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并未对“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进行界定,仅提及在反倾销案件中,当一国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政府具有垄断定价权时,进口国可采用市场经济“替代国”的价格确定被诉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认为“世贸组织的规则框架没有充分预料到由国家主导经济的成员对全球贸易造成的破坏性影响,现行规则以及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规制的严重缺陷,使成员没有足够的工具来应对此类问题的侵蚀性蔓延”。[22]因此,美日欧三方约定将共同磋商并讨论界定“非市场经济政策和实践”的要素和条件;加强对第三国非市场经济政策和实践的信息共享;深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以解决非市场经济的行为和政策[23]。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有关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采用“替代国”的价格测算被诉产品正常价值的测算方法将自动终止。[24]然而,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经济体均未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基于资本账户不可完全自由交易、工会和户籍制度限制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与议价权、外商投资限制、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比重过大、政府控制生产资料并拥有定价权、法律法规服务于经济和产业政策六要素[25]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www.daowen.com)
对“非市场经济地位”争论背后的经济学逻辑为如何确立反倾销调查中商品的可比价格,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坚持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其实质为继续坚持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采取“替代国”标准做法,从而实现对本国传统产业的贸易保护。此外,美国在《美墨加三国协议》中纳入“毒丸条款”[26],迫使其他国家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与美国保持一致,其本质上是通过协定对第三国的发展模式设置潜在义务,阻止其他贸易伙伴国与中国签订贸易协定,违背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即“非经第三国同意,不得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27]而事实上,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讨论应遵循所有制中性和竞争中性原则,遵循世贸组织“非歧视”基本原则,不应以对抗特定国家发展模式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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