小田切万寿之助,表示:汉厂财产“若可保护,则草合同即以实相寺贞彦续议定夺”,[89]企图以保护汉厂为条件,完全接受原汉口所议方案,签订正式合同。但日本又乘机要挟,小田切万寿之助复电谓:“鄂议草合同附件(指正金银行需向公司暂存售日生铁价款支付利息事)不便照办,乞即照弟8月24日函呈条款签订”,且“另有两项请加,务祈速行酌定”。[90]即是说,不止均需按照小田切万寿之助原修订案办理,还另追加:(一)今后汉厂不得再借外款;(二)新厂须先雇用日本工程师两项条件。其后,盛氏表示完全接受,只要求于合同正式签订后短期内先行交付600万日元,以为应变之计。据正金银行推测,这是盛氏“或许有将借款移作军费(指襄助清政府)之意”,[91]于是又策划着“应利用此机会,提出更进一步的条件,即将萍乡煤矿也纳入我势力范围”。甚至提出不如从先付的600万日元中,直接以500万贷予清政府的度支部,“使清朝政府感谢我方好意,同时也给盛宣怀脸上增光”。正金银行认为:“总之,不管怎样,一千二百万贷款合同之成立,即系使清政府公然承认汉冶萍公司与我国之关系,此者最为有利。”[92]但是日方的这些条件和如意算盘未待提出,10月26日盛宣怀便被清政府下谕:“着即行革职,永不叙用。”翌日晚盛即在美英法德日等国护卫下离京逃赴青岛。在青岛,盛宣怀通过三井物产会社在该地的分社同在日本的小田切万寿之助仍往返电商,妄图尽快签订此笔贷款。小田切万寿之助并于12月初赶至大连,同月13、14两日李维格、盛宣怀也分从上海、青岛抵达大连,月底又都秘密转移到日本神户。不过此后的磋商会谈,主要是对公司实行中日合办,已经远远超出此笔贷款的范围了。
尽管此笔巨额贷款因革命风暴突起而未能实现,但在整个交涉过程中,当年日本政府贪得无厌、狡猾奸诈、恃强凌弱的本性,又有进一步展现,使我们进一步加深了这方面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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