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笔日债最后成立于1904年元月,但即使上述的先期醖酿不算在内,日本对它的策划也早在1902年底便开始了。当时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曾给已正式出任驻沪总领事的小田切万寿之助一通密函。小村寿太郎说,原订煤焦铁矿石互售合同5年一期(按该合同于1899年4月签订,原规定15年为期,旋因张之洞提出异议,于1900年8月修订为5年一期),到期仍需对矿石售价再行商定,若商定不成,该合同即将失效,这样,“制铁所事业之进行必受一大挫折”;又说,据制铁所派驻冶矿代表西泽公雄的调查,认为冶矿“是颇有希望的矿山”,而且“闻外国人中也有觊觎于此者”,因此,“希望在商定期限届满前,即将我方权利再予以确定”;而“为了便于达到上述目的,对于该矿如有贷款之必要,我方决定将予以应允”;小村寿太郎还指示小田切万寿之助“希即善体此意,拟定适当方案,见机与盛宣怀进行商谈”,并告诫说,“冶矿倘或落入外人之手,则实为极严重的问题,因此,为了确立我方权利,务望全力以赴”。[16]当得知盛氏果有借款的要求后,1903年3月初,小村寿太郎又接连发出电令和机密函,将其同有关阁僚咨议及召制铁所长官磋商的贷款条件和矿石购买合同的修订要领[17]知照小田切万寿之助,令他“以此为基础与盛氏进行交涉”。当时日本政府十分担心大冶铁矿落入欧美诸国之手,所以,小村寿太郎在函中向小田切万寿之助进一步详示了方针。小村寿太郎说:“对大冶铁矿的方针在于使其与我制铁所的关系更加巩固,并成为永久性的;同时又须防止该铁矿落入他国人之手,此乃确保我制铁所将来发展的必要条件。”“借款期限亦当以尽可能的长期为得策,故特定为三十年”,“其偿还年限(原文如此,似应为偿还年份)及分年偿还办法,无论如何规定,均无妨碍,但三十年的期限则必须坚持”;“大冶铁矿本身不能归他国人所有,固不待论,即其事业之经营也须防止落入他国人之手”;“除铁矿以外,其附属铁道、建筑物及机器等一切物件均必须作为贷款抵押”,并“不得将上述抵押品出让或再抵押与他国政府或私人”,同时“还必须要求对方承诺雇佣我国工程师”。[18]小村寿太郎提出的以上方针,就预为日本此后数十年掠夺中国钢铁资源立下了行动张本,可以说以后日本的每一步行动依据的都是此既定方针。
从日本对汉冶厂矿贷款定下的上述方针,可更清楚地看出,贷款只不过是一种掠夺矿石原料或进一步是分割经济领土的手段。作为输出的财政金融资本,日本当年远未达到相对过剩的地步。例如上述先期醖酿时期,汉口领事提出对汉厂贷款,即是因日本政府“财政困难”而作罢的。而此次主动策划的这笔贷款,初意也只有日金200万元,后不得已方允增到300万元。这都表明此刻的日本资本主义虽已迅速进入帝国主义阶段,但其财政金融资本力量仍相对较弱。正如列宁在《关于帝国主义的笔记》中的划分,这时的日本尚属“财政上不独立政治上独立的国家”类型。[19]
这笔贷款经过小田切万寿之助与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分别在上海、北京两地同盛宣怀多次谈判,于1903年11月9日始签订贷款草合同。接着盛宣怀又同清政府外务部、商部和湖广总督反复磋商,并经内田康哉公使出面交涉,[20]终于在1904年1月15日签订了所谓“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计十项条款,其要点如下:(一)向兴业银行借入日金300万元,30年为期,年息6厘(第一条);(二)以大冶得道湾矿山、大冶矿局现有及将来接展之运矿铁路及矿山吊车并车辆、房屋、修理机器厂为担保,并不得将此担保或让或卖或租与他国官商(第二条);(三)聘用日本矿师驻矿(第三条);(四)以制铁所按年所购矿石价值给还本息;每年收买头等矿石至少7万吨,至多10万吨(合同附件还有再多加2万吨,即到12万吨的规定);头等矿石价格每吨3日元,二等每吨2.2日元,照办10年(第四、五、六条);(五)借款期限订明30年,每年应还本项,以10万日元为度,倘计算不到30年便可还清,则需暂停数年还本,以符合同30年期限;前订煤铁互售合同,相应展限到30年,除购买日煤毋庸照办,矿石价格概照本合同,其余悉照原合同办理(第六、七条)。[21]
首先,需要指出此笔贷款原本来自日本政府的财政资金,何以合同第一条却明白规定“向兴业银行借入”云云?据日公使内田康哉称:盛宣怀在谈判中曾表示“如以正金银行等名义贷出,对贷款的成立,较为便利”。内田康哉认为盛氏所以如此主张“当然因为若向日本政府借入资金,恐招致外界反对”。内田康哉遂提出:“政府设法筹得资金后,通过银行或私人贷出,则本贷款可望很快得到解决。”[22]之后,日方乃决定正金银行作为贷款银行。但当即将签订合同时,据日外相称:“正金银行又发现其自身碍于长期贷款规定,无能为力。”[23]原来它成立之初,是作为经营日本对外汇兑业务的专业银行,不便对中国贷出款项,故最后始改以兴业银行名义贷出并签约。这不过是日本(或许也有盛宣怀)玩弄的一场掩人耳目的把戏。(www.daowen.com)
从上列各点还可看出,日本政府最初预谋的贷款条件和企图完全得到实现。此前所订旨在保证铁矿石供应的所谓“煤铁互售”被改作单方购运大冶矿石,除价格一项有所变动,其余被照样赓续下来,而且展期到30年。借款合同规定大冶优质矿石产区得道湾矿山以及矿局所有其他财产作抵押担保,并不得自行处置,同时还需聘用日本矿师实施监督,更加巩固了日本对大冶矿石原料的独占地位。至于每年7万到12万吨铁矿石的购买额,则完全依照制铁所现有及日后扩充的冶炼能力而准确算定的,既不使现存原料有积压,又可满足日后增长的需要。合同还规定贷款30年为期,不得提前清偿,矿石价格也是一次订定,10年不变,这就更保证制铁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能得到廉价的优质矿石供应。可见这些条款对日本何等有利,其算盘打得又多么精细。如关于矿石年购买额的约定,当时制铁所只建成一座日产160吨的炼铁炉,矿石年消耗量不过五六万吨,因此,日方最初提出的至少年购买额只为5万吨,后接受盛氏要求,在草合同中仅订为6万吨,只是在张之洞考虑30年限期内足够还清本利而再三坚持下,始不得不在正合同中增至7万吨。但日方最后仍以“附函”形式声明:至少7万吨之约,须到1905年8月之后方能照办。这是因为:除了上述煤铁互售已改作5年为期,那时恰值一期届满;而更有一层,则是制铁所在建中的第二号炼铁炉将于那时方建成的缘故。对于最高额原初定目标为15万吨,显然是顾及日后扩大生产需要的预谋。谈判中小村寿太郎曾指示小田切万寿之助:“你应再次尝试诱使盛氏接受把最高额增至15万吨。如他继续反对,你可让步削减为12万吨。如尽一切努力,他仍坚决反对,你可在最后时刻同意10万吨。”[24]日方在最低额上连1万吨都不肯轻易增加,而在最高额上却又为何如此用尽心机索取?这在小村寿太郎的指示中也讲得再明白不过:“矿石吨数最高额由8万吨改为15万吨,是因为我制铁所将随着事业的扩张,其所需铁矿,势将逐渐超过8万吨之数,此际如不能获得大冶铁矿之供应,则不得已必须特别耗费资金和时间,从事我国内新矿的开采。”[25]
此外,有一点也需指出,在此笔日债签订过程中,日、德两国间存在着激烈争夺。汉厂冶矿与德国已是老关系,官办时期不少设备和技术人员均来自德国,萍矿开办初期于1899年首先即以轮船招商局产业作抵借过400万马克德债,几乎与日本的煤铁互售合同的签订同时。1902年盛氏再拟与德礼和洋行签订第二笔400万马克的借款,后因条件过苛,不仅要盛的汉厂、萍矿,且仍要招商局产业实抵,而此刻盛正失去对该局的控制,加之日本又提出贷款的引诱,遂终未成事。但这笔未成交的德债,倒成了盛氏向日本讨价的筹码。谈判中小田切万寿之助曾频频向小村寿太郎报告:“据闻德国方面有提出即刻再贷与400万两(应为马克)之说。”“鉴于彼等活动颇为活跃,我方亦应详悉其中内情,谋求以放宽的条件缔结借款合同。”[26]“前函述及德国方面的借款活动,究竟进行到如何程度,情况不明,本领事更认为应尽速与对方交涉,以制其先为得策。”[27]小田切万寿之助还感到“由于德国的竞争,在讨价还价时动辄陷于不利的地位。”[28]事实或许如此,日本才被迫应允矿石购买最低额由5万增至6万再增至7万吨;又不得不将头等矿石价格定为每吨3日元,二等定为2.2日元,并放弃若增至8万吨以上价款需打5至10折的条件;同时还接受盛氏提出的接运大冶矿石日轮返程捎带的煤斤水脚不得低过一般水准的要求(因水脚过低,运汉的日煤售价必低,将对萍煤销售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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