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贸易与可持续发展
由于美欧相关的非政府组织(NGOs)担心TTIP规制融合条款可能会造成“去规制化”,损害消费者权益、劳工标准、环境标准及其他公共利益,因此美欧双方坚持在环保领域与劳工权益保护上实施最高标准。
现阶段中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和劳工标准方面的法制基础较弱,中国几乎未在双边与区域贸易协定中触及该类条款或作出实质性承诺,TTIP协定的可持续条款等同于对中国提出更苛刻的国际标准。在贸易与劳工标准议题上,中国首次在中瑞自贸协定中纳入劳工、权利、反腐败等内容,协定就贸易与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表述和规定。对于中国国内而言,在环境标准方面,中国在双边、区域、多边领域参加了数十个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公约和条约。但从总体水平来看,中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仍然十分明显(如PM2.5、气候变化等)。在劳工权益方面,中国的国内劳动立法与国际标准相比存在一定差异。目前,中国已批准了与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禁止童工两个核心劳工标准有关的国际基本劳工公约,但未批准与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废除强迫劳动有关的基本劳工公约。中国的工会尚缺乏国际劳工组织(ILO)所界定的工会“独立性”,这导致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大打折扣。
(二) 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美欧双方国内创造就业的核心力量,TTIP协定谈判旨在通过削减成本高昂的标准壁垒,提升中小企业对跨大西洋贸易的参与程度;其次,谈判呼吁双方成立“中小企业委员会”,为中小企业提供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各类相关信息;此外,欧盟敦促美国设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服务网站,以公布与关税、税收、规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三) 国家—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
美国发起国家—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以下简称ISDS)谈判旨在提升贸易与投资透明度,防止歧视行为、不合理征收、不平等待遇和对资本流动的过度限制等。该机制允许在投资者认为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就相关争端向所投资的东道国或第三方仲裁法庭提起诉讼。ISDS机制允许企业向立法、行政措施甚至东道国为保障公共卫生和其他公共利益事务做出的司法决定提出异议,允许公司要求赔偿由于实施这些公共利益保护措施而未能获得的利润。欧盟对该议题持谨慎态度,2015年7月8日,欧盟通过关于TTIP的谈判决议案,要求用新的司法体系代替引起巨大争议的ISDS机制。
ISDS是对国家间传统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挑战,将对中国未来司法体系产生重要影响。从法律层面看,ISDS从根本上改变了公司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平衡。ISDS机制不允许国家对投资者采取仲裁,相比之下,外国投资者可在仲裁人面前质疑国家,即该机制将企业和投资者提升到一个等同于国家的法律地位。此外,ISDS还将削弱一国政府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医疗体系运行的能力。由于ISDS的“投资”定义中包含知识产权,则药品制造公司可利用ISDS机制,以政府执行的促进获取药品的卫生法规措施(如价格控制、市场营销审批、更严格的专利获取标准)将损害他们的知识产权收益为由起诉任何TTIP成员国(如美国礼来公司诉加拿大政府的案件),这一做法将影响缔约方国内药品定价,打击为保护公众获取平价药品的公共卫生政策。(www.daowen.com)
(四) 竞争
TTIP协定对竞争政策的谈判内容包括加强反腐措施,防止价格密谋以及市场权利滥用,确保与国有企业的公平竞争,公布对企业的补贴等。TTIP协定对竞争政策的谈判将对中国产生重要影响。
2008年8月中国《反垄断法》生效,同时成立反垄断委员会执行以下职责: 审查企业并购;审查与定价相关的垄断行为、滥用主导权与滥用行政力量;审查与定价不相关的垄断行为、滥用主导权与滥用行政力量。然而具体来看,中国仍应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改善: (1) 在执行竞争政策的目标上应进一步关注消费者福利水平,保障交易竞争性过程,而非产业政策与其他非竞争性目标。(2) 鼓励《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性,区分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职能属性,避免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3) 《反垄断法》对企业兼并、定价的审查对外国政府与企业存在一定的歧视性。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90%的兼并审查涉及至少一个跨国公司,而反垄断法委员会同意的24项附带条件的兼并案例中并无中国企业之间的兼并。同时,尽管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将同样受到与价格相关的审查,但在近期外国企业受到的审查逐渐增加。除此以外,与定价相关的价格审查调查过程在可预测性、公平性与透明度上均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五) 知识产权与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保护是TTIP谈判的重要谈判议题,美欧双方试图通过TTIP协定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达成“TRIPs+”条款,为今后的知识产权谈判树立旗帜。
目前,中国知识产权所有者面对复杂的、不确定的执行环境,政府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合作、培训不足、资源限制、执行过程及执行结果透明度不足、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障碍、本地保护及腐败问题等是当前中国执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主要困境。具体来看,首先中国法律规范对跨国公司法律援助不足,诱发中国竞争者主观或利用他人盗取跨国公司商业秘密的案件显著增多;其次,中国对电视、广播音乐、书目保护程度极低易诱发严重的盗版问题;再次,中国尚未设立专门的《地理标志法》,而是将其包含在商标法及其执行规章中,规定按照相同的程序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且相关方可自主选择注册地理标志的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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