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所界定的贸易便利化是指“改善进出口贸易透明度、可信度及提升进出口效率的边境管理措施改革”[4]。根据2004年7月世贸组织总理事会通过的“多哈工作计划”,贸易便利化谈判的目的包括: (1) “澄清和改进GATT 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以及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相关内容,以期进一步加速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包括过境货物”;(2) “加强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并在贸易便利化和海关执行方面促进海关之间或其他边境管理机构之间的有效合作”;(3) “充分考虑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原则”。据此,《协定》共包含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涉及促进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移动、放行和结关、海关及其他监管机构间进行协作等方面共计12项措施;第二部分为对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执行此项协定所需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条款;第三部分包括最后条款及机构安排。各部分的成果要点详见表5-1所示。
表5-1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主要成果要点
续表
资料来源: 根据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宣言及附件整理, WT/MIN(13)/DEC, 2013年12月11日。
《协定》中的条款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binding commitments)和“尽最大努力的承诺”(best endeavors commitments)。其中,在透明度、费用与程序等由海关当局执行的条款适用“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而在涉及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以及海关合作、信息互换等敏感性议题上,则适用“尽最大努力的承诺”。这主要是由于《协定》并非“自我执行协定”(self-enforcing agreement),它更强调通过贸易便利化的援助措施、早期预警机制、专家组对成员国执行状况的评估、贸易便利化委员会进行信息及经验的共享等措施形成政府间的合作与对话机制。(www.daowen.com)
《协定》主要内容包括: (1) 仿效世贸组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建立“咨询点”,回答政府、贸易商和其他相关利益方提出的合理咨询,并提供所需表格和单证,这将提高政策的“透明度”;(2) 在拟议或修正有关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向贸易商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进行评论和发表意见的机会,从而提高政策决策的公信力与参与度;(3) 最大限度简化与进出口和运输相关的手续条款以保证货物的迅速通关(例如预先提交电子化文件、允许在提交保证金的前提下放行货物、加速对低风险货物的放行、对经认证的贸易商降低单证要求和查验比例等),以便降低贸易商的时间成本与贸易成本,并确保对贸易造成的限制作用最小化;(4) 要求各成员国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单一窗口”(single window),确保文件和数据一经“单一窗口”进行提交后就不会再被要求二次提交,从而大大简化通关手续;(5) 鼓励各成员国采用国际标准认证体系以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审查,减少规制协调成本;(6) 各成员国不得强制要求使用报关代理,这使得符合海关合规要求的进出口企业能以更低的成本为自身提供报关服务,从而降低贸易成本;(7) 要求提高海关程序及管理的透明度,鼓励各成员国共享海关信息,并在提高海关效率方面进行技术和能力建设的合作,承诺成立贸易便利化委员会为所有成员国提供与执行协议所需的各项咨询服务。此外,世贸组织还创建了一个“贸易便利化协定基金”(TFAF),以支持发展中成员全面实施协定所需要的援助。
以上内容自《协定》生效之日自动适用于所有发达成员,而对于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则根据其是否需要过渡期和提供技术支持将协定条款的执行分为三类: (1) 协议生效后发展中成员须立即执行,最不发达成员可在一年后执行(A类条款);(2) 在一定过渡期后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开始执行(B类条款);(3) 在协定生效后的一定过渡期并获得相关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后方才执行(C类条款)。最后一点是协定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将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执行协定的能力与执行协定的行动相联系,当它们未获得履行协定所需的各项能力建设援助和技术支持时,可延长宽限期限暂不执行协定相关内容。这一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创新模式是发展中成员最终同意接受《协定》谈判结果的重要原因。[5]
但协定中对发展中成员的相关能力建设援助和技术支持的规定仍存在以下三方面不足: 一是发展中成员基于“谈判思维”并未对外公布当前贸易便利化水平与执行协定的能力之间差距的评估结果,这可能会导致评估需求与实际需求之间的差异,从而为增加发达成员为发展中成员额外“买单”的风险留下隐患;二是谈判过程及最终协定中并未严格界定接受援助的成员的类型及其应具备的条件,除将优先给予最不发达成员捐赠外,一些需要支持的中等收入成员会面临无法获得援助资格或援助滞后的可能;三是协定中未以法律形式强制要求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的捐赠义务,因此届时有可能会难以确保捐赠金额的及时落实。而目前,执行协定预计所需的援助资金总额远远超过各种国际组织已为该协议的执行所捐助的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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