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对称的区域主义将经济地位日益增强的新兴经济体排除在外,加速国际贸易治理体系的分裂局面
巨型区域贸易协定主要呈现出发达国家主导、中小型经济体参与、领先发展中成员被排除在谈判框架之外的特点。由于中小型经济体在双边、复边、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议价能力远低于“一人一票”制的多边贸易体系,为换取发达国家的互惠市场准入、离岸投资、技术溢出、能力建设,中小型经济体“无条件”将“第二代”贸易政策的规则制定权让渡给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实现围绕特定产品或行业价值链的规制“输出”。为了巩固本国在区域价值链中的地位,提高本国在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制定领域的领导力,被排除在巨型区域贸易协定之外的中国、印度、巴西等领先发展中成员将在既有巨型区域贸易协定之外另起炉灶,构筑与当前发展阶段相匹配的区域价值链规则[如由]中国主导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协定)〗。然而,领先发展中成员和发达国家分庭抗礼将进一步加速国际贸易治理体系的碎片化。尤其是考虑到巨型区域贸易协定占全球经济总量的比重,其对国际贸易治理体系的割裂作用远甚于自由贸易协定。
(二) 巨型区域贸易协定具有对价值链低端国家的低端锁定效应和对域外国家的歧视效应
发达经济体通过巨型区域贸易协定实现布局区域,控制知识产权溢出和价值链升级路径,影响全球价值链的布局走向。协定通过延长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禁止要求“技术本地化”、增强对数据的保护,一方面加强了对创新活动和技术的保护程度,降低发达国家离岸投资和生产的潜在成本,维护其在价值链贸易中的核心优势;另一方面,提高了发展中成员的研发成本,锁定发展中成员的价值链低端位置,阻碍发展中成员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及价值链的攀升。此外,巨型区域贸易协定在技术贸易壁垒领域采用共同监管模式,在专业服务领域资质相互认可,电子商务领域推动达成数字认证与签名技术的多边共识,降低域内国家间贸易成本、推动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形成封闭的区域价值链,阻碍域外国家的嵌入。例如,TPP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中规定所有来自缔约方的原材料投入可共同累积,在达到一定的本地含量标准后享受关税削减待遇,若未能达到本地含量标准则不得享受优惠税率。该条款明确排斥非缔约方的原材料供应,王中美的研究表明在协定谈判期间该条款已通过市场预期的改变影响企业的投资和贸易决策,进而影响到全球价值链的布局。[30]
(三) 对域外国家的投资流向产生扭曲效应(www.daowen.com)
追求规制合作的巨型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国通过在成员国之间设定更高标准的边界后措施,削减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成本,刺激跨国公司在缔约国内部投资的意愿,进而提高集团内部的福利水平。然而,受投资规则要求的限制,巨型区域贸易协定以外更具生产效率的企业将被锁定在生产网络之外,跨国公司只能寻求缔约国以内次优的资本流入国,造成对投资的扭曲作用,并引致效率的损失。
(四) 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保障协定的生效与执行
巨型FTA的谈判、生效与执行均以缔约方为导向,不受任何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约束,在协定正式生效前缔约方终止或退出谈判的违约成本几乎为0,谈判参与方的国内政治局势、商业环境、立法或司法流程等任一环节的变动均可能直接导致谈判的中止或流产。特别是考虑到当前“逆全球化”背景对经济政策制定的重要影响,更加剧了政策的不确定性。美国退出TPP协定,TTIP协定和TISA协定谈判相继停摆正是巨型区域贸易协定不稳定性的最真实写照。此外,巨型区域贸易协定的内涵早已超越边境措施和“贸易”领域,涉及协定与缔约方国内法律、行业法规、条例、标准的匹配,对国内政策空间具有较强的侵蚀作用[31],缔约方国内替代性行业、政党之间的政治博弈将增加协定的不确定性。与WTO显著不同的是,TPP协定的第28章第28.3条第1款c项列明TPP协定的争端解决条款仅适用于第2章(国民待遇与货物贸易市场准入)、第3章(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认定程序)、第4章(纺织品与服装)、第5章(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第8章(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10章(跨境服务贸易)、第15章(政府采购)。这一“正面清单”的列举方式表明TPP协定争端解决条款并非适用于协定涵盖的所有议题和条款[如第]18章(知识产权)、第14章(电子商务)并不适用TPP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由此可见,TPP协定“半开放”式的争端解决机制仅适用于缔约方之间分歧较小的传统贸易政策领域,如何保障“新”议题的执行,以及如何处理“新”议题领域的争端仍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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