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辉同志的上述文章最后指出:“在分析半殖民地国家外国实业贷款的作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取得合于实际的结论。”这种带有方法论的意见,我是完全赞同的。对汉冶萍公司日债作用的分析,也理当如此。看来汪熙同志的文章在分析汉冶萍公司日债的作用时,对此或有所忽视。汪文过分地肯定了日债“对公司的生产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这里确实有个方法论问题,即关于外国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企业投资对生产发展的作用,切不可孤立地去分析,而必须联系投资的动机、目的与后果来考察。尤其是关于矿山的开发投资,对于帝国主义来说,其投资完全是为了掠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矿产资源,自然力图其投资能够发挥最大的“促进”作用,因为这种作用愈大,掠夺的就愈多,是不言自明之理。
日本帝国主义对汉冶萍公司的贷款更不例外。首先,为了确保它本国新兴钢铁工业长期获得充足优质廉价原料的供给,这种动机与目的是十分明显的。如上文提到的300万日元预支矿价借款,在磋议过程中,当时的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就对驻沪总领事发出如下指示:“对大冶铁矿的方针在于使其与我制铁所的关系更加巩固,并成为永久性的;同时又须防止该铁矿落入他国人之手,此乃确保我制铁所将来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借款期限亦当以尽可能的长期为得策,故特定为三十年”,又“大冶铁矿本身不能归他国人所有,固不待论,即其事业之经营也须防止落入他国人之手”,故“除铁矿山之外,其附属铁道、建筑物及机器等一切物件,均必须作为借款的抵押”,并“不得将上述抵押品出让或再抵押与他国政府或个人”。[21]小村的指示,在此次签订的合同中逐一化成条文被完全肯定下来。前引1905年三大臣的“请议案”及对汉口领事的训令,对此表白得更加露骨:“借款金额要大,利息可减低,条件是承诺延长冶矿采掘权年限”;1926年的阁议案则更进一步讲:“本借款以使汉冶萍公司与我国永久保持密切关系为重点,借款本利之收回,不过为次要之问题而已。”说明日本政府贷出款项的目的并不只在于攫取利息,而更在于长远侵占和掠夺中国的钢铁资源。日本帝国主义当年对公司贷款的这一目的是贯彻到底的,这从历次借款合同的名义、条文以及签署者上,都可清楚看出。除1904年的“预支矿价合同”(全称是“大冶购运矿石预支矿价合同”)外,如1911年的“预支铁价合同”,其中第三款:“此次借款言明以制铁所按年购买公司生铁价值给还本息。”1912年的“预支矿价续合同”,其中第三条:“公司允将现有开采权之……所出矿石,作为本合同……借款付还本利之抵押”,第五条:“公司须将制铁所……每年向公司所购矿石价值付还……借款本利”。1913年的1,500万日元大借款合同的第四款规定本借款以“所订矿石生铁价值归还”,第七款规定“制铁所所购矿石生铁价值一切,以公司名义交存(正金)银行。先由银行提充公司所借新旧债务之利息,后偿还照约当年应该分还之本款”。照此项合同及附件规定,以40年为期,公司每年要交付日本制铁所优质矿石60万吨,生铁30万吨。此后1925年的850万日元借款合同和1927年200万日元借款合同,都有相同规定。可见银行对汉冶萍公司的借款与汉冶萍公司向制铁所供给的矿石、生铁,有着紧密不可分割的关系,正因如此,每项借款合同的签署,除银行和汉冶萍公司外,都有日本制铁所参加。[22]还需指出,后期的几笔借款合同,固然矿石、生铁并提,而且生铁仍属炼钢的原料,但日本真正垂涎于汉冶萍公司的更是大冶的矿石。如1913年1500万日元借款交涉中,正金银行总经理对上海分行的指示函中就说:“制铁所希望专在矿石,万一矿石供给困难,则可规定供给生铁,”[23]到1928年,这种欲望表露得更加强烈,如当年日本政府制定的《关于汉冶萍公司今后措施案》就明白宣布:“我制铁所今后只以汉冶萍供给矿石为满足,不指望其供给生铁”。[24]这也就无异判处了汉冶萍公司生铁生产的死刑,是以后其钢铁生产再也未得恢复的最重要的外部原因。因此,如果说日债对汉冶萍公司的生产有过什么“促进”的话,那也单是对铁矿石的生产起了作用。
其次考察它的后果。这要从汉冶萍公司与日本两方面来看。
从公司方面来看,最初的汉阳铁政局原是以“造轨制械”为目标开办起来的。因此,1893年建成、1894年投产时,它已拥有所谓六大厂四小厂以及冶矿采掘场,除煤焦外,已初步形成一个以路轨及零配件和枪炮厂造械所需钢料为主要产品的环节配套设备能力适应的较为完整的生产体系。如当时建成日产100吨炼铁炉两座、容积8吨炼钢炉两座、10吨炼钢炉1座,满足了国内机制生铁市场需要,铁与钢的生产能力大体是相适应的。及至招商承办后,又开采萍煤炼焦,汉厂冶炼所需矿石煤焦完全自给。以后汉厂改建扩建,增添250吨炼铁炉一座,30吨炼钢炉6座,铁与钢的生产能力仍大体成比例。但自1904年预支矿价借款成立起,冶矿的开采能力迅速增长,矿石年产量由1904年的10.5万吨增到1911年的44.1万吨。此期间冶矿的矿石产量共计为203.6万吨。8年内运往汉厂自用的矿石量不过98.4万吨,而同期运交日本制铁所的则达77.6万吨。可见此时公司的采掘能力已大大超过了冶炼,并且大冶铁矿的扩充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日本掠夺矿石的需要。到1911年预支铁价借款成立后,日本又进一步要求汉冶萍公司供应生铁,按照合同规定,以后15年内,需供日本生铁140万吨,遂又迫使汉冶萍公司不得不加速扩充炼铁设备以提高生铁生产能力,在汉厂增建250吨炼铁炉1座,同时又在大冶开办新厂,再建450吨炼铁炉两座。这样,公司的炼铁设备能力膨胀到1,600吨,而炼钢设备能力,因只拟增建1座30吨炼钢炉,故只计有210吨,远远落后于炼铁,便使公司的生产方向和结构由以生产钢料钢轨为主,一变而为生产矿石和生铁为主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生铁及矿石价格飞涨,如汉阳生铁国内时价,1914年每吨约为26两,到1918年8月,竟涨至190余两,计上涨了6倍多;以日本钢铁市场而论,1914年上半年生铁价格每吨为46日元,1918年下半年竟达406日元,[25]更是暴涨了近8倍。但汉冶萍公司交运日本制铁所的价格,由于受借款合同条件的束缚,如1904年合同规定大冶所产头等矿石(即含铁在60%以上的高品位矿石)船面交货,每吨只3日元,1911年合同规定汉厂生铁,每吨只26日元,且均长期不变,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也一仍其旧。遂使公司当时得到的交价不仅远低于市价,而且也不敷成本,如1916年汉厂所产生铁成本每吨合洋例银十八九两,折日金三十一二元,高出交价五六日元。后几经交涉,日本始允暂将1917年、1918年两年的矿石交价分别加至3.4日元和3.8日元,生铁交价分别加至42日元和120日元。尽管如此,与时价相较,仍吃亏甚巨。此5年内,汉冶萍公司共运交日本矿石150余万吨、生铁20余万吨,仅就交价与市价差额一项,据粗略估算,损失即达3400万日元以上。因此,这一“黄金时代”为公司带来的利益,是打了很大折扣的。早年的论者往往惋惜公司坐失了此次摆脱日债的良机,试问当时公司即使有偿付能力,视公司为其钢铁工业生命线的日本帝国主义,能够松解绞索轻允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吗?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首先汉厂炼钢炉于1921年底便全部停产,接着炼铁炉也至1924年10月完全熄火。新建的大冶铁厂两个炼铁炉于1922年、1923年始先后竣工,时开时辍,拖到1925年10月最后关闭。从此,偌大一个钢铁企业,寸铁不出,完全沦为单纯替日本开采铁矿石的机构了。这就是日债对公司的作用,对公司生产的严重影响和破坏。如果说也有“促进”,那就是促使公司一步步按照日本帝国主义的掠夺需要不断改变生产结构和方向,而最后沦为一个十足的殖民性企业。
与此同时,较汉阳铁厂迟办六七年的日本最大钢铁厂——日本制铁所(也称八幡制铁所或若松制铁所),在其国内非常缺乏钢铁资源的条件下,却获得极为迅速的发展。到1912年底,该所生铁累计产量已破百万吨,钢更达137万吨(是年公司的累计产量,生铁不及74万吨,钢则只有20万吨上下)。1921年生铁年产量已达40万吨,钢则达51万吨;1925年生铁年产量突破50万吨,钢更达86万吨;1933年生铁年产量突破百万吨,钢则突破150万吨;到1937年生铁达到近150万吨,钢更达223万多吨。[26]毫无疑义,日本制铁所的钢铁生产之所以有如此迅速的发展,汉冶萍公司优质矿石和廉价生铁的供给起了决定性作用。据附表二所列统计资料,自1900年第一批大冶矿石运日起,直至1937年,日本从大冶共掠去矿石947万多吨。另据公司资料,自1911年第一批汉阳生铁运日起,直到1925年,日本共掠去生铁78万余吨。
单就对铁矿石的掠夺而论,从附表二可以看出,公司运交日本制铁所的矿石,在早年常占该所运入矿石总数量的百分之七八十,个别年份竟达百分之百。并且该所早年几期扩建计划完全是以冶矿汉厂的矿石生铁供给为依据而制定的。只是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尽管日本帝国主义对大冶矿石的掠夺,在绝对数量上仍有很大增加,但由于它扩大了对中国其他地区铁矿资源的掠夺,也由于它加紧了对东南亚主要是菲律宾和马来亚铁矿石的掠夺,[27]汉冶萍公司矿石在该所的地位才相对有些下降,即使如此,据附表二计算,其仍占该所运入矿石总量的1/4,占该所自华运入量的3/5强。我们说,日本早年钢铁工业的基础,完全是靠掠夺大冶的铁矿石和汉冶萍公司工人的血汗建立起来的,丝毫也未夸大。
总之,对旧中国汉冶萍公司所借日债的作用,必须进行具体分析,必须联系日本帝国主义当年贷出资本的动机、目的与造成的后果,特别是联系对汉冶萍公司生产方向的改变与生产结构的破坏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得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附表一 汉冶萍公司所借日债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资料来源:公司档案,原合同、合同印底、账簿、《汉冶萍商办调查历史》(公司自刊本);《日本外交文书》有关各卷。
附表二 八幡制铁所运入矿石数量表(1900-1937年)
续表
资料来源:(1)、(2)据安永度平主编:《八幡制铁所五十年志》附“铁矿石入荷の推移表”;(3)据公司档案,《杂卷》7号。
(1983年武汉大学校庆学术讨论会论文,后发表于《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
【注释】
[1]《复旦学报》1979年第6期。
[2]《历史研究》1982年第4期。
[3]1903年此笔借款,在时间上可算是最早的一笔日债,成为公司日债史的嚆矢;但如果考虑到此笔借款的债额较小,债期较短,届时即行清偿,对公司的影响不大,且不具有其后连续发生的多笔日债的那种特殊性质,则公司日债史的正式开端,似应从1904年兴业银行的借款算起,更较为妥切。
[4]日外务省总务长官内田康哉致制铁所长官和田维四郎函,明治三十四年5月1日;内田康哉致日驻汉领事赖川浅之进函,同年5月14日。均见日本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文书》第36卷,第2册。
[5]日驻沪代理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致外务大臣青木周藏第35号机密函,明治三十二年4月17日,见《日本外交文书》第32卷。
[6]日驻汉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第30号机密函及附件,明治三十二年12月26日,见《日本外交文书》第36卷,第2册。(www.daowen.com)
[7]日驻沪总领事永泷久吉致外务大臣林董第30号机密函及附件,明治四十年5月2日,见《日本外交文书》第40卷,第2册。
[8]汉冶萍公司档案,见《汉冶萍商办调查历史》(公司自刊本)及公司账簿。
[9]日外务大臣币原喜重郎致驻华公使芳泽幸吉第250号机密函,大正十三年11月12日,见《日档》,112/298汉冶萍问题之十;日正金银行总经理室借款课致上海分行经理函,大正十四年2月25日,见《正金银行上海分行档案》,1648号。
[10]兵工局即指湖北枪炮局。后经驻汉领事说明:此系归湖广总督直辖,与铁政局完全分立,乃另议。
[11]该“请议案”、“训令”与“批复”,均见《日本外交文书》第38卷,第2册。
[12]日外务大臣青木周藏致驻沪代理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函及附件,明治三十二年3月14日,见《日本外交文书》第32卷。
[13]日外务大臣牧野伸显致驻华公使山座圆次郎机密电,大正二年10月22日,见《日档》,112/291汉冶萍问题之三。
[14]汉冶萍公司总经理盛恩颐致董事会函,民国十九年6月20日,见《公司档·董事卷》221号。
[15]关于这一特点,参见樊亢、宋则行主编:《外国经济史》(近代部分)下册,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36~237、250~251页。
[16]据1926年日本外务、大藏、商工三省大臣呈日本首相关于《制铁所原料关系借款转入制铁所特别会计阁议案》,见《日档》,112/299汉冶萍问题之十一。
[17]日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电,明治三十六年10月23日(原电系英文),见《日本外交文书》第36卷,第2册。正金银行直到1907年7月间始向日本政府申请获准对中国进行贷款。参见正金银行编:《横滨正金银行史》,东京西田书店1976年复刻版,第300~301、307~308页。
[18]日外务大臣林董致驻华公使林权助函,明治四十年6月13日,见《日本外交文书》第40卷,第2册。
[19]按两种银两与日金均以100比120比率折算,日政府贷款金额约合日金4,636万余元,发生总额约合5,624万余元,前者约占后者的82%。
[20]见《日档》,112/299汉冶萍问题之十一,此金额当系是年的余额。
[21]日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驻沪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函,明治三十六年3月10日,见《日档》,76/186大冶铁矿购入借款关系杂纂。
[22]以上所引各合同,分见公司档案,《汉冶萍公司紧要合同汇编》、《汉冶萍商办借债历史》(公司自刊本)、《经理卷》964号、《董事卷》237号。
[23]正金银行总经理井上准之助致上海分行函,大正二年10月29日,见《日档》,122/291汉冶萍问题之三。
[24]《昭和财政史资料》一四四(14),转引自安藤实著:《日本の对华财政投资》,东京亚洲经济研究所1967年版,第113页。
[25]关于日本生铁市价,见麓健一:《日本钢铁工业概论》,日本东京科学主义出版社1942年版,第206页。
[26]安永度平主编:《八幡制铁所五十年志》附“当所铣铁、钢块生产高表”(见附表二)。
[27]安永度平主编:《八幡制铁所五十年志》附“铁矿石入荷の推移表”(见附表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