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里芬(2005)等人将威廉姆森(1979)的企业边界治理结构从全球价值链的角度进一步扩展,并应用到产业链治理领域。在资产专用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交易的复杂程度,交易信息的可编码性和供应商能力三个维度,来定义交易成本的性质,进而给出除市场化交易、统一治理和中间型组织之外,更为全面的产业链纵向关系治理模式(表3.5)。
(1)交易的复杂性,即交易过程中涉及信息和知识的复杂程度。某一项交易的发生都会伴随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与组织,根据产品或服务特性的不同,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会用到相应的知识和信息,这种知识应用和信息传播的复杂程度体现为交易的复杂性。尤其是当下游厂商的需求发生变化时,供应商面对的复杂性会进一步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和时尚奢侈品行业的交易复杂性一般较高,而处于产业周期成熟阶段和衰退阶段的行业一般交易复杂性较低。
(2)交易信息或知识的可编码程度,即交易过程中用到的信息和知识可被编码并标准化的难度。如果这些知识和信息容易被编码并标准化,则意味着企业可以迅速将其复制传播,并扩大生产规模,这样投入的专用性资产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和知识很难被编码并标准化,那么,信息和知识的可获得性降低,则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专用性资产。为了提高交易信息或知识的可编码程度,产业链上的主导企业往往会牵头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把这些标准和规范书面化,供各成员企业学习,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
(3)当前和潜在供应商的能力,即供应商满足上游企业生产要求的能力。供应商的规模和实力对产业链的治理结构起到决定性影响。实力强大的供应商甚至可以反客为主,逆向控制上游需求厂商,成为产业链上的主导企业。而规模和实力弱的供应商则会受制于下游产业链主导企业,接受对方的指导和管理,以实现交易产品或服务的生产。(www.daowen.com)
表3.9 产业链纵向关系的决定因素与治理模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基于全球价值链的纵向关系治理模式比威廉姆森的企业治理结构更全面具体。依据交易复杂性、交易信息或知识可编码程度和供应商能力三个维度可以形成八种治理结构与交易形式的组合,如表3.5所示。其中,有三种组合形式现实中是不存在的。首先,当交易复杂性低时,交易信息或知识的可编码程度也低的情况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无论供应商能力强或弱,这两种治理结构都不会存在。另外,如果交易复杂性低且交易信息或知识的可编码程度高,而供应商的能力无法达到下游需求厂商的要求,那么,该供应商将被淘汰出产业链,而能力强的供应商则可以和下游厂商实现市场化交易,因此,这种纵向关系治理模式也是不存在的。
这五种治理模式中,市场化治理模式下的产业链成员之间的协调和控制能力最弱,而科层式治理模式下的行为主体之间控制和协调能力最强。其中,市场型治理是指各个经济行为主体完全按照市场规律来完成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其运行的核心机制是价格理论;科层式即纵向一体化,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转化为企业内部部门之间的层级制的协调与控制。模块化、关系型和领导型都属于网络型治理模式,其控制与协调能力居于市场化和科层式之间。其中,模块化是对交易过程标准化之后的分解与集成,各个子模块之间相互协同,并按照一定的规则互相沟通和结算。关系型模式下的厂商因为空间聚集的效应,降低了交易费用,彼此依靠信誉结成长期的合作关系;领导型治理则是众多中小厂商,特别是小型厂商被大型垄断下游厂商俘获,专门为他们服务,由大型厂商对他们实施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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