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短期方案:应对世贸组织的新风险

短期方案:应对世贸组织的新风险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目前中国方案与美欧等发达国家方案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之处,笔者提出以下短期政策建议以应对当前国际经贸环境的新变化和世贸组织的新风险。在此原则下,可能对世贸组织产生系统性风险的争端解决和上诉机构改革议题应成为世贸组织改革亟须解决的风险议题,目前除美国以外的大多数成员方已就该点达成广泛共识。

短期方案:应对世贸组织的新风险

在“三项基本原则和五点主张”的基础上,2019年5月13日中国正式向世贸组织提交《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提出世贸组织改革的四大行动领域[44],为世贸组织改革和多边贸易体制贡献了中国智慧。针对目前中国方案与美欧等发达国家方案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之处,笔者提出以下短期政策建议以应对当前国际经贸环境的新变化和世贸组织的新风险。

第一,坚定拥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地位,确保全球经济与贸易稳定的运行环境和开放的发展环境。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全球贸易治理的唯一具有法律地位的平台,具有双边、区域性贸易和投资协定及组织不可比拟的天然优势。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WTO贸易政策审议、监督和审查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为构建稳定的世界经济运行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WTO与OECD、UNCTAD合作定期对成员国贸易自由化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所采取的临时性贸易限制措施进行盘点、披露与监督[45],有效地避免了类似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中全球“贸易战”的再次重演,对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爆发与力促世界经济复苏做出了积极贡献。此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世贸组织各层次的决策均由成员方主导(member-driven),所有国家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这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谋求与发达国家对话的对等地位,避免接受歧视性要求或被迫接受更高承诺。因此,在确保世贸组织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广大发展中成员应共同维护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不受侵犯,确保任何成员不得在进出口方面针对其他成员方采取歧视性做法,为国际贸易创造稳定和可预见的发展环境。

第二,从贸易理念上看,可在世贸组织内推动国际贸易理念从追求“双边平衡”向实现“多边平衡”转变。中美货物贸易双边失衡是此次中美贸易摩擦爆发的导火索,然而货物贸易的“双边平衡”并非衡量一国贸易利得和福利水平的准绳。从18世纪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到21世纪保罗·克鲁格曼的“新国际贸易理论”的所有西方经典贸易理论均证实了开放环境中的国际分工与交换体系使世界相对价格低于封闭环境中的各国国内价格,贸易双方均通过国际贸易获得贸易利得,提高国内福利水平。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美国以“零成本”生产并“出口”美元,进口产品与服务,因此,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美国对外贸易长期、持续、大量的逆差成为必然现象。贸易和资本双顺差则是中国进行工业化建设的必经之路。特别是美国出于国家安全及战略考量,长期限制美国具有相对优势的高新技术产品对中国的出口,进一步加剧了中美双边货物贸易逆差。因此,中国可在世贸组织内推动“多边平衡”的贸易理念,追求一国对多个国家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总体平衡,同时启动“相互评估程序”(Mutual Assessment Process)对一国对外贸易的多边平衡情况进行评估,加强多边合作降低一国对外贸易的过度失衡,将经常账户失衡维持在可控的水平[46]。(www.daowen.com)

第三,从特殊和差别待遇角度看,可正式在世贸组织内提出“新兴经济体”概念,对世贸组织中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同时强调“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执行问题。目前,国际组织、研究机构、私人企业确定了各种类型的新兴经济体名录,但是尚未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具有普遍共识的对“新兴经济体”的界定与新兴经济体名录。“发展中国家”问题及“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是中国与美欧就世贸组织改革的核心分歧,均由世贸组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过于笼统导致。具体来看,(1) 中国可主动提出介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新兴经济体”概念,根据成员方发展阶段、经济规模、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重点产品产出等方面,构建衡量指标体系,对世贸组织成员方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区分;(2) 达到上述标准的“新兴经济体”群体不完全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同时不完全承担发达国家在世贸组织内的相关义务,根据“新兴经济体”的发展阶段制定与其执行能力相当的,在世贸组织内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行为守则”;(3) 目前世贸组织内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以“软法律”形式存在,一直存在不够精确、不够有效、不易于操作的“执行问题”,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可要求发达国家正式回应并化解乌拉圭回合中的“规则赤字”和“发展赤字”问题[47]

第四,从谈判议题上看,应以危及世贸组织存亡的议题以及在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具有基本共识的议题为世贸组织改革的突破口。世贸组织规则谈判的宗旨应是与促进国际贸易流动直接相关,包括成员方发展模式在内的与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不直接相关的议题不应被纳入世贸组织未来的改革议程中。在此原则下,可能对世贸组织产生系统性风险的争端解决和上诉机构改革议题应成为世贸组织改革亟须解决的风险议题,目前除美国以外的大多数成员方已就该点达成广泛共识。此外,中国应引导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率先在世贸组织内启动面向21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模式的电子商务、投资便利化等议题,以加强发展中国家群体在新规则谈判领域中的制度话语权,避免“新”规则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成熟后以“多边化”的形式向世贸组织外溢,发展中国家将再次被动接受由发达国家所构建的21世纪国际贸易规则话语体系,进而面临“二次加入WTO”问题。最后,针对目前发展中国家尚不具备能力和条件展开谈判,而美欧等发达成员具有强烈谈判诉求的敏感议题,发展中成员可对相关议题展开能力评估和风险测试,同时解构相关议题的关键要素,实现从已具备成熟条件的分项上取得进展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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