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逐步推进中的世贸组织改革的介绍

逐步推进中的世贸组织改革的介绍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阶段:修正决策机制,收缩谈判内容2003年9月坎昆部长级会议以失败而告终,农产品议题和“新加坡议题”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成员之间无法弥合的巨大分歧点,世贸组织遭遇自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大危机。[3]“七月套案”的达成标志着:第一,世贸组织正式放弃原有的“回合+一揽子协定”谈判模式,成员方将就多哈发展议程进行压缩与改进,力图率先在已取得初步共识的议题上实现突破。

逐步推进中的世贸组织改革的介绍

自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达成以来,多边贸易体制不断对贸易谈判、监督审查、争端解决、能力建设四大基本职能及机制设置进行改革校正,以提升世贸组织的运行效率、贸易相关度、法制程度。具体来看,自“乌拉圭回合”至今,世贸组织共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的改革:

第一阶段(19861995年): 扩大谈判议题、确立运行机制,顺利实现从GATT向WTO的过渡

GATT前七个回合的谈判使工业品的平均关税水平从高于40%降至4.7%,成功刺激了20世纪50—60年代国际贸易年均增长率稳定在8%左右的高速增长水平。此后,随着国际投资的逐渐兴起,服务贸易领域的互惠市场准入成为越来越多缔约方的利益诉求点,同时,WTO在农产品领域的漏洞被成员方不断滥用。基于此,“乌拉圭回合”将谈判议题扩大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规制融合议题,同时纳入了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敏感行业议题;在谈判模式上,“乌拉圭回合”确立了“回合+一揽子协定”式的谈判模式,以降低发展中成员的“搭便车”行为,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成员间的利益分歧;在决策机构设置上,“乌拉圭回合”确立了WTO“部长级会议”为最高决策权力机构,该会议是WTO体系内唯一一个包括所有成员部长级官员的官方论坛,负责磋商并决定涉及世贸组织的所有重要问题;在争端解决方面,“乌拉圭回合”创新了结构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严格设定处理争端案件需遵循的程序及时间表,取消了裁决生效的协商一致前提,转为实行裁定的自动采用模式,极大地提高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约束力,提高国际贸易运行环境的法制性、稳定性、可预测性。

第二阶段(19952001年): 探索“新”议题、多元化协定类型,确立多哈回合的“发展”导向

随着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迅速扩散,全球货物贸易出现自1982年以来的首次负增长[1]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争端解决案件的数量显著增加。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要求就“乌拉圭回合”的未尽事宜展开谈判,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在议题设置方面,1996年WTO第一届部长级会议进一步将谈判议题扩大到包括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便利化等四项议题在内的“新加坡议题”。[2]在协定类型方面,1996年WTO第一届部长级会议达成了世贸组织内第一个“实质性多数”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实现了全球具有重大商业意义的特定行业或部门的进一步开放,在满足一定条件后,ITA协议将作为公共产品无条件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产生巨大的溢出效应。此外,为回应多哈回合的发展主题,进一步兑现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的谈判承诺,WTO于1997年设立“增强综合框架”项目(Enhanced Integrated Framework,简称EIF),成立EIF信托基金,以汇总并协调各项可用于支持最不发达国家能力建设的技术援助及资金支持;于2005年香港部长级会议启动“促贸援助”倡议(Aid for Trade Initiative),为发展中成员提供进一步融入国际贸易所需各项援助和资源。(www.daowen.com)

第三阶段(20012008年): 修正决策机制,收缩谈判内容

2003年9月坎昆部长级会议以失败而告终,农产品议题和“新加坡议题”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成员之间无法弥合的巨大分歧点,世贸组织遭遇自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大危机。2004年8月,世贸组织成员方就《多哈发展议程》达成框架性协议(即“七月套案”),各方约定未来《多哈发展议程》的核心内容将围绕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贸易与发展、服务贸易及贸易便利化等议题展开,“新加坡议题”等分歧较大的议题将暂时搁置。[3]“七月套案”的达成标志着: 第一,世贸组织正式放弃原有的“回合+一揽子协定”谈判模式,成员方将就多哈发展议程进行压缩与改进,力图率先在已取得初步共识的议题上实现突破。[4]第二,多边谈判的议题设置以符合当前发展阶段和所有成员方的共同利益诉求为出发点,并非美欧等发达国家的“一言堂”。

第四阶段(2008年至今): 加强贸易监督与审议、改革特殊和差别待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WTO开始与OECD、UNCTAD展开合作,定期对成员方贸易自由化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所采取的临时性贸易限制措施进行盘点、披露与监督,并定期发布《贸易监督报告》[5],有效地避免了类似20世纪二三十年代经济“大危机”中全球“贸易战”的再次重演。此外,2018年11月1日WTO货物贸易理事会发布“关于强化WTO成员履行通知义务的通报”,要求相关工作组或委员会就每年WTO成员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作出评估报告,并对现有通知义务及程序进行系统改革,对未能充分履行通报义务的成员进行“行政”处罚,[6]以促进WTO成员方更好地履行通报义务。在特殊和差别待遇方面,WTO成立以来达成的首个多边协定《贸易便利化协定》改变了传统的“一刀切”模式,针对不同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对每一项条款的执行能力、所需能力援助支持进行“定制式”客观评估,并创造性地将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国家执行协定的能力与执行协定的行动相联系。《贸易便利化协定》对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创新模式是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最终接受该协定的重要原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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