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对高标准FTAs网络方面,完善并强化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通报、审查与评估机制,鼓励并推广“软”法律和“最佳实践准则”的使用,谋求区域贸易协定中特定条款或区域贸易协定的“多边化”。
第一阶段: WTO应依据GATT第24条[52]进一步完善并强化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TAs/FTAs)的通报、审查与评估机制。WTO的透明度机制是多哈回合最早期成果之一[53],该机制要求协定缔约方在协定执行日期前向WTO通报相关信息,并就条款内容以及贸易自由化路径等具体信息逐一向WTO进行“事实陈述”(factual presentation),同时授权WTO秘书处行使贸易审查职能。该机制确保了所有RTAs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一致性与标准化,有助于开展对协定的评估、监管与比较。但是目前透明度条款仅散见于各个不同的协定中,WTO可开启专门的《透明度协定》谈判,加强和整合透明度原则,明确各成员国应履行的透明度义务,并就各项规则的贸易影响进行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估与调整。同时,WTO可拓展GATT第24条第7款要求(即主动披露协定各项信息,并及时通知全体成员方协定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成员方开放的综合性RTAs信息交换网站和数据库(RTAs信息交易所),汇集所有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信息,促进成员间的对话、经验共享和知识创新,以加强区域贸易协定和WTO之间的连贯性与包容性,为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从知识共享中获取巨大收益。此外,WTO应引入对RTAs的外部评估与审评机制,研究分析其对成员方与非成员方造成的经济影响,并将其补充为现行WTO贸易政策审评的一个部分。
第二阶段: 鼓励并推广“软”法律和“最佳实践准则”在RTAs/FTAs中的使用。由于RTAs/FTAs中的“规制融合类”新议题触及各国法律主权管辖下的国内政策领域,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执行成本和不确定性,大大降低了发展中成员对其进行谈判的动机和热情。在此背景之下,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软”法律一方面可保障各国在某些特定议题上获得非约束性共识,另一方面为各国预留一定的司法空间,保障其国内司法主权的独立性,成为补充多边贸易体制“硬”法律的有效途径[54]。WTO应鼓励RTAs/FTAs谈判方根据不同议题谈判的具体发展阶段和形式采取不同模式的“软”法律(如表8-3所示),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寻求化解现有谈判困境的非约束性途径,缓解政府间对话模式的“断层”问题,加强WTO“非谈判性、非司法性和审议性职能”。特别是,WTO可进一步仿照APEC的模式,制订、分享并推荐“RTAs/FTAs最佳实践准则”,并就该“准则”的执行目标、信息共享程度、能力建设等设置非约束性的规范,同时借鉴OECD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基于各方实际情况分别评估其现行法律规制体系与“最佳实践准则”的执行差距,并制定建议执行策略。此外,可对“最佳实践准则”辅之以必要的监管条款和“问责制”,确保其承诺的执行效果,以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差。当各类“软”法律出现向“硬”法律过渡的趋势时,应事先阐明适用“软”法律的经济条件和其他条件,并在过渡期根据成员方的发展程度和需要为其提供所需的技术援助。
表8-3 多边贸易体制中不同类型的“软法律”形式(www.daowen.com)
鉴于RTAs/FTAs中所涵盖的某些新议题与新规则(“软”法律和“最佳实践准则”)成果能为WTO的未来改革发展提供经验借鉴,WTO可授权秘书处或RTAs委员会行使贸易审查职能,研究和汇报RTAs谈判与执行中可被WTO吸收或借鉴的做法,包括合作的具体形式、缔约方之间相互影响及执行RTAs所需成本的相关信息等,并评估RTAs相关协定条款对经济与贸易绩效的改善和促进作用。
第三阶段: 首先,谋求区域贸易协定中特定条款或区域贸易协定的“多边化”。通过“多边影响申明”鼓励RTAs谈判方磋商,将使缔约方和第三方同时受益的RTAs条款。充分利用RTAs平台推进贸易便利化、海关现代化理念,利用其作为公共品产生的巨大外溢效应,使协定收益惠及协定以外的第三方。其次,有意识地培养开放性的区域主义理念,推进区域贸易协定之间的协同性,统一各区域贸易协定中类似的贸易便利化规则,设计允许跨区域贸易协定或跨特惠关税制度的原产地累积规则(如对角累积),进而加速其在多边层面的并轨。最后,可通过设计“连接机制”(linking mechanism)实现“开放性”RTAs,允许基于MFN原则,将RTAs中的各项承诺延伸至愿意遵守这些承诺的第三方,并设计区域贸易协定的多边化发展路线图,以推广协定内规制在广泛的成员范围内被接受使用。一旦参加方达到实质性多数,则可逐渐地实现协定的“多边化”[5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