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入解析TPP协定:内容、理念与特征

深入解析TPP协定:内容、理念与特征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TPP协定的结构与内容要点TPP协定共包括30章,除第1章“初始条款与一般定义”外,余下的29章可以归结为四个模块的内容。TPP协定在这些方面获得了较为重大的突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监管一致性、透明度和反腐败方面首次确立了规则与纪律。它涉及对TPP协定中的各项内容开展合作、监督、评估及改进的机制与程序。(二)TPP协定的理念作为当前高质量、高标准和高水平FTAs的样板,TPP协定蕴含了当代六大贸易规则制定理念。

深入解析TPP协定:内容、理念与特征

(一) TPP协定的结构与内容要点

TPP协定共包括30章,除第1章“初始条款与一般定义”外,余下的29章可以归结为四个模块的内容。

第一个模块为“市场准入”。它涉及货物、服务、投资自然人流动、政府采购的自由化、便利化与准入(开业),包括:“货物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第2章)、“海关管理和贸易便利化”(第5章)、“跨境服务贸易”(第10章)、“投资”(第9章)、“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第12章)、“政府采购”(第15章)。此外,协定还对一些有重大商业意义的产品或部门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单独设立章节或在其他章节中赋予特别显著的地位,包括: 农产品(第2章)、纺织品服装(第4章)、金融服务(第11章)、电信服务(第13章)、专业服务(第10章)、快递商品及服务(第5章和第10章)。

第二个模块为“规则与纪律”。它涉及对与生产、贸易、投资、经营等相关的边界措施和边界内措施进行监管协同的各种规则与程序。它涵盖了在WTO协定下已有的边界措施规则,包括:“原产地规则和程序”(第3章)、“卫生及动植物检疫”(第7章)、“技术性贸易壁垒”(第8章)、“贸易救济”(第6章)和“例外和一般条款”(第29章)。更为重要的是,它还纳入与创立了与边界内措施相关的诸多新规则,包括:“知识产权”(第18章)、“投资”(第9章)、“政府采购”(第15章)、“竞争政策”(第16章)、“电子商务”(第14章)、“劳工”(第19章)、“环境”(第20章)、“国有企业和特定垄断企业”(第17章)、“监管一致性”(第25章)、“透明度和反腐败”(第26章)。这些规则均属于“第二代”或“下一代”贸易政策的范畴,部分议题曾在WTO多哈回合谈判中饱受争议并最终退出谈判议程,但却在近年来高标准的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中大放异彩。TPP协定在这些方面获得了较为重大的突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监管一致性、透明度和反腐败方面首次确立了规则与纪律。

第三个模块为“运行与执行机制”。它涉及对TPP协定中的各项内容开展合作、监督、评估及改进的机制与程序。(1) 建立TPP委员会(由各国部长组成)负责全面事务的指导、磋商与决策(第27章“行政与制度安排”);(2) 在主要章节下设立17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极少数为专家委员会)开展对实施协定的监督、磋商与评估;(3) 在部分章节中要求成员方在国内设立协调与对话机制,如: 劳工对话与合作机制(第19章)、公众参与环境问题协商机制(第20章)、政府部门间监管协调机制(第25章)等;(4) 开展有效的评估、分析与合作,并在未来提出改进建议,包括: 评估成员间合作潜力与能力建设优先领域(第21章“合作与能力建设”)、评估TPP协定对竞争力与区域整合的影响(第22章“竞争力与商业促进”)、评估TPP协定对发展的影响(第23章“发展”);(5) 单独设置“中小企业”章节(第24章),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共享TPP协定的收益,特别是有效融入全球与区域供应链;(6) 关于协定生效、修改与退出的规定(第30章“最终条款”)。

第四个模块是“争端解决”。它除了规定类似WTO的一般性争端解决机制(第28章,即国家—国家争端解决)外,还在金融服务、劳工、环境章节下专门补充设定了独立的争端解决方式与程序(主要是强调加强仲裁的专业性)。更具有重要意义的是,TPP协定首次在巨型FTAs中引入了“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第9章),从而为跨国公司挑战东道国政府的规制政策提供了渠道。同时,协定也明确了商务人士临时入境、竞争政策、监管一致性、中小企业、合作与能力建设、竞争力与商业促进、发展等议题不受TPP协定的争端解决管辖,控烟政策、与反倾销反补贴诉讼相关的最佳作法、医药或医疗设备上市或报销的透明度与程序等具体议题也被排除在争端解决机制之外。

(二) TPP协定的理念

作为当前高质量、高标准和高水平FTAs的样板,TPP协定蕴含了当代六大贸易规则制定理念。

(1) “自由贸易”(free trade),即给予外国贸易商和企业在货物、服务、投资、政府采购方面的市场准入、便利化与非歧视待遇(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与习惯国际法相适用的最低待遇),这也是一般贸易协定所共同认定的基本准则。

(2) “公平贸易”(fair trade),即通过协定限制成员方不会因缺失立法、降低执行标准或赢得国家非商业性支持而获取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尤其体现在知识产权、环境、劳工、国有企业等领域。

(3) “价值链贸易”(trade in value chains),即通过区域贸易安排促进国际生产网络发展、区域内贸易和资本流动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通过贸易与投资净创造效应使区域内企业与公民能切实从协定中分享获益。这一点特别体现在TPP协定中的“竞争力与商业促进”和“中小企业”章节上。

(4) “价值贸易”(value in trade),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资本流动不仅反映经济竞争力水平,同时也包含着在公共卫生健康可持续发展、人权、劳工标准、透明度、反腐败、发展等方面的人文理念、价值判断与社会制度,贸易与投资政策对这些价值取向的缺位与忽视将造成国家间的不公正和不公平竞争,即所谓“社会倾销”。(www.daowen.com)

(5) “安全贸易”(trade in security),即各国在确保开放、竞争与一体化的同时有权通过保留自由裁量权和被协定所授权使用的“安全阀”措施保障本国在政治军事、经济(产业)、金融、生态、信息、隐私权文化等方面的安全,这体现在TPP协定中所列明的各种豁免、例外、部分成员方的过渡期及保留、可以使用的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过渡期保障措施)。

(6) “包容性贸易”(trade for inclusiveness),即对特定对象与群体的关注、支持与差别待遇,包括: 中小企业、不发达国家、低技能劳动者以及落后地区,例如,TPP协定特别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网站信息和能力建设支持,保障其从参与地区供应链中获益[2],并允许越南、马来西亚等成员在实施协定时保留较长的过渡期。

TPP协定的上述理念是如何演化而来的呢?从本质上来说,TPP协定是对基于21世纪全球新型生产方式的“新一代”贸易与投资政策的制度反应。传统的国际生产与贸易方式是“国内生产、全球销售”,因而国家之间聚焦的问题是如何形成在互惠基础上的市场准入,由此贸易协定的重点也就在于相互削减关税、配额、贸易许可等边界壁垒,从而导致“向下竞争”的贸易自由化。但21世纪以来,国际生产与贸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全球生产、全球销售”已成为新型模式,随着制程(工序)分割、合同制造、服务(任务)外包、全球采购、垂直专业化投资等方式的兴起与扩散,以产品内分工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已经成为当代国际分工的主流。在这种新型全球生产网络中,中间产品贸易、商业存在形式的服务贸易、跨国投资、商务人员流动比传统的最终产品贸易和跨境服务贸易的作用更加重要。由此,“新一代”贸易政策关注的焦点性议题也就由“全球销售” 转为“全球生产”,从而实现全球供应链无缝对接、成本降低以及竞争力提高。

然而,影响全球生产的主要壁垒则来自边界内措施,特别是各种国内规制政策措施,包括: 标准、监管、商业惯例、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司法体系等。这些措施在不同国家间存在广泛差异,这一方面是历史演化形成的,另一方面是政府设定公共政策目标和执行程度的差异造成的。如果政府所实施的某些公共政策过于严厉(比如采取干预经济的产业政策、歧视外国投资的限制性措施、针对进口的苛刻技术壁垒标准和过分的卫生及动植物检疫等),就会形成“隐形”的国内保护壁垒。相反,如果政府所实施的某些公共政策过于松弛(例如缺乏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低水平的劳工与环境标准等),则会使这些国家由于未尽国际责任和道德义务而在竞争中获取不正当的出口优势与利益。因此,需要通过新型贸易协定对各国的边界内措施进行规制协调与一体化,在达成一些共同认同的最低标准与规则基础上,逐步实现向更高标准与规则迈进,即“向上竞争”。这种规制融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标准水平协调,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及动植物检疫;(2) 准入水平协调,如商业存在形式的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3) 竞争水平协调,如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国有企业、电子商务、劳工、环境;(4) 治理水平协调,包括透明度、反腐败、监管一致性、行政与司法制度。不难看出,TPP协定的重点与创新之处正在于制订了一整套基于全球价值链、以国内规制一体化为核心、努力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为公共政策目标加强监管之间平衡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新规则体系。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说,TPP也是一个带“牙齿”的协定,它体现出很强的对国内政策自由度的侵略性,从而使成员方能够保留的国内政策空间越来越少。

(三) TPP协定的特征

第一,通过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商务人士流动领域大幅度削减壁垒,TPP协定实现了较全面和更高水平的市场准入。各成员方按照在TPP协定中的承诺与减让,在货物贸易领域将分阶段将所有产品的关税削减为零,从而成为一个“无例外”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中近90%的货物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刻执行零关税,大米奶制品、糖类、猪肉牛肉化工汽车等敏感产品虽有相对较长过渡期,但仍然实现史上最大幅度的关税削减[3]。在服务贸易领域,TPP协定要求成员方取消对服务提供商的数量限制、特定法律实体类型限制[4]本地化要求[5],仅对国防、金融、航空等少数特殊服务业设置例外条款,实现了较充分的市场准入。在金融服务领域,协定允许开展直接跨境销售特定金融服务[6]。在电信服务领域,协定要求确保各国主要电信服务供应商为外国服务供应商提供互联网接入及电信基础设施[7]的使用服务,并以非歧视的方式管理稀缺电信资源[8]的分配和使用。在商务人士临时入境领域,协定的范围由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扩大为: 提供售后、租赁、安装与维修服务的商务访客;特定高技能专业人士和技术人员;投资者等。

第二,TPP协定在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领域采取“清单”准入或活动列明方式,构建了创新模式的样板。TPP协定中的服务贸易与投资的市场准入共用两份“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9],其中一份是“当前措施”,包括该缔约方关于未来不再收紧有关措施以及实施自由化的承诺,另一份是缔约方在未来保留完整自由裁量权的措施和政策。12个成员方均已按此提交了国别“不符措施”附件。通过建立这样一个强大并基于规则的框架,协定不仅保证了向外国服务提供商和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加透明、稳定和可预测的商业环境,也为所有高标准的FTAs设立了一个可供参考的“负面清单”模板格式[10]。此外,在“政府采购”章节下,协定还设立了关于政府采购的实体和活动的“正面清单”,即政府采购国别减让表。它包括所覆盖的中央政府部门、次级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部门、其他实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详细名单以及所覆盖的不进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清单。最后,在“国有企业与特定垄断企业”章节下,协定开创了国有企业不符活动的“负面清单”,详细描述了所列明的各国国有企业接受政府非商业援助和进行非商业性经营的不符活动范围与措施。

第三,在传统贸易规则领域,TPP协定提出了更严格的纪律要求。例如,在原产地规则议题上,通过更严格的规则确保缔约方而不是非缔约方成为协定的主要受益者。特别是在纺织品与服装产品上实施“从纱原则”,要求使用TPP各缔约方区域内的纱和纤维,只有针对那些“短缺原料”才允许使用区域外供应的纱和纤维。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上的重要创新是在7个特定行业推广共通监管模式,包括化妆品、医疗器材、制药、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红酒和蒸馏酒、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专利配方、有机农产品等,主要内容为采纳国际标准和相关国际组织机构的建议、加强合作、实施贸易化便利措施。在贸易救济方面,TPP虽允许成员方对造成威胁或损害的进口商品实施全球保障或过渡性保障措施,但同时也对其使用条件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定,例如: 不能对同一产品采取一次以上的保障措施,只能采取提高关税的方式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而不能采取关税配额或数量限制的方式,过渡性保障措施最长可以维持2年并享受1年的延长期[11],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须按照双方商定的金额提供赔偿金。此外,成员方可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比如资本管制),但受到一些条件下的使用限制。

第四,TPP协定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投资保护,并引入了中立而透明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协定关于“投资”的定义与口径从传统的“直接投资”扩大到包括“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任何资产”。除了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外,协定还为符合国际法惯例的投资提供了最低待遇标准[12]。协定禁止业绩要求[13],禁止非公共目的、非正当程序、无赔偿的征收,以及禁止对资金自由转移、汇入或汇出、货币自由兑换采取限制[14],禁止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国籍限制。此外,最具显著意义的条款(也是最具争议的条款之一)是,协定采用了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对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进行中立而透明的仲裁[15]。它赋予了跨国企业更大的权力对因东道国法律与政策变化所带来的损失要求赔偿。不过,这个机制的使用也受到了一些限制与例外[16],同时在激烈的谈判后,协定最终排除了烟草行业,从而确保TPP成员国可以对烟草行业进行管制与实施公共禁烟措施。

第五,TPP协定为应对创新、互联网与数字经济、可以持续发展、国有企业、腐败等新问题,在“规制融合”类的新条款与规则上设定了高标准,体现了示范与引领效应。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17],协定要求所有成员方须加入或批准的一系列国际协定;将声音与气味专利、商业秘密、加密电视卫星信号、电子出版物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实施对新农药生物制药非披露试验与数据的保护,并分别赋予其不低于10年和8年的保护期限;打造强有力的执法体系,包括民事程序、临时措施、边境措施,以及针对伪造商标和版权剽窃等行为的刑事程序和刑罚。在竞争政策上,协定禁止反竞争商业行为以及欺诈和欺骗性商业活动等有害消费者的行为,确保在遭受到违反某国国内竞争法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时,私人拥有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在国有企业问题上,协定要求确保各成员国企在进行商业采购和销售时基于商业考虑,不得向国企提供非商业性帮助的方式(比如优惠的融资或者带选择性的监管),公布各成员的国企名单并详细说明政府对有关国企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所提供的非商业性援助的范围和程度。在劳工方面,协定要求各成员方通过法律纳入和维持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宣言所承认的基本劳工权利,包括: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和禁止最有害的童工形式、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在法律制度框架下规定适宜的工作条件,包括: 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和健康条件;禁止进口由强迫劳工或童工所生产的货物,或包含强迫或强制劳动成分的货物。在环境方面,协定要求各成员须履行在《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国际公约》下所做出的承诺,禁止最具危害的渔业补贴[18],并对公众提交的意见进行公开的书面答复与讨论。在电子商务问题上,协定禁止强制要求使用本地服务器存储数据[19]、禁止强制要求提交或开放软件源代码[20]、禁止为偏袒国内生产商或供应商而采取歧视措施或网络封锁、禁止商家向消费者发送未经索取的商业电子信息。在反腐败方面,要求所有缔约方批准并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加强其国内反腐败法与规则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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