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公司的矿价和铁价预借,不同于常规融资借款

日本公司的矿价和铁价预借,不同于常规融资借款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为了获得充足优质廉价的钢铁原料,对公司曾进行多次的借款活动。这里不拟详述日本对公司的全部借款发生史,而只提出几笔借款进行重点剖析。上述事实清楚表明日本对公司借款,一开始就不是什么商业性的资金借贷,而是被当作旨在掠夺钢铁原料或进一步说是分割经济领土的手段。复于翌年3月底,与600万日元“预借生铁价值合同”同时正式签订。这充分显示日本财政资本势力对公司渗透程度之深和速度之快。这与一般资金借贷更是不能相

日本公司的矿价和铁价预借,不同于常规融资借款

日本为了获得充足优质廉价的钢铁原料,对公司曾进行多次的借款活动。这里不拟详述日本对公司的全部借款发生史,而只提出几笔借款进行重点剖析。

第一次预支矿价借款。1904年的300万日元所谓预支矿价借款构成了公司日债史的正式开端。它的最后签订虽为1904年元月,但日本对这笔借款的正式策划却早于1902年底便开始进行了。当时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函已正式出任驻沪总领事的小田切万寿之助云:原订煤焦铁矿石互售合同五年一期,到期仍需对矿石价格再行商定,若商定不成,该合同即将失效,如此“制铁所事业之进行必受一大挫折”,又云:据制铁所派驻大冶代表报告,冶矿“是颇有希望的矿山”,且“闻其他外国人中也有觊觎于此者”。因此指示小田切万寿之助“希望在商定期限届满前,即将我方权利再予确定”,而“为了便于达到上述目的,对于该铁矿如有贷款之必要,我方决定将予以允诺”。并再指示:“借款期限亦当以尽可能长期为得策,故特定为三十年”,为确保“大冶铁矿本身不能归他国人所有”,“铁矿以外,其附属铁道、建筑物及机械等一切物件,均必须作为借款抵押”,“并不得将上述抵押品出让或再抵押与他国政府或私人”,“同时,还必须要求对方允诺雇用我国技师”。[30]小田切万寿之助和日驻华公使内田康哉秉承这一旨意,分别于上海、北京两地与中国有关方面多次磋商,此借款合同遂正式签订。日本政府最初谋划的对汉厂大冶矿局借款的基本目标:长期地和独占地获取大冶铁矿石的供应,是完全实现了。上述事实清楚表明日本对公司借款,一开始就不是什么商业性的资金借贷,而是被当作旨在掠夺钢铁原料或进一步说是分割经济领土的手段。

第一次预借铁价及第二次续议。前节已述及,日本为了实现制铁所增产钢材的扩充计划,除属意于公司的大冶矿石之外,更兼及公司的生铁,因此于1910年10月间派该所长官中村雄次郎来华与公司“密商”,并先草签了“预购生铁合同”。复于翌年3月底,与600万日元“预借生铁价值合同”同时正式签订。

此次借款合同条款主要规定:15年为期,年息6厘,以制铁所每年购买生铁价值给还本息。还应指出,合同中并未订定有关担保抵押条款,是公司日债史上绝无仅有的一次。

上述预借生铁价值合同甫告签字完毕,紧接着又有更大一笔为数1,200万日元的预借生铁价值借款的赓续谈判,并迅速于同年5月初在北京签订草合同。该合同名为“预借生铁价值续合同”,条款中载明;公司前与日本制铁所订有售买生铁合同,“今为推广工厂及工程起见,以其生铁价值作抵”,向正金银行订借日金1,200万元。条款规定:以15年为期,6厘行息,以制铁所按年购买生铁价值扣除前600万日元借款本息之余额及他人(主要指三井物产会社)代公司或公司自行在日本所售生铁价值给还本息,虽仍规定,“此借款并无抵押”,但草合同又提出如下条件,即“公司亦不将所有汉阳、大冶两处现在及将来一切产业抵押他国借款,如将来欲将此汉、冶两处产业抵押借款,须先尽(正金)银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附函内称:制铁所与公司约定,“如制铁所或汉阳铁厂彼此有机炉出险之事,一时不能制造钢货,如彼此情愿代造,……拟由彼此代造,并设法使此钢货容易往来,以收通工易事之益”。[31]尽管此事后来未得实现,但不能不看到这是日本将掠夺之手从矿石伸向生铁之后,又欲伸向钢货的一种预谋。

这笔巨额借款,因革命风暴突起而未能成立。但截至1911年10月,清政府时期的8年间,公司日债累计结欠额已达1,498万日元,按该年平均日汇率100日元折银83.69两计,折银1,253万两,而此时公司股本总额仅及930余万两,[32]日债额竟超过股本总额的34%强。这充分显示日本财政资本势力对公司渗透程度之深和速度之快。同时这也是当年盛宣怀被革职出走,在各国对其的争夺中,日本独能得手的重要原因,更是日本政府对辛亥首义之区作出敏感反应和强烈关注的重要原因。

预借矿价的第二次续订。再看1912年的预借矿价续借款。此笔为数300万日元的借款,是同当年掀起轩然大波的南京临时政府借款和汉冶萍公司的中日合办案紧密相连的,具有更显著的政治性质。该借款合同是盛宣怀流亡日本期间于1912年2月在日本签订的。合同前言写道:1911年5月所订预借生铁价值续合同,“迩来彼此正在商议办法”,“现因汉冶萍公司急需用款,欲借日金三百万元”。这一方面说明本次借款同前次借款二者之间的连续,同时也暗示出此笔借款的特别用途。所谓“急需用款”者何所指?该合同未言明,但在同日另订注明“应须严密保管,不得示知别人”的“特别合同”中,则有所交代。如“特别合同”第一条:“此次公司、银行所订借款,实为济公司一时之急,希图中日两国商务关系藉臻亲密,并俾公司与日本资本家代表人现议中日合办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之件藉有所益……”第二条:“前条所开中日合办成立新公司办妥……即将此次借款换充日商应交新公司之日本股份。”这就道出了此笔借款与当时正在进行的将公司搞成中日合办的直接关系。但是“实为济公司一时之急”和“急需用款”,仍然有些隐晦不明,仅第四款规定:“如银行询问公司此次所交款项之用途即其他要件,公司即须详细告知银行。”那么到底因何急需?用途又是什么呢?就在合同签订不久,日本外务大臣内田康哉在一份秘密通报中简要地道出了原委。他说:“查去年五月中,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万寿之助与盛宣怀、李维格之间所商订之汉冶萍公司一千二百万日元借款合同已在北京签署。……接着双方又提出修改意见,商议正在进行中,不料适逢事变爆发,盛宣怀亦成为避难者,商议遂暂告中断。”“此后,我国资本家(实为日本政府)方面希望此时能将该公司之事业,促成中日合办。因此小田切董事代表我国资本家与适来我国之盛宣怀、李维格进行了多次磋商,结果于本年一月底达成草合同(指中日合办草约)的协议”。“但欲实行合办,势非对革命军(按指南京临时政府)方面提供一部分资金不可。……而对方(指公司盛氏等)屈于革命军方面之压迫,又希望尽速作若干通融。”[33]通过这一事例,我们看到,日本对公司的借款,不限于对公司内部事务的干预,而且还插手中国政府内的事务。这与一般资金借贷更是不能相提并论了。

矿价和铁价并借的1,500万日元大借款。日本乘为南京临时政府提供借款之机而将公司中日合办的计划流产后,为了更有效控制公司,确保其钢铁原料供应,1913年末至1914年初遂又与公司签订了1,500万日元大借款。这次借款按款项用途名义上分作两笔:一笔称扩充工程用费借款,金额900万日元;另一笔称偿还旧债或称善后借款,金额600万日元。因此分别签订甲、乙两个合同。但若就借款的偿还来看,两合同均又规定:“以公司售与制铁所矿石、生铁价值作抵”,“以制铁所所购矿石、生铁价值归还”。[34]因而此两笔借款,实际上仍不过是预借矿价、预借铁价的性质,并且甲借款原本就是前议1,200万日元预借生铁价值续借款扣除上年300万日元预借矿价续借款之余额,故于该合同前言中有“是以赓续前议主旨,将下余日金九百万元克期履行”的说明。回顾日本对公司借款的发生过程,可说是先有预借矿价,继有预借铁价,现在又是矿价和铁价两者兼而借予了。(www.daowen.com)

对此次借款的策划要追溯到1912年。当年3月下旬公司股东大会将中日合办案正式否决后,约于下半年间,日本与公司交往中的元老人物,时任正金银行驻北京董事,也是在公司中日合办草约上代表日方签字者的小田切万寿之助,便向大藏省提出了一份长篇的建议书,称“关于整理汉冶萍公司之卑见”。[35]他在建议书中指出公司负债累累,正面临危机,对日本损害极大。因此,“从根本上对公司进行整理,实属当前之急务”,“而供给整理高利借款之资金,亦势所必须”。为此,他提出:因监督新计划的确实施行,需要派遣工程师,因防止不正当的款项开支,监督借款的使用,还需派遣会计人员,等等。小田切万寿之助的这一建议,日后被日本政府完全采纳。1913年10月间,日外务大臣牧野伸显密电通告驻华公使山座圆次郎:“帝国政府令横滨正金银行,大体根据下列条件,贷给汉冶萍公司一千五百万日元,作为该公司事业扩充及债务整理之用,采取进一步加深该公司与我国关系之方针。”“经十月十四日阁议决定如下:一、事业改良及扩充费为九百万円,高利旧债转换新债费为六百万円,均分三年支付;二、本利还清,主要以铁矿石及生铁购价充当,约四十年还清;三、以公司全部财产作为担保品;四、日本政府推荐日本人为工程顾问(一名)及会计顾问(一名),由公司聘请,以监督公司事业及会计事务。”[36]上开的这些条件,均一一变作本次借款的合同条款而付诸实现。

此次借款值得注意之处,尚有关于日本对公司借款优先权的规定。如说:“公司如欲由中国以外之银行资本家等商借款项及其他通融资金之时,必须先尽向(正金)银行商借。”与此同时,虽也有公司可以提前偿还借款的规定,但却又加上种种限制。如说:“惟如公司以中国自有资本确实招得新股,该股款内拨支所需经费并偿还新旧一切债款尚有余款”时,“或公司所获利益金内扣除相当官红利及公积金尚有余款”时,银行方允许可将借款本利全数付还。这又如公司驻日商务代表高木所注解的:“此事实际上殆不可能办到,徒为形式上之规定。”并透露:“此一规定,系为预防股东中之反对意见以及中国政府之干涉起见而加者。”[37]

公司最后一笔日债的签订。最后剖析也是日本对公司的最后一笔名为整理公司财务的借款。此笔仅200万日元其数并不甚大的借款,虽正式签订于1927年元月,但对它的预谋则仍需追溯到1926年初。该年2月间,为了加强对公司的控制,日本大藏和商工二省订立了一项“协定”。其中重要条款如下:一、汉冶萍公司之经营维持,今后专由制铁所负责制订办法,以确保原料之供应及债权之收回(第一条),二、有关制铁原料,今后储金部及国库,不再接受新借款之要求,而已有借款之条款亦不得变更(第三条);三、自大正十九年(1930年)起,储金部及国库之有关制铁原料借款,转移于制铁所特别会计内(第四条)。[38]及至4月间,商工、大藏、外务三省又召开了有制铁所大冶出张所所长和公司会计顾问参加的所谓“汉冶萍公司协商会议”(又称“善后处理会议”)。会上片冈商工大臣提出了两项对公司整理的根本方策:一是趁机实现中日合办;二是将技术和经营之实权,委之于日本顾问。历经数月磋议,直到12月,仅以200万元借款为条件,迫使公司完全接受了早已预谋的扩大顾问实际权限的委托经营的整理方策。

此次借款的“甲协定书”规定的重要事项有:一、公司从速设置“整理委员会”,以总经理,副经理和日本二顾问为委员,“从事审议实行关于一切计划及整理之事项”。二、日本方面派特别代表驻沪,公司给予最高顾问待遇,“关于重要事项,则与之协议(原提案为:须待其指导方进行处理)”。三、公司一切收支,必须经会计顾问同意,公司总事务所及各厂矿所之会计主任的任免更换,“亦须与会计顾问协议实行”。四、公司特设“工务所”,由工程顾问兼任所长,“任以各厂矿所之统制,所有工程之计划实行及关于技术上各项事务,均归所长之指挥监督而办理之”。显而易见,两顾问的权限,已从原顾问合同及职务规程规定的“协议”、“关照”、“查看”等扩大到“审议”一切,“统制”、“指挥”一切的地步。然而日本当年尚不以此为满足,还强迫公司与之签订了包含委托经营专项条款的“乙合同”(见前节所述)。关于借款本身的条款,如“甲合同”中规定:款项定为日金200万元。利息按年6厘支付。以公司供给制铁所矿石及生铁价值,自1927年起,分32年均等摊还。以前所订借款之担保为共通担保。以上均与前订合同条款无甚两样。关于借款用途,此次合同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借款只可抵付公司职员及工人之未付薪工、工作生产用未付料价、所购矿(山)价之欠款,铁捐砂捐及急需偿还之债务,并工作(生产)上直接不可缺少之资金”,“不得抵作上列费用以外一切之用途。”[39]这自然又是同日本此刻对公司加强控制相一致的。

预借矿价和铁价借款的性质及作用。通过上举几笔借款的剖析,可以看出它对公司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造成了不堪设想的后果。公司的主要产品大部分作为借款本利抵偿,且给价极低,加之利率又高,这就吞没了公司每年的大部分收益;公司的一切财产均作为借款抵押担保,而且除现有者外还包括未来的财产,可说使公司抵尽押绝,完全被捆住了手脚,再无从其他方面获取融通资金的任何余地;稍后更作为借款的监督手段,日本向公司派遣工程顾问和会计顾问,并不断膨胀顾问权限,遂使公司的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大权,完全落入日本人手中。由此又可看出,日本对公司的借款,固属间接投资或借贷资本输出,但同时又兼具直接投资或生产资本输出的性质及作用。这可看作是公司日债颇值得研究的又一大特点。[40]已往国内外研究者只注意到公司日债的前种性质和作用,如前引日本学者安藤实所著《日本の对华的财政投资》一书,即是如此。该书是将设立“满铁”当作直接投资的典型,而将对公司借款当作间接投资的代表来看的。[41]早年的研究者更是如此,如美国的雷麦,他的《外人在华投资》(1933年)一书,即将汉冶萍借款归之于“间接企业投资”一类。[42]一般来说,这种分类和归属,也不无道理,但对公司借款只看到它的间接投资形式,而没有注意到它兼具的直接投资的性质和作用,则是不全面的。最近一部由几位日本学者集体撰写的新著《日本的资本输出——对中国借款的研究》对公司借款的分析,已经注意到这种兼具直接投资的特征,可以认为是在本问题研究上的一个进展。

但是对公司借款的利息负担问题,仍然不可忽视,尽管日本从掠夺钢铁原料的主要目标出发,间或在其内部也曾声称“利息可减低”,[43]甚至讲“借款本利之收回,不过为次要之问题”。[44]然而日本对公司的借款毕竟又是一种借贷资本,具有生息资本的一般属性。“带着利息把货币收回,是生息资本作为生息资本所有的运动的全部形式。”[45]日本对公司长期借款的年利息率均在6厘,7厘,7.5厘甚至8厘(三井物产会社的几笔为期不很长的借款竟达8.5厘)。后经公司多次要求,于1917年分别改为6厘,6.5厘和7厘,1928年后始一律改作6厘。在清政府时期,公司日债利息大体相当于政府外债的利息水平。北洋政府时期,则较政府的外债利息水平略低,即令如此,在当年国际金融市场上仍不能不算是较高的利率。同时,加之公司借款累计结欠额愈积愈多,因而每年所付利息额也愈滚愈大。如20世纪20年代,公司长期日债结欠额达3,000多万日元至4,000多万日元,每年光利息负担就达一百数十万银元,最高年份的1924年竟达235万银元之巨。据统计,1920年至1927年八年间,公司应付长期日债利息总额达1,576万多银元,同时期公司的全部销售收入则为7720万银元,日债利息竟占全部销售收入的20.4%,[46]这表明公司负荷的日债利息十分沉重,这也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公司迅速没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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