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6年盛宣怀从张之洞手中接办汉阳铁厂及大冶铁矿,适值是年日本政府也正式决定设立官办的日本制铁所。众所周知,日本是个铁矿资源十分匮乏的国家,于是很快便在1899年同盛宣怀签订了所谓“煤铁互售合同”,议定汉阳铁厂每年向日本售出大冶铁矿含铁达65%的优质矿石至少5万吨,为期15年,并可再展期15年。在此项合同磋议过程中,日本政府便策划过对盛氏贷款,其始作俑者为时任日本驻沪代理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正如他所云:“资金贷借事件……系由听到盛氏与英、比商人借款后,本领事即进而劝诱盛氏,宣扬向我国资本家借款之利而开端者。”[1]其具体经过如下:
据小田切万寿之助称:当即将此事密报日本外务省,并建议:“近来我国制铁所与汉阳铁政局和大冶矿山的关系,日渐密切,我相信此际由我国提供此项资金,将铁政局和大冶铁矿管理权,掌握到我国手中,实属极为必要之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认为这样除可获取一般营业利益之外,从长久考虑,还有四重利益:一、有运出日本煤焦运回矿石生铁之利;二、有在中国扶植日本势力之利;三、有东方制铁事业由日本一手掌握之利;四、有使中日关系更加密切之利。小田切万寿之助还进一步为之谋划:“鉴于我国经济现状,如资本家自己不愿投资,则希望帝国政府予以相当援助,使能提供资金,以不失此大好机会。”[2]
小田切万寿之助的这一建议,立刻引起日本政府的关注,其相关各省随即进行了磋商和安排。外务大臣青木周藏对农商务大臣曾袮荒助讲:“此与购买大冶铁矿石一事有关,有对小田切万寿之助复电指示之必要。”[3]曾袮荒助也认为“提供此项资金”,“系两国交际上之善策”。当即指派制铁所长官趁赴华签订“煤铁互售合同”之机,对汉冶厂矿进行调查,以便作出决定。[4]随后大藏大臣松方正义也命令正金银行准备派代表就贷款案负责谈判事宜。[5]同时,三省大臣向日本内阁提出呈文,要求阁议会批准。[6]从上述贷款的提出,可明显看到一开始便是日本政府的主动行为,其怀着以贷款为手段,控制汉冶厂矿攫取我国生铁矿石原料的侵略意图。并且从其谋划的贷款条件中,还可看出如下值得注意的几点:
第一,“此项资金实际上是由日本政府贷出,但表面上必须作为全属民间资本,与政府无关。”[7]这是由于日本认为盛宣怀“为人猜疑很深”,若明说是政府贷款,恐盛氏怀疑其“有何计谋”而不易接受;即使能获得盛的同意,日后传到北京清政府,“亦必引起同样怀疑,而危害本案之成立”。[8]这固然暴露出日本政府行事之狡黠,但更重要的是表明这种日债一开始便是政府财政贷款的性质,是日本国家资本的输出。
第二,贷款年限,日本要求定为二十年,而对盛氏所提仅为十年之期,表示“未多考虑”。此点显系从日本发展钢铁生产的战略需要,长期控制汉厂冶矿,以保证日本国内钢铁工业原料的充分供应出发的。
第三,务使中国政府能够保证贷款的安全,并要求盛宣怀“以中国官员身份”签字,还拟在合同中写上“须经总理衙门批准”一条[9]。这又是由于汉厂冶矿地处长江沿岸英国势力范围之内,日本插足进来,恐引起英国抗争干涉,因此想借清政府的官力,保证日本投资以及所获权益的安全。这虽是反映了日、英之间的矛盾争夺,但也是当年日本垄断资本刚刚形成、力量尚较脆弱的表现。同后来日本垄断资本势力大为加强,而力图摆脱中国政府的干预,适成对照。(www.daowen.com)
第四,(1)除年利订为5厘,较后来所有贷款稍低,但却要求以汉厂营业利润的1/4,或以冶矿销售日本矿石利润的全部或半数至少1/4以上,作为“贷款报酬”,这又是后来历次贷款所没再提出过的。(2)先要求汉厂冶矿管理全权须归于日本指派的人员,后退而要求由指定日本技师对厂矿工程技术实行监督。(3)要求以汉厂全部地基、机器、建筑物和冶矿全部矿山作为经济抵押,并要求湖广总督承认、清中央政府批准,是为政治担保。[10]以上这些苛刻条件,又充分反映了后起的日本帝国主义具有的贪婪性。如关于要清政府批准而处于保证地位,甚至小田切万寿之助都认为“无此先例”。[11]
只是当时萍矿方面已经借到德国礼和洋行的400万马克(约合130余万两库平银),汉冶厂矿方面因萍煤炼焦问题尚未解决而不能扩充生产,需款不十分急迫,此次贷款的醖酿乃告中止。
稍后于1900年至1901年,因卢汉铁路修筑工程受义和团起义影响一度中断,所需汉厂钢轨减少,盛宣怀拟用汉厂存轨敷设萍乡至湘潭(实际到株洲)的运煤铁路,需要筹措经费,再度引起向日借款。此次是由盛宣怀之侄汉厂总办盛春颐通过汉口日本东肥洋行的橘三郎(日本垄断资本企业大仓组的驻汉代表)与日本驻汉口总领事濑川浅之进接洽的。1900年11月间橘三郎回日本时曾就大冶铁矿作抵借款之事,同日本制铁所长官和田维四郎与三菱洋行门司分行经理高田政久两人进行过洽商。1901年四五月间,濑川浅之进也为贷款的事请示过日本外务省,并提出“若从在湖南、江西两省建立扶植帝国势力之基础而言,萍乡之矿山和该地之铁路,相信亦属大有希望之抵押品”。[12]
这次醖酿的贷款条件是:金额300万日元,年利6厘,期限15年,以大冶铁矿石或萍乡矿山及新敷设铁路作抵押。但由于当时日本政府的财政状况,外务省认为“贷出三百万元,颇有困难”,[13]又正值伊藤内阁更迭为桂内阁期间,“对贷款作出决定,实系最不适宜”,[14]而暂被搁置下来。
从以上两度未成贷款的醖酿和磋议可以看出,这种日债一开始便是日本政府的官方行为,纯属日本政府的财政贷款,它是日本政府拟对中国的财政资本输出。同时,它又与日本在中国掠夺矿产资源以及分割经济领土、开拓势力范围紧密相关,具有极大的侵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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