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贷款的达成,是日本继向公司所谓“预支矿价”后的进一步“预支铁价”,实际上则是继掠夺我国铁矿资源之后的进一步掠夺生铁这种经粗加工的原料资源。此笔为数600万日元的贷款的签订经过是:先有1911年1月7日制铁所与公司购售生铁草合同的订立,继有同月26日正金银行北京分行与公司600万日元暂借款协议的达成,之后始在3月31日由制铁所、正金银行总行分别与公司正式签订“购售生铁合同”和“预支生铁价值合同”。该贷款合同实际于4月19日始最终完成签署手续。是日小田切万寿之助致正金总行经理高桥是清函称:“本日了结合同签字手续。唯借款正合同的日期写成本年3月31日,这是因为制铁所与公司间之合同(即购售生铁合同),是以该日为签订日期。”[64]似此类倒填月日的手法,往后的贷款活动中仍有使用。
前述美国同公司的接近,可以说是促使此笔贷款迅速成交的国际背景。而其直接原因则是日本制铁所的扩建增加了对生铁和矿石的需求。日本制铁所从1906年起进行第一期以年产18万吨钢材为目标的扩建工程,已于1909年完成,接着便着手制定年产30万吨钢材的第二期扩建计划。日本政府的这项计划,一开始便是将公司的汉厂冶矿当作其钢铁原料的主要供给基地而考虑在内的,日本贷款给公司扩建汉厂冶矿,与其说是为了保证制铁所二期扩充计划的实施,不如说就是日本制铁所扩充计划的组成部分。1910年10月11日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指示日本驻北京公使伊集院彦吉:“此次政府制定了若松(即八幡)制铁所事业之扩充计划,为了预先让中村长官同盛宣怀之间对此事进行密商,特派该长官赴贵地与盛氏面晤。”[65]中村以及公使伊集院彦吉、正金银行驻京董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等与盛氏如何“进行密商”,因未见到有关资料,不得其详,但从所签订的购售生铁草合同所附的两件换文中,或可窥知一二。如换文之一,盛宣怀、李维格致中村函称:“敝公司与贵所于本日订定售铁合同,承询扩充之费约需若干,如何筹划,愿借巨款相助……查敝公司厂矿经此次订定合同之后,自须即行扩充,方能照合同交货。其扩充等费约计需银二三千万两之谱……至本日所订合同签字后,拟请预付定银日本金五六百万元,即在铁价内陆续扣还。”中村的复函则谓:“鄙意上述款项,以敝所购买生铁价款偿还为条件,令某银行融通较为方便。……此事于日历明年三月售购生铁正合同签字后,可立即实行。此前倘贵公司需用资金向正金银行北京分行交涉时,本官自当向该行总经理高桥男爵谈妥,请其允予协商。”[66]
依据上述换文,再联系有关合同及附件条款,我们进而得知:自1911年起至1914年止,“此四年内制铁所愿购、公司愿售每年生铁大约一万五千吨之谱”,1915年“大约八万吨”,自1916年起,每年“大约十万吨,以十年为期”,至1925年底止。“期满后彼此可议续展十年,仍每年大约十万吨”(购售生铁合同第一款)。“日制铁所与公司订定购售生铁合同,兹因多购生铁,即须多搭矿石搀用”,自1916年起,“每年制铁所加购公司矿石十万吨”(上引合同附件一)。此刻,制铁所急于订购公司生铁及加购矿石,且订购数量作如上具体细致的年度安排,显然是依据其扩充计划制定的。[67]正由于此,对合同中双方愿购愿售大约多少吨之数,又特别作出规定:“现另立合同附件声明,虽有‘大约’二字字样,然上下数目不得过一二万吨之谱,以便可定预算”(正合同附件三)[68]。正如上引盛、李致中村附函所言:公司“经此次订定合同之后,自须即行扩充,方能按照合同交货”。这样,公司不仅在产品销售上,而且在厂矿生产和扩建上,都要完全受制于日本制铁所,使公司厂矿实际上降至制铁所的附属地位了。
公司厂矿既需不断扩充,自然需要扩建经费,盛宣怀付出如此大的代价,换来的便是此后一笔比一笔数额更大的所谓扩充工程用费贷款,而首先即为此笔600万日元的贷款。故贷款合同第一款便写道:“公司照所订购售生铁合同及其附件并函件,订借日本金币六百万元。”因购售合同又以制铁所扩充计划为依据,而扩充计划又需待日本内阁会议最后通过,故而贷款合同只有到那时方能正式签订,因此才有前述暂贷协议之举。所以贷款合同的附函又声明:1月26日所订合同之日币600万元,并非另外一款,前订合同(指暂借协议)即行作废。1911年3月23日,日本第二十七次内阁议会通过制铁所第二期扩充工程预算案之后,是月底便由制铁所与公司签订购售生铁正合同,而上述600万日元暂借款便转为正式贷款。(www.daowen.com)
此笔正式贷款的名义是“预支生铁价值”,由正金银行、制铁所与公司三方签订。合同规定:15年为期,按年6厘行息,以制铁所订购生铁价值给还本息。[69]虽未提及抵押担保,但通过此贷款合同规定公司承担的义务,不仅按年供应日本优质矿石的数量大增,且尚需供应日本相当数量的廉价生铁。即按照购售生铁合同,15年内需以平均2.6日元(即头等矿石3日元与二等矿石2.2日元之平均)价格,供应铁矿石150万吨;以每吨26日元的价格,供应生铁140万吨。日本制铁所计算上两项合计价款为3,354万日元,[70]其中抵偿贷款本利925.5万日元后(笔者据贷款合同第二条规定:1911—1914年只付利息不还本;1915年还本50万日元;1916—1925年每年还本55万日元,计算得出),尚超出2,429多万日元。即是说,日本以预支600万日元的手段,于15年内,不仅可获取300多万日元的贷款利息收入,且还可用极低廉的价格(约相当于国际平常时价的1/2至1/3)购入2,400多万日元的矿石和生铁。
最后还必须指出的是,据正金银行称:“此项贷款资金系由政府交给本行,而以本行名义贷给公司者,此点阁下(指小田切万寿之助)早已知悉。”[71]另据日本学者安藤实揭示,此笔贷款以及前1908年间的200万日元和1910年11月的100万规银两(后折成120余万日元)贷款,债权人名义上虽皆为正金银行,但实际出资人都是日本政府,是大藏省预金部提供的财政资金,是该部按贷与公司低出一厘的利率,先贷给正金银行,再由该银行转贷给公司的。[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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