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汉萍厂矿股份改制前后正金银行贷款:公司最大债权人现身

汉萍厂矿股份改制前后正金银行贷款:公司最大债权人现身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且正金总行董事会于该年11月15日还正式作出对中国各地方不得办理长期贷款的决议。[48]这是日本政府以正金银行名义贷出的第一笔贷款,从此,正金银行在公司日债史上正式登场,以后便总揽了日本对公司的所有长期贷款事宜,而成为公司最大的名义债权人。同时这笔贷款也是汉、冶、萍三厂矿正式合并改制成股份公司前的最后一笔日债。1908年3月26日汉冶萍煤铁厂矿股份有限公司在清政府农工商部注册正式成立。接着又同正金银行发生三笔贷款。

汉萍厂矿股份改制前后正金银行贷款:公司最大债权人现身

前文提到,早在1899年醖酿第一笔未成的日债时,日本大藏省就曾准备委托正金银行充作谈判代表。接着正式成立的第一笔所谓预支矿价贷款,原仍拟令正金银行作为放款银行,只是到签订贷款草约时,始匆促改作了兴业银行。因为正金银行于1880年成立后,即确定其国外主营业务只为汇兑,1887年日本政府颁布《横滨正金银行条例》后,它更成为经营外汇的专业银行,若令其办理对外贷款,自是有违条例。故1906年萍乡煤矿再向汉口正金分行提出借款要求时,立遭拒绝。且正金总行董事会于该年11月15日还正式作出对中国各地方不得办理长期贷款的决议。但事隔不到一年,该总行便突然改变了决定,于1907年7月9日向日本政府申请,29日即得到批复,照准该行对中国进行贷款业务。该行于8月19日遂向中国的各分支行发出第一号“关于在中国的银币贷款训令”。[46]于是便在同年12月13日由汉口分行向汉厂贷出30万日元[47]债期5年,利率7厘,抵押与前预支矿价贷款相同。本利偿还,每年再增售矿石2万吨还本,付息原订用现金支付,后应日方要求也改为矿石抵付。[48]这是日本政府以正金银行名义贷出的第一笔贷款,从此,正金银行在公司日债史上正式登场,以后便总揽了日本对公司的所有长期贷款事宜,而成为公司最大的名义债权人。

同时这笔贷款也是汉、冶、萍三厂矿正式合并改制成股份公司前的最后一笔日债。至此,公司仅长期日债发生额即有630万日元,扣除已偿还部分,其余额仍达560万日元(笔者据各贷款合同及有关条款推算得出),依当时兑换率,约折银400余万两。据盛宣怀向清政府正式奏报:汉冶萍三厂矿“截于三十三年八月(1907年9月)为止”,“已用商本银”合计为1760余万两。[49]而在1907年八九月间盛氏却多次向人言,所用商本为1300余万两。[50]不论怎样,即是说早于公司组成前,在其总资本构成中,日债已占有相当比重了。1908年3月26日(清光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汉冶萍煤铁厂矿股份有限公司在清政府农工商部注册正式成立。尚在汉厂萍矿醖酿合并改制时,日本得讯,兴业银行便以有债权及抵押权关系照会盛宣怀,提出要“参与协议”,[51]公司注册后,日驻汉领事高桥橘太郎又多次同盛就日本资本家参入股份一事进行过面谈。据高桥橘太郎称:只因公司有些股东反对,又碍于当时各方情势(此刻正发生抵制日货运动),使盛宣怀未敢遽然应允,暗示此事留待日后解决。[52]

厂矿尽管改制成股分公司,但扩股之事并不顺利,新添股份又多属虚拟,实增资本为数寥寥,加之,公司厂矿原为扩建改建向英、德等国预购的机械价款,此刻亟待支付,盛氏不得不再向日本提出举借200万日元的申请,遂于当年6月13日同上海正金银行签订150万日元贷款合同。[53]规定:年利7.5厘(半年付息一次),期限10年(前3年只付息,后7年分期还本),用公司冶矿矿石抵还,除公司原有矿山及他项财产抵押外,另新购之江西九江大城门铁矿山亦作抵押。合同还规定:公司交付矿石的价款,抵还本利所剩余额,如有国外用场,须由正金银行代做汇票。此外还规定:正金银行应允以完全相同条件,年内再贷出50万日元,遂又有同年11月14日50万日元贷款合同的签订。[54]故此后也将这两笔合称作1908年的200万日元贷款。需要指出的是:据已改任正金银行驻北京董事的小田切万寿之助日后追述,公司过去以厂矿财产抵押借款,事先须经清政府许可,而此番则是由盛氏“独自决定的”,故成为盛氏“今日最怕者”,“因此心中感到不安”,“希望尽量从速偿还”。但诡谲的小田切万寿之助,却“以此为利器,未轻易予以应允,而推脱日后再议”,[55]遂成为往后小田切万寿之助要挟盛的一张牌。

接着又同正金银行发生三笔贷款。一为1909年3月21日同汉口正金银行签订的50万两洋例银贷款,限期2年半,8厘起息,以26纸汉厂地契作抵押(合计面积2.5万方,时值88.5万洋例银两);[56]二为1910年9月10日同正金银行总行签订的100万日元贷款,年息7厘,限期2年,抵押除与1908年的200万贷款相同外,另加盛氏个人担保;[57]三为同年11月17日又达成100万两规元银贷款,年息亦7厘,原定限期1年,以盛氏所持150万银元公司股票作抵。[58](www.daowen.com)

关于第一笔贷款,值得注意的是,在谈判中,日本趁机再次提出公司须聘用工程师作为条件,小村寿太郎曾指示汉口领事高桥橘太郎,谓:“聘用日本工程师一事,作为贷款条件,虽有困难,但无论如何,仍希在此时向对方提出。”[59]由此可见,日本对此条件如何重视。

关于第二笔贷款,更值得关注的则是偿还办法。合同规定需用1911、1912两年度公司销往美国西部的生铁及矿石价款的电汇汇票偿还,还规定:即使公司已提前清偿,此项电汇仍需由正金银行承兑,并收取1.25%的手续费。日本一反常态,对这笔贷款放弃历来用大冶矿石价款抵偿本利的办法,而要求用公司销售到美国西部的生铁及矿石价款的电汇汇票,这不仅是出于对美国外汇的需索,更重要的是出于对公司与美国接近的警惕和留难。因为该年3月22日,公司由美国西部木材商兼船主大来氏撮合,同西雅图西方钢铁公司签订了一项为期15年的购售生铁及矿石合同,规定公司每年按吨价13美元及1.5美元出售生铁及矿石各3.6万至7.2万吨。此事立即引起日本的极大关注,事发第三天,日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便电令驻沪领事有吉明:“希对此事,查明电复。”[60]日本制铁所常驻大冶代表西泽更多次照会大冶铁矿提出交涉,并致函制铁所长官进言:“今日美国之入侵,愈知列强对扬子江野心之大,我国人之警觉,更亟需提高。”[61]不过当时日本在长江流域尚无足够力量同美英抗衡,因而未采取进一步行动。随后日本农商务省给西泽两点指示:(一)对公司售美生铁及矿石“仅只责其不当,至于美中合同,则应予承认”。(二)应使公司对我制铁所约定,“在现行合同之最终年限以前,以现在矿石价格作为最高限额,不能增加”。[62]此事遂暂告了结。但不久美国西雅图西方钢铁公司因陷入财务困境,同公司的购铁合同中止履行。日后大来氏回忆到此事,不无遗憾地说:“这对我国是一项损失,由此我们的地位被日本取而代之了。”[63]

关于第三笔贷款,则是它的抵押值得提出。盛氏破例竟将本人及其家人名下的150万元公司股票用作公司借款抵押,尽管原订限期只有一年,但对双方均有一定风险。故当限期届满时,盛氏仍用1908年200万日元借款抵押物(即连同新有的九江城门山矿山在内的公司全部财产)换回个人名下的股票,同时将规元折换成日元,并分为两笔各作61万余日元,债期则一再延长。看来,这或许又是为了避开清政府对贷款抵押的审核,盛宣怀伙同日本耍出的偷梁换柱的花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