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汉冶萍公司日债的真实性质:日本国家资本输出

汉冶萍公司日债的真实性质:日本国家资本输出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论者包括汪熙、张国辉两位同志,均注意到了汉冶萍公司日债并非一般外国实业贷款。正值此际,日本政府农商务、外务、大藏三省大臣于8月21日联署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请求议决案”。所以,汉冶萍公司日债事实上还不是一般的资本输出性质,是日本国家资本的输出。其办法是先由日本兴业银行购入相当200万日元的政府债券,由该行以6厘的利率贷给大仓组,再由大仓组以7.5厘的利率转贷给萍矿局。

汉冶萍公司日债的真实性质:日本国家资本输出

一般论者包括汪熙、张国辉两位同志,均注意到了汉冶萍公司日债并非一般外国实业贷款。如张文说它“不是资本主义国家通常经济贷款”,而是“怀有特定目的、带有资本输出性质的贷款”,汪文也说它“具有明显的殖民地性”、“具有很强烈的政治意图”。特别是汪、张两位同志都强调指出:贷款的商洽,“实际上背后完全由日本政府主持其事”(见汪文),“实际上是在日本政府直接指使下进行的”(见张文)。这都比早年的研究前进了一步。不过尚需补充的是:日本政府的这种“主持”与“指使”,并不限于日本驻华外交官员的出面交涉,也不限于日本外务省或其他有关各省的幕后策划,而在于每次重大借款活动,皆需经日本内阁会议通过,要由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作出裁决。

从现有资料看,这方面的突出事例是1905年8月22日的日本内阁会议的议决案。1904年初日本对冶矿借款成立不久,汉厂(指汉阳铁厂,下同)、萍矿(指萍乡煤矿,下同)又因流动资金不足纷纷向日本资本家拆借短款。如1904年10月汉厂向三井物产会社借款26万余日元,接着又以萍矿名义向大仓组再借37万余日元。1905年6月萍矿也以扩建急需再向大仓组借款30万日元。同年8月汉厂、萍矿又各以所出生铁、煤焦在日本的专卖权为条件,向三井物产会社、大仓组分别提出新的借款要求。正值此际,日本政府农商务、外务、大藏三省大臣于8月21日联署向内阁总理大臣提出“请求议决案”。该案指出:“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帝国政府对此如不确定将来之方针,而徒然随着问题的发生,进行小额贷款,则仅流于一时之姑息,恐有不能达到最终目的之虞。”同案接着提出作为今后方针的五项原则,并代为拟就对汉口领事的训令一通,一并请求内阁裁决。这五项原则是:(一)为确实扶植帝国在汉口方面的利权计,(1)将来看准时机,使大冶铁矿和萍乡煤矿的开采权完全归于日本;(2)上两矿局和汉阳铁政局、兵工局[10]的经营,以任用日本人员负责业务为条件提供资金,使其管理权也全归于日本。(二)实现上述目标,表面上可作为商业关系进行。(三)对同本事件有历史关系的兴业银行、三井物产会社、大仓组,将来仍可适当予以利用。(四)贷款金额当限在五百万日元之内。(五)尽量避免同英国以及德国发生冲突。对驻汉领事训令的内容,主要有:“关于汉阳铁政局和萍乡煤矿局借款,其金额要大,利息可减低,条件是承诺延长冶矿采掘年限,再加铁政局、萍乡矿作抵押以及聘用日本工程师负责等”,并令汉口领事“希按上述方针,考虑进行之手段,呈报。”此“请议案”当即获得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于第二日,即8月22日,由内阁总理大臣桂太郎签署批复如下:“关于汉阳铁政局及萍乡借款案,决定帝国将来方针之件及有关该案之致汉口领事训令之件,照请议案办理。”[11]

现有资料还表明,向汉冶萍公司贷款动辄经由日本内阁裁决,是贯穿整个汉冶萍公司日债史始终的活动,上述事例绝非孤立一桩。如早在1899年拟议最初一笔200万银两借款时,就是由当时的三大臣会呈日本内阁,提请阁议批复的。[12]此后1913年的1500万日元大借款的基本条件,也是经过日本阁议决定下来的。[13]到1930年6月,当汉冶萍公司对日债务不得不由大藏省转移到日本制铁所手中时,还是由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继承法案”实现的。[14]由此也更可看出汉冶萍公司日债在当年日本对华关系中的异乎寻常的重要地位。

但是问题尚不止于此,不止于在贷款商洽中,每每由日本政府指使、主持乃至内阁会议裁决。而且必须揭示的是:其绝大部分贷款本身的来源就是出自日本政府的财政资金。所以,汉冶萍公司日债事实上还不是一般的资本输出性质,是日本国家资本的输出。这又是汉冶萍公司日债的一个十分引人注意的特点(而这一特点,恰好是日本资本主义自身发展特点的一个反映)。[15]

例如汉冶萍公司早于1904年初同日本兴业银行签订的那笔300万日元借款,就是出自日本大藏省的资金。[16]日本兴业银行不过只是名义上的经手人,是日本政府用来遮掩中国人以及其他外国人耳目的。不无讽刺意味的还在于,兴业银行是在汉阳铁厂与日本驻华外交官员磋议完结临到签订草合同时,才被日本政府匆促拉出场来的。资料表明,对此笔借款日本政府原拟令横滨正金银行出面作为经手银行的,但因该行于1880年成立时,曾确定以经营对外汇兑为主要业务,1887年日本政府颁布《横滨正金银行条例》后,成为经营外汇的专业银行,此刻忽令它办起对外放款,自是与原定经营方针不合。所以,当时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于草合同签订之前才匆忙电告驻沪领事说:“正金银行发现它自己碍于长期贷款的规定,无能为力,日本兴业银行同意充作放款资本家。”[17](www.daowen.com)

再如萍乡煤矿局同大仓组于1907年5月签订的200万日元借款,也是由于“大仓组因无资力承担此贷款的全部金额,请求政府协助”,“经外务省与大藏省磋商后,认为该矿局为现在华南唯一煤矿,保留其担保权实属有利,故决定全部金额由政府支出”。其办法是先由日本兴业银行购入相当200万日元的政府债券,由该行以6厘的利率贷给大仓组,再由大仓组以7.5厘的利率转贷给萍矿局。[18]

那么在汉冶萍公司日债中属于日本政府资金的又有多少呢?据资料,所附日债表中至少有:日本兴业银行300万日元,大仓组200万日元,正金银行第1批至第14批中除第3批外各笔计日金3822万余元、规元银250万两、洋例银12万两,总计达日金4322万余元、规元银250万两、洋例银12万两,相当于汉冶萍公司全部日债发生额的80%以上。[19]是故,汉冶萍公司日债的主体部分,是来源于日本政府的财政资金,是日本国家资本的输出。当然,汉冶萍公司日债中属于私人垄断资本的部分,无疑也是要受日本政府的干预,为日本政府的侵华国策效劳的,但毕竟与日本政府的财政资金以及日本的国家资本是不相等同的。

日本政府这部分财政资金又是出自哪里?1926年日本外务、大藏、商工三省大臣呈日本首相关于《制铁所原料关系借款转入制铁所特别会计阁议案》中,则有所透露。该案写道:“就上述汉冶萍公司借款而言,其通融形式虽一向以横滨正金银行或日本兴业银行为直接债权人,但两行实为单纯之经手银行”,“因此,实质几与国库及储金部直接对公司通融无异”。该案还透露出,之所以采取此种手法,乃系“当时事属外交机密不能公开进行”之故。据该案,这部分债额中,有292万日元即相当于250万两规元银直接由日本国库拨借,有3,825万余日元,则属大藏省储金部的资金。[20]

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因限于资料和水平,暂止于此地步,其中某些环节和内幕,尚有待去发掘资料作出进一步的揭示。同时,在日本对中国的各种贷款中,类此表面由日本商业组织或银行组织经手,而实际上则是出自日本政府的财政资金者,可能尚有不少,这更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揭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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