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账
《会计法》第1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对账包括账簿与凭证的核对、账簿与账簿的核对、账簿与财产物资实存数额的核对。由于对账的内容不同,对账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一般的核对方法和内容如下:
(1)账证的核对。账证核对是指将账簿记录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核对,这是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前提条件。这种核对工作平常是通过编制凭证和记账中的“复核”环节进行的,使错账能及时更正。账证核对的内容包括总账与记账凭证汇总表是否相符,明细账与记账凭证的会计科目、子目、借贷金额、摘要是否相符,序时明细账与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要核对经济业务的内容及金额;涉及支票的.应核对支票号码;涉及银行其他结算票据的,应核对票据种类,以保证账证相符。
(2)账账的核对。账账核对是指各种账簿之间的有关数字核对相符。通常有:
①总账资产类科目各账户期末余额合计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各账户期末余额合计应相等,每一汇总期至少要核对一次。
②总账各账户与所辖明细账户每一汇总期至少核对一次。核对相符后,要在对账符号栏打“√”,以示账簿核对完毕。
③会计部门的总账、明细账与业务、仓储部门的业务账、卡和保管账之间,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财产、业务周转金(备用金)之间以及有关代管、备查簿之间的账目,包括收、付、存数量和金额,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
(3)账实的核对。账实的核对包括实存数与账存数的核对工作。账实核对的基本内容为:
①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应每日核对,单位主管会计每月至少应抽查一次,并填写库存现金核对情况报告单。
②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核对。通过核对,每月编制一次银行对账调节表。
③有价证券账户应与单位实存有价证券(或收款收据)相符,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
④商品、产品、原材料及包装物明细账的账面余额,应定期与实存数相核对。(www.daowen.com)
⑤各种债权、债务类明细账的账面余额与债权、债务人相核对,并督促有关责任人积极处理。
⑥出租、租入、出借、借入财产等账簿,除合同期满应进行清查外,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结账
结账是指在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该期内的账簿记录进行小结,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结账可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等。为了正确反映一定时期内在账簿记录中已经记录的经济业务事项,总结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和账务状况,各单位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能为赶编财务会计报告而提前结账,更不能先编制财会会计报告后结账。
(1)结账前,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对需要调整的账项要及时调整。
(2)结账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账户记录,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①对不需要按月结计本期发生额的账户,如各项应收、应付款明细账和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等,每次记账以后,都要随时结出余额,每月最后一笔余额即为月末余额。月末结账时,只需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事项记录之下通栏划红单线,不需要再结计一次余额。
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需要按月结计发生额的收入、费用等明细账,每月结账时,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事项记录下面通栏划红线,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再通栏划红单线。
③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某些明细账户,每月结账时,应在“本月合计”行下结出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登记在月份发生额下面,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再通栏划红单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通栏划红双线。
④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出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为了总括反映全年各项资金运动情况的全貌,核对账目,要将所有总账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合计数下通栏划红双线。采用棋盘式总账和科目汇总表代替总账的企事业单位,年终结账,应当汇编一张全年合计的科目汇总表和棋盘式总账。
(3)年度终了结账时,有余额的账户,要将其余额结转下一年度。结转的方法是,将有余额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账户的余额栏内,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也不必将余额再记入本年账户的借方或者贷方,使本年有余额的账户的余额变为零。因为,既然年末是有余额的账户,其余额应当如实地在账户中加以反映,否则,容易混淆有余额的账户和没有余额账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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