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争端解决机制是保证协定和条款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在RTAs中,仅有极少数的争端解决程序保持活跃[9];另一方面RTAs对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仅以“尽最大努力”式承诺列出,因此,RTAs中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在发展中成员的实际执行度极其有限。[10]相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对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创新性尝试可保障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有效执行。
争端解决机制是保证协定和条款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在RTAs中,仅有极少数的争端解决程序保持活跃[9];另一方面RTAs对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仅以“尽最大努力”式承诺列出,因此,RTAs中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在发展中成员的实际执行度极其有限。[10]相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对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创新性尝试可保障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有效执行。
本节简要对比了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在贸易便利化措施的覆盖程度、承诺深度、特殊和差别待遇、执行能力上的差异,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区域贸易协定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但两者对贸易便利化措施的覆盖力存在重叠和差异,《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增强了区域协定和多边协定在“贸易便利化议题”上的互补性。
第二,不同区域贸易协定之间就特定条款的覆盖程度和承诺深度存在显著差异性,《贸易便利化协定》为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和区域贸易协定设定共同标准,将有效改善不同区域贸易协定间的“意大利面碗”现象。(www.daowen.com)
第三,区域贸易协定存在着特殊和差别待遇缺失、能力建设援助和技术支持不足、执行系统的无效等多个顽疾,而《贸易便利化协定》则将成员方对协定的具体执行与执行能力相关联,要求发达国家为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技术支持,同时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保障协定的顺利执行,有效化解了RTAs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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