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分析,本书在产品供应商、电子商务平台厂商和物流服务提供商之间设计了新的服务供应链协同机制。电商和产品供应商之间采用批发价格契约模式,而电商和物流服务提供商之间采用收益共享契约模式。在该协调机制下电子商务平台厂商将会以契约价格w*从物流服务提供商订购物流服务,契约价格w*一般会小于无契约时的价格w 1,物流服务提供商将分享一部分电商零售服务的收入作为补偿,同时也分担电商物流订购过量或者不足的风险。风险共担使电商与物流商因为共同面对风险所以利益更趋于一致。同时,电商再将订购的物流量反馈到产品供应商,以价格w 2采购物质产品。
风险共担的收益共享契约参数为(w*,φ),其中,w*是物流服务提供商为电子商务平台厂商提供物流服务的单位契约价格,φ是电子商务平台厂商保留其销售收入的比例,也是其承担风险的比例(0≤φ≤1),则(1-φ)为物流服务提供商分享电子商务平台厂商销售收入的比例和承担风险的比例。在此机制下,电子商务平台厂商、物流服务提供商、产品供应商和供应链整体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ΠPP=(w 2-c2)S(Q/p)
由该机制下的利润函数可知,网络化协同机制下的供应链整体的利润函数(4.14)与纵向一体化集中决策的整体利润函数式(4.5)相同。可见,该机制并没有改变服务供应链整体的利润函数,只是调整了物流服务提供商与电子商务平台厂商的利润函数结构,而使得双方的利润更加均衡一致。此时,供应链整体的最优决策为命题1中的(Q*,p*)。
该机制下,电子商务平台厂商会选择能够最大化自己利润函数的物流服务订购量,由电子商务平台厂商利润函数对Q的一阶导数为零。
可得,电子商务平台厂商的最优物流服务订购量为:(www.daowen.com)
结论3:电子商务服务供应链达到整体协调的必要条件为=Q*,即
参数在满足上式的条件下,电子商务平台厂商的最优物流服务订购量决策与供应链整体最优的物流量一致。在该机制下,电子商务平台厂商与物流服务提供商通过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来使供应链达到整体协调。当供应链达到协调并取得最大利润时,电子商务平台厂商与物流服务提供商和产品供应商将共同分享整个供应链达到的最大利润。假设网上零售服务商取得的利润占除去产品供应商利润后的供应链利润比例为λ(0<λ<1),则物流服务提供商取得的利润占除去产品供应商利润后的供应链利润的比例为1-λ,即=,整理可得:
则电子商务平台厂商与物流服务提供商将以比例λ分享去除产品供应商利润后的供应链利润。
电子商务平台厂商与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利润分割比例λ可根据双方在服务供应链中具体的博弈能力灵活确定。本算例分析中,是按照双方的成本比例来分割利润的,即
以上设计的协调机制是在不同厂商之间契约关系的基础上,通过设计合理参数来实现供应链系统的整体协调。契约参数一般由电子商务平台厂商、物流服务提供商和产品供应商通过谈判进行协商。由上面分析可知,在该协同机制下,只要满足上述结论3和结论4的契约参数条件,该服务供应链系统就可以实现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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