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GPA协定的谈判背景解析

GPA协定的谈判背景解析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GPA协定是世贸组织管辖下的诸边贸易协议,共包含世贸组织内的47个成员国和地区[10]。1994年,GPA协定的范围再次扩大,涵盖了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包括建筑服务。此外,GPA协定单纯以政府采购的市场准入为目标将阻碍一国政府实现环境、生态或人权等非贸易目标。

GPA协定的谈判背景解析

世贸组织的一般规则不要求成员在进行政府采购时使用国民待遇原则,即在政府采购中可以合法地歧视其他成员的货物、服务、工程和供应商。这一规定为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国家政府预留较大自由量裁空间,直接导致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程序透明度较低,造成生产资源的无效配置并极大地增加了政府财政负担。基于此,为维持适度管制承诺,保证政府采购透明度,尽可能地消除本国及其他国家生产商及供应商之间的歧视性差别待遇,开放政府采购行业,促进国际竞争,《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al Procedurement Agreement,简称GPA协议)由此展开。《政府采购协定》是世贸组织的4个诸边贸易协议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该协议管辖范围很大,将贸易自由化引入了GATT管辖范围外的一个重要领域,协定缔约方在协定生效后逐渐增加。

GPA协定是世贸组织管辖下的诸边贸易协议,共包含世贸组织内的47个成员国和地区[10]。第一个GPA协议于1981年生效,并于1988年得到修改,只适用于货物贸易和中央政府的采购。1994年,GPA协定的范围再次扩大,涵盖了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包括建筑服务。此外,协定还扩展到地方政府实体的采购及其他政府实体和企业的采购,如公用企业。然而从协定成员构成来看,GPA协定主要缔约方为发达国家及小部分发展程度较高的发展中成员,然而资源无效率配置、腐败最严重及政府采购最缺乏透明度的国家仍不愿放弃政府采购这一变相补贴本国产业发展的有力工具。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致力于通过“胡萝卜加大棒”式的强硬态度促成GPA的多边化从而为本国企业在外国政府采购的投标过程中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发展中成员政府的腐败行为及企业的寻租行为。一方面,协定通过给予发展中成员更长的转型期等特殊差别待遇向发展中成员传递积极信号,鼓励其加入GPA。另一方面,欧盟禁止成员国从未给予欧盟政府采购互惠市场准入的成员国处采购,并试图以此“威胁”非GPA成员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欧盟这一指令与《美国贸易协定法案》(U.S. Trade Agreement Act)有异曲同工之妙。然而,印度、巴基斯坦、埃及等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国家则质疑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将削弱本国企业竞争力,引起国际收支失衡,最终影响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此外,GPA协定单纯以政府采购的市场准入为目标将阻碍一国政府实现环境、生态或人权等非贸易目标。从协定结构来看,GPA协定中的主体内容采用“美式”模板,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协定文本,规定GPA项下采购程序遵循的基本原则及程序以确保采购过程透明、公正、非歧视及可预测;二是各参加方经过谈判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清单,用于明确GPA所覆盖的政府采购需达到的门槛条件: 采购金额是否超过最低金额门槛;采购实体是否为各成员国附录清单中所列明的主体;采购产品或服务类型(产品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服务为“正面清单”模式);产品或服务原产国是否为GPA成员国。(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