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将联合国定义的47个最不发达国家单独明确列为“最不发达国家”以外,世贸组织未设定统一标准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界定和区分,各成员方通过“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的方式判定是否为发展中成员。在实际操作层面,WTO不同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给出了相关区分标准,并给予不同类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例如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7条规定基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出口竞争力来划分发展中国家;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应对协定的执行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定制式、差异化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然而,此类区分标准并未在世贸组织成员方内达成普遍共识,成为细分发展中国家的官方分类方法。
美国提出应根据成员方是否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成员或已启动加入OECD的程序、是否为G20的成员、是否为世界银行发布的“高收入”国家群体、商品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球贸易总值的比重是否高于0.5%四要件判定该成员方是否为发展中成员并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欧盟要求WTO改变传统的开放性、集体豁免式特殊和差别待遇,转为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客观事实为基础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提供模式。同时,欧盟进一步提出鼓励先进的发展中成员在条件成熟时“毕业”并选择退出特殊和差别待遇,完全执行世贸组织协定中的各项承诺。中国指出WTO应加强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执行和监督力度,提高能力建设援助和技术支持的针对性和具体性。同时,中国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承担与发展水平和经济能力相符的义务。(www.daowen.com)
根据美国提案,36个WTO成员方将被认定为不应享有“发展中国家地位”。然而这一提案刻意忽略了不同成员方的差别国情,不仅将经济总量规模较大的新加坡、韩国、中国剔除,同时剥夺了越南、泰国、印度尼西亚等中小型经济体从现在及未来的WTO谈判中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权利,势必遭到这些国家的强烈反对。根据美国提案,这36个WTO成员方不得继续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而应“完全承担作为WTO成员的充分承诺”,这将彻底打破现有WTO协定及承诺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格局。另一方面,美国提案强调WTO发展中成员义务的履行,并未纠正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则赤字”问题及发展中成员的能力缺失问题。欧盟提案认同美国修改WTO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成员“二分法”的分类标准,要求实现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全面灵活性,但其忽略了两点内容: 一是欧盟提案未具体阐明发展中成员“毕业”并退出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件及门槛;二是对各WTO发展中成员提供“订制式”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忽略了发展中成员识别和诊断自我实际需求的能力制约,同时将极大地提高援助和支持的执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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