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履行义务和责任承担

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履行义务和责任承担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终,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事件。由此,中国的竞争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确立了法律保障。此外,中国承诺将遵照加入WTO议定书的规定尽快提供初始报价清单,展开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在关税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

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履行义务和责任承担

(一) 第一阶段(19922001年): 加快市场化改革、提高市场准入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取得的显著成就,中国经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为适应全球化进程与加速融入国际经贸体制,1986年7月10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要求恢复中国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中的缔约方地位。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中国未来的经济改革确立了总基调与明确蓝图,自此也自上而下地开启了一系列涉及贸易、金融外汇投资、财政、税收、国有企业、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与此同时,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尤其是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展开了“复关”与“加入WTO”[32]的艰苦谈判,在确保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下,中国勇敢地接受了开放国内市场的挑战,并有效地通过大幅度提高市场准入水平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最终,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在贸易领域,1994年中国颁布《对外贸易法》,为中国贸易政策制定奠定了法律基石,该法确保了中国的贸易法律法规的透明度,遵循国际通行的非歧视原则,并直接促使中国的贸易政策取向由贸易保护向“贸易中性”转变[33]。此外,2000年7月中国修订了《海关法》,规范了海关执法和海关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的合规性、透明度和法制化。在关税方面,中国采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编码),对关税减让表中所有税号下的商品实行约束关税,并逐步在各行业和各部门展开实质性关税削减。根据世界银行和世贸组织的统计,中国的平均实施关税水平由1992年的43%降至2001年的15.6%[34]。在非关税壁垒方面,中国逐步取消了进口调节税、出口补贴以及进口替代措施,降低了进口强制计划、配额和许可证的使用比例,禁止/限制进出口类目、指定经营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透明度均有显著提升。

在金融领域,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正式并轨,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同时,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投入使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由此建成,人民币经常账户实现有条件的自由兑换。自1996年7月1日起,中国许可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华外汇交易自行通过银行间交易系统进行结算,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取消经常账户的兑换限制,从而鼓励外商直接投资。1996年12月1日,中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即“取消对经常账户交易的各种限制”,这标志着人民币实现了经常账户的完全可自由兑换。

在吸引外资领域,中国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体系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形式多样化、投资范围和领域扩大化的新模式。1994年中国拉开以市场为导向的财税改革,统一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率,在鼓励外商投资的同时促使中国的税收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相互兼容,提高了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

市场竞争领域,1993年9月2日,中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作为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1997年颁布《价格法》《刑法》以及199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等也对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相关规定。由此,中国的竞争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确立了法律保障。

(二) 第二阶段(20012007年): 履行加入WTO、深化法制化改革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不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外,中国与多个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构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内,中国对本国国内立法及法规、地方法规、条例、管理措施的透明度、一致性、非歧视性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随后废除或停止了现存法律、地方法规、政府条例和其他规章中与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的规定,为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提供非歧视的国民待遇(协定中有明确描述的“例外”除外)。根据世贸组织统计,1999—2003年间中国共计修订17项法律,签发、修订、废除63项中央行政法规,废止34项国务院法令;2001年9月—2003年7月,共计修订或废除196 453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条例及政策[35]

2001年10月,中国分别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进行修订,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商业竞争之间的平衡。自2001年起,中国对外支付知识产权费年均增长17%,2017年达到276亿美元。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明显。2002年6月29日中国通过了《政府采购法》,通过区分政府采购和普通商业采购,规范了国家机关、公共和社会组织(不包括国有企业)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了政府采购基金使用效率,改善了政府采购项目、标准、实施的透明度,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家及公众利益。此外,中国承诺将遵照加入WTO议定书的规定尽快提供初始报价清单,展开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2004年4月6日中国通过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此次修订增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三章;放开了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限制;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登记制;加强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的职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了《公司法》,简化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设立流程,为中小企业提供所需的各类援助。2005年国务院还签署指导意见放松在电力及设施、铁路、民航、原油等领域的投资限制,允许私人投资进入相关领域。上述中央及地方法律法规的颁布与修订提高了中国新时期对外开放的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透明化进程,并确保中国在对外开放的同时有序与稳步推进符合发展阶段和发展诉求的国内改革。(www.daowen.com)

在关税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规定,中国按照承诺的时间表降低进口产品关税,放宽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中国平均最惠国关税税率由2001年的15.6%降至2005年的9.7%。其中,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平均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同期分别由23.2%和14.3%降至15.3%[36]和8.8%,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汽车及零部件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同期由高于30.1%降至14.8%,纺织品服装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在同期分别由20.7%和24.1%降至10.9%和15.8%[37]

图8-3 2001—2005年中国进口产品关税变动情况
资料来源: 笔者根据世贸组织关税数据计算得到。

在服务贸易领域,截至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38]。在世贸组织分类的12大类服务部门的160个分部门中,中国承诺开放9大类的100个分部门,接近发达成员平均承诺开放108个分部门的水平。在非关税壁垒领域,中国遵照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逐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可获得性和使用范围。在进出口配额上,至2004年底中国已按入世承诺全部取消了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程序的使用,涉及汽车、机电产品天然橡胶等424个税号产品,仅对小麦玉米大米、食糖、棉花、羊毛、毛条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在技术标准、检验检疫措施、应急措施等边境管理措施上,2005年中国实现32%的国内标准基于国际标准制定,44%的标准依照国际标准进行修订,同时废除11.6%与国际标准不符的国内标准[39]。此外,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中国还取消了对外汇平衡要求、本地含量要求和出口绩效要求等限制。

(三) 第三阶段(2008年至今): 承担大国义务、推动国际化进程

经历了1992—2001年努力对标国际经贸规则和2001—2007年充分享受加入WTO红利之后,中国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迎来了主动引导谈判、积极承担大国义务的重要转折。

2015年,中国成为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第16个世贸组织成员。2016年,中国担任G20主席国期间,推动多国完成《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国内批准程序,为协定的早日生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履行该协定方面,中国的A类措施(协定生效后立即实施)所占比重达到94.5%,目前仅保留4项B类措施(协定生效后经过一定过渡期后实施)。同时,中国组建了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截至2017年,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贸易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做好本地区贸易便利化相关工作。在诸边渠道中,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即加入《信息技术协定》,在此基础上,中国深入参与《信息技术协定》的扩围谈判,推动各方就取消201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达成协议。作为《环境产品协定》谈判的发起方之一,中国始终以积极建设性态度参与磋商,在G20领导人杭州峰会期间推动谈判达成重要共识。此外,中国积极推动世贸组织回应投资便利化、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等世贸组织成员普遍关注的新议题并展开相关讨论。中国发起成立“投资便利化之友”[40](Friends of Investment Facilitation for Development, FIFD),引导7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方达成《关于投资便利化的部长联合声明》;中国加入“中小微企业之友”(Friends of Micro,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积极推介中国在世贸组织相关提案中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内容;中国加入“电子商务发展之友”(Friends of E-commerce for Development, FED),积极推动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议题的多边讨论,分享经验做法,以帮助发展中成员从发展电子商务中受益。

此外,中国全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融入多边贸易体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为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做出积极贡献,不断推动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参与全球经贸治理,帮助其他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提高从全球价值链中获益的能力。中国积极响应世贸组织“促贸援助”倡议,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下加强与各国际组织的合作,利用多双边援助资源帮助其他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训经贸人员、提高生产能力、发展贸易投资,加大对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援助力度,缩小南北发展差距。截至2018年3月,中国已对36个建交且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此外,中国于2011年设立“最不发达国家及加入世贸组织中国项目”,已帮助6个最不发达国家加入世贸组织。

中国的发展得益于国际社会,同时中国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更多公共产品。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指出,“全面参与国际经济体系变革和规则制定,在全球性议题上,主动提出新主张、新倡议和新行动方案,增强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和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中国已充分认识到制定与把握国际经贸规则是一国在国际社会中“软实力”与“巧实力”的体现,获取制度性话语权是中国成为经贸强国的重要标志之一。在过去5年中,中国在参与和引领全球经贸规则制定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与开拓。例如: (1) 中国利用G20峰会创新全球经济治理的优先领域和运行机制[41];(2) 中国将“互联互通”元素注入APEC合作框架,倡导以APEC为基础推进亚太自贸区(FTAAP)建设,实现亚太区域经贸规则的整合;(3) 中国支持东盟10国发起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协定》谈判,推动中国国内制度创新与改革和区域贸易投资规则的统一,并借助国际协定的“法律约束力”倒逼中国改革;(4) 中国发起并主导的“一带一路”倡议[42]金砖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上合组织银行,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新型制度性公共产品;(5)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是中国发起的、多个国际组织和100多个国家参与的国际博览会,是推动全球包容互惠发展的国际公共产品。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将为各国出口提供新机遇,为各国共享中国发展红利搭建新平台,为世界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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