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谈判的裹足不前不仅延缓了在多边框架内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更促使各国纷纷在区域、诸边或双边渠道中寻求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规则谈判的替代性路径。2013年3月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23个“服务业挚友”(Really Goods Friends of Services)国家启动《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的谈判,谈判旨在建立新型市场准入承诺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消除服务规则的不一致性,制定反映21世纪新型贸易模式的更高版本的、具有普适性的服务贸易新规则,并致力于最终实现该协定的多边化。一方面,TISA对服务贸易的定义、范围、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一般性准则及责任的豁免等均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保持一致,为其将来作为GATS 2.0成功多边化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奠定良好基础;另一方面,TISA作为不同于FTA自由化程度和规则差异的校验器,将在一定程度上整合并完善现有自由贸易协定,有效缓解“意大利面碗”对不同缔约方产生的生产率抑制效应及差别歧视效应。具体来看,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比,TISA在“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新的增强的纪律”上均作出适应性改变。
(一) 具体承诺减让表
从减让表的形式上看(表6-1),在“水平承诺”部分TISA增加A(不适用“冻结条款”和“棘轮条款”的例外行业与部门)和B(不适用“冻结条款”的例外行业与部门)两项;在“部门承诺”部分TISA对“国民待遇”的限制改用“负面清单”形式。《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条款仅在“具体承诺”部分以“正面清单”形式提出,其效力由一般原则降为具体承诺,仅适用于成员方列入清单并承诺开放的若干部门,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可降低开放程度或免于开放若干部门。与之相比,TISA减让表在水平承诺中增加了A和B两部分,明确“国民待遇”为所有缔约方必须遵守的“一般性义务”,除列于TISA“负面清单”中的不符措施外,该条款将适用于所有成员方的当前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服务部门。进一步的,TISA通过“棘轮条款”(TISA第2部分第2条第3款)和“冻结条款”(TISA第2部分第2条第2款)将各缔约国在相应部门或领域的歧视性措施锁定在当前水平,约束各缔约国一旦以单边、自主方式实现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则需在下一回合的谈判中自动将其纳入贸易投资协定并永久受其约束。此外,TISA就其“负面清单”上的“不符措施”规定了一定期限(5—10年)的过渡期,极大地提高了协定透明度,保障改进措施,以利未来审查和开放,有序提高成员方开放程度。
表6-1 TISA具体承诺减让表
服务提供方式: (1) 跨境交付 (2) 境外消费 (3) 商业存在 (4) 自然人流动
注: *此部分所列各部门、分部门和行业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不受TISA国民待遇约束;**各成员方“国民待遇”项下的限制水平以协定生效之日起保留的各项措施为基准,并随后续相关措施的改进和变动而实时更新;
资料来源: 本表根据欧盟在TISA谈判中的初始报价清单制作而成。
从减让表的具体承诺部门上看,TISA涵盖《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所有服务部门,并从“运输服务”项下拆分出“运输的辅助服务”和“其他运输服务”,同时增加“能源服务”作为三个独立的服务部门纳入减让表的具体承诺中。随着各国对能源服务可贸易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能源贸易价值链形成,并成为服务贸易价值增值的重要环节。但是,能源作为国家战略的组成部分具有极强的垄断特征,“能源贸易”议题尚未列入多边谈判框架,世贸组织“服务部门分类清单”(W/120)仅将“与能源分配有关的服务”和“燃料运输”分列于“商务服务”和“运输服务”项下,且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承诺水平非常有限。TISA首次将“能源服务”行业单独列出,并以“正面清单”形式要求缔约方明确做出市场准入承诺,将进一步实现全球能源的最优配置和可持续性发展目标,并借助国际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缓解由能源贸易引发的局部冲突问题。[5]此外,“运输的辅助服务”和“其他运输服务”(即“联合运输服务”)则有效回应了数字贸易对物流服务提供商和快递服务所提出的碎片化、时效性、低成本等要求。
(二) 新的增强的纪律
服务贸易协定的涌现伴生出FTA透明度不足及FTA之间兼容性较差的两大弊端。[6]以多边化成员国间“最佳FTA准则”为理念展开的TISA谈判将在一定程度上整合并完善现有自由贸易协定,有效缓解“意大利面碗”对不同缔约方产生的生产率抑制效应及差别歧视效应。目前,TISA中多数领域的谈判都已取得共识(如表6-2所示),只留下一些额外的技术性工作及核心议题尚待解决。
在谈判的市场准入议题上,TISA与TPP水平相当,二者均拓宽了自然人流动、金融服务、空运服务、海运服务及电信服务等“GATS+”条款的市场准入程度,并突破传统服务贸易的定义,将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尚不存在的“GATS-X”条款纳入谈判议程,在获得服务贸易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平衡的同时,全面实现所有服务贸易模式及部门的自由贸易。如TISA将服务贸易模式4“自然人流动”议题的承诺范围拓展至半熟练劳工等,并就其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的条件、时间、在境外停留时间以及是否可延期等问题进行详尽规定。在政府采购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排除了政府为行使职权所提供的一切服务,然而TISA则明确规定除与国家安全、司法职能等一国核心职能相关的采购外,不得将外国企业排除在服务提供商以外。在数据自由流动领域,TISA将推动各缔约方开发、改进、推广数字加密技术的“最佳实践”,增强跨境数据交易的安全性,在充分尊重数据和信息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数据自由流动的目标。(www.daowen.com)
表6-2 TISA与GATS、TPP主要内容的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
TPP协定文本
Gary Clyde Hufbauer,J. Bradford Jensen and Sherry Stephenson, “Framework for the International Services Agreement”, PIIE Policy Brief No.PB12-10, April 2012;
Rudolf Adlung, “The 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 and Its Compatibility with GATS: An Assessment Based on Current Evidence”, World Trade Review, Vol.14, No.4, 2015, pp.617-641.
在规则与纪律议题上,TISA拓展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制融合类条款的广度与深度,引入清晰而全面的“必要性测试”(necessity test)有效界定各国国内管辖裁量权的边界,同时以“具有法律约束力”条款的形式将GATS中未能落实的条款“落地化”,以确保条款的切实执行。在GATS“本地监管”章节的基础上,TISA仿效《会计领域国内管制纪律》就“必要性测试”作出一般性规定,用以区分合理管制措施和对外国潜在供应商施加的歧视性监管措施,进而确保监管政策的必要性、透明度和竞争中立性。在专业服务、银行、保险等领域,TISA要求各缔约国设立相互承认章节,就专业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认证、资格证书提出具体要求,保障消费者免受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商业诈欺伤害,同时避免由于资格证书和认证程序不同产生的歧视。此外,“新型服务”议题是直接促使TISA谈判被搁置的重要原因。目前,世贸组织“服务部门分类清单”(W/120)及联合国产品总分类(CPC)中均无此项,是否可在“国民待遇”原则的“负面清单”中列入此项,如何保障成员方有效利用规制政策应对未来技术环境变化的冲击尚未在成员国间达成共识。
在协定的机制设置上,TISA拟将引入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采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非成员最惠国待遇,同时设置进入条款和多边化条款以期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协定将执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在避免中国、印度等领先新兴经济体“搭便车”行为的同时,无条件地向最不发达国家国提供最惠国待遇,这将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标准化、一体化进程的同时兼顾“发展”议题,减小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在发展水平、自由化程度、标准与规则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受“棘轮条款”和“冻结条款”的约束,TISA将引入“非成员最惠国待遇”以贯彻“最优PTA实践”理念,即TISA缔约方在其他PTA中给予PTA缔约方的优惠待遇必须同时给予TISA的所有缔约方,这一创新成功将其他PTA中的优惠待遇在TISA中诸边化。除此以外,协定将创新性设置“进入条款”和“多边化条款”,以期在中短期内逐步扩大缔约方数目,并为满足“实质性多数”门槛后向多边协定靠拢预留政策空间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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