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日本政府预支矿价贷款成立未久,汉厂萍矿又因资金不敷纷向日本商社拆借款项。如1904年10月汉厂向三井物产会社借款26万余日元,[29]同时萍矿向大仓组借款37万余日元。[30]1905年6月萍矿以扩充工程急需再向大仓借款30万日元[31]。同年8月汉厂萍矿又以所产生铁、煤焦在日本的专卖权为条件,分向三井物产会社、大仓组提出更大数额的借款要求。有鉴于此,日本政府农商务、外务、大藏三省大臣于1905年8月21日联署向内阁总理提出“请议案”。该案写道:“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帝国政府对此如不确定将来之方针,而徒然随着问题的发生,进行小额贷款,则仅流于一时之姑息,恐有不能达到最终目的之虞。”同时提出五项方针及所拟对汉口领事的训令,呈请内阁从速议决。
这五项方针是:(一)为确实扶植帝国在汉口方面的利权,(1)看准时机,使大冶铁矿和萍乡煤矿的开采权完全归于日本;(2)以任用日本人员负责业务为条件提供资金,使冶萍两矿及铁厂的管理权亦全归于日本。(二)实现上述目标,表面上可作为商业关系较为便利。(三)对历来有关系的兴业银行、三井物产会社、大仓组须适当利用。(四)贷款及其他必须使用的资金当限在500万日元之内。(五)务须避免与英国德国发生冲突,为此,在不妨碍(一)项目标限度内,对共同融通资金,也有斟酌之余地。以上五点,再次反映出早期日本帝国主义所具有的贪婪性、狡诈性以及脆弱性等特征。
对驻汉领事的训令,主要内容是:关于汉阳铁厂和萍乡煤矿贷款,其金额要大,利息可降低。条件是承诺延长冶矿采掘权年限,加上汉厂萍矿作抵押以及聘用日本技师负责业务等。最后令汉口领事:“希按上述方针,考虑进行之手段,并即呈报。”
这份“请议案”当即获得内阁通过,翌日由内阁总理大臣桂太郎签署批复如下:“关于汉阳铁政局及萍乡煤矿贷款案,决定帝国将来方针之件及有关该案之致汉口领事训令之件,照请议案办理。”[32]接着桂太郎向驻汉总领事发出如前述内容的正式训令。从上述方针,进一步看出日本政府用心之深。借款金额要大,利息可降低,再次表明日本政府贷出款项,并不只着眼于几厘利息的获取,而更贪图长远地侵占和掠夺我国的煤铁矿产资源。
日驻汉领事永泷久吉接到训令后,当即往汉厂约见临时兼汉厂总办的萍矿总办张赞宸,假称“个人私见”提出上述贷款条件进行试探;[33]与此同时,据内田康哉称,刚上任正金银行驻北京董事小田切万寿之助,也对盛宣怀加以劝诱道:“为了钢铁事业,与其进行零星小额借款,不如将管辖下的冶矿及铁厂一并作为抵押,一次借入巨额资金为得策。”[34]9月30日临时兼任外务大臣的桂太郎又训示永泷久吉:政府不同意由大仓组和三井物产会社通融贷款,希望仍由兴业银行办理。贷款条件是:(一)总金额,铁厂与煤矿合计不超过日金500万元;(二)利率,年息6厘;(三)铁厂与煤矿担保;(四)厂矿各聘用一日人为会计员;(五)预定在德国工程师任满后,改任日人;(六)延长对大冶铁矿的权利年限。[35](www.daowen.com)
为贯彻日本政府的上述意图,接替小田切万寿之助任驻沪总领事的永泷久吉又指使三井物产会社上海分社经理山本条太郎和大仓组的橘三郎,向盛宣怀、李维格(已正式接手汉厂总办,刻正逗留上海)表示:鉴于目前情况,对汉厂萍矿借款要求,未便应允,希望盛等能与兴业银行井上理事商谈。同时永泷久吉又与山本条太郎和井上计议:为使盛、李消除恐带有“政治贷款”性质的疑虑,应使三井允诺力图扩大汉厂生铁钢料在日的销路,俾使所售货款得以支付借款利息;至于聘用日本工程师和会计监督等条件,不如采取事实上能收同一效果的其他方策为宜。遂又拟就四项具体条件,作为交涉的基础。这四项条件是:(一)以铁厂地基房屋机器及一切物件为抵押,以萍乡煤矿所属房屋机器铁路轮驳等一切物件为副押;(二)须由兴业银行推荐日员二人,分聘在汉厂萍矿,以供咨询之用;(三)汉厂萍矿一切事宜的改变、扩充及工程师的聘用,须征得兴业银行或上项日员的允许,方可进行;(四)三井物产会社须为汉厂扩大生铁和钢料在日本的销路,使所售价款得以偿还借款利息,但不足之数仍须由铁厂补缴。[36]
交涉中,盛宣怀仍认为兴业银行的第(二)、(三)两项条件,“实系政治贷款”,表示“接受有困难”。李维格更表示“第(二)、(三)两项,苦于无合作余地”。永泷久吉则巧言辩解,诡称:“兴业银行对日本国内工业贷款,通常亦都附有此类条件,不足为怪;且此次贷款与日本政府并无关系,本领事居中斡旋,只是由于私交,毫无政治色彩”。[37]真乃此地无银三百两也。之后,复经磋议,仍无结果。适值来华的三井物产会社总社的益田孝等人,因担心贷款“有转移到德国人手中的危险”,而关系到日本“在长江的利权”[38],遂有出面贷款的意愿;永泷久吉也认为“为了继续将来之关系,此际由三井物产会社接受其请求较为得策。”[39]于是,至1906年2月始决定三井物产会社贷与汉厂100万日元。合同规定:金额100万日元,由2月至11月分10期匀数交付,1907年6月至1909年底3年内分6期还本,按年率7.5厘起息,如汉厂不能按期偿付本息,三井物产会社有拍卖该厂一切动产之权。同时又另立三井物产会社代销汉厂钢铁合同,汉厂给予三井物产会社5年国外(包括中国境内的东北和山东威海卫、青岛地区)独家经销权[40]。
至于大仓组同萍乡煤矿,直到1907年5月始签订200万日元的贷款合同。合同规定:金额200万日元(其中需扣还1905年所借30万日元,故实付只170万日元),借期7年(前3年只付息,后4年分4期还本),利率7.5厘,以萍矿所有生利财产物件作抵押(前充礼和贷款抵押者作第二抵押,俟该款清偿后,亦改为第一抵押)。[41]此外,原尚有要求萍矿“应设法防止乱行采掘”和“焦炭应由大仓组独家代销”等条件,后据永泷久吉称:因“碍难作出明白约定”,[42]故未写入合同。
此笔贷款,据永泷久吉透露:尽管由于盛宣怀“唯恐重蹈大冶借款的覆辙,希望仅限于商业上的关系,不欲日领事或银行介入其间”,“故一切交涉专由橘三郎担任”,但遇有问题,橘三郎总要“征求本总领事意见。”[43]所有交涉都是在永泷久吉秉承外务省意图对大仓组的操控下进行的。不仅如此,所订合同条件,也是先由大藏省和外务省协商提出的。[44]而更需指出的是,“大仓组因无资力承担此贷款”,“经外务省与大藏省磋商后,认为萍矿为现在华南唯一煤矿,保留其担保权实属有利,故决定全部资金,由政府支出”。[45]其具体办法是:兴业银行购入相当于200万日元的政府债券,由该行以6.5厘的利率贷给大仓组,再由大仓组以7.5厘的利率转贷与萍乡煤矿。这又一次表明公司日债,即或以私人企业(大仓组系合股公司)名义出面贷出,仍不失日本政府财政资本输出的性质,同时也更加暴露了日本政府当年利用私人企业机构为其掠夺国策服务的狡诈面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