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应对套牢困境:发展中成员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动态博弈

如何应对套牢困境:发展中成员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动态博弈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第一阶段发展中成员政府执行“松散”的法律体系,跨国公司必然不离岸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对应的支付向量为(0,0)。反之,若此时跨国公司离岸各项资产,将不可避免地遭受发展中成员政府动态不一致性引起的“敲竹杠”问题。然而在有限理性及机会主义假定下的动态博弈中,这一承诺必然为不可信承诺,一旦跨国公司离岸各项资产,博弈双方将自发陷入“套牢困境”中,原因如下:第一,跨国公司形成对发展中成员的专有性投资。

如何应对套牢困境:发展中成员政府与跨国公司的动态博弈

价值链贸易中生产要素的双向跨境流动使生产、服务、贸易与投资逐渐形成“一体化综合体”,伴随着国际生产由发达国家向新兴经济体扩散并逐渐聚集于这些国家及地区,国际生产呈现分散化和聚集化的双重特征。在国际分工关系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成员逐渐形成中心—外围的相互依存关系,FDI成为跨国公司实现全球生产的有效手段,同时东道国政府也通过政策改革与提供商业便利吸引FDI。而与传统贸易中产品在各国之间双向流动不同,在价值链贸易中,触发贸易的关键步骤——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对发展中成员投资,并将其专有技术与发展中成员生产要素结合——是由发达国家单向流向发展中成员。国家之间的非对称性使得价值链贸易面对着与传统贸易完全不同的市场风险,进而导致基于价值链贸易的各国合作基础与世贸组织完全不同。

(一) 静态博弈: 无动态不一致性

在不考虑发展中成员政府可能存在的动态不一致情况下,假定各局中人同时行动。如图4-7中矩阵所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决策是否将其专有技术、管理方式及营销模式离岸至发展中成员,即跨国公司的两种战略为:“离岸”或“不离岸”,发展中成员政府两种战略分别为“提供严格的规则”或“相对松散的法律约束”。在2个局中人各有2种行动的博弈中,形成4种战略空间分别为(严格法律,离岸)(严格法律,不离岸)(松散法律,离岸)(松散法律,不离岸)。具体来看,包括: (1) (严格法律,离岸),即: 发展中成员执行严格的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离岸其有形及无形资产与发展中成员的低价生产要素结合,跨国公司专有资产收益率提高,发展中成员得以实现迅速工业化,实现双赢。(2) (严格法律,不离岸),在这种情况下,无价值链贸易产生。(3) (松散法律,离岸),即: 跨国公司离岸专有资产,发展中成员执行相对松散的法律体系。此时跨国公司有形、无形资产无法得到保障,面临被发展中成员“敲竹杠”的风险;相反,发展中成员在获得跨国公司离岸资产带来的正常收益以外,还将利用本国“松散”的法律体系,侵吞跨国公司各项离岸资产,直接投入使用,从而避免前期自主研发可能产生的巨大沉没成本。(4) (松散法律,不离岸),在这种情况下,也无价值链贸易产生。容易看出在个体有限理性假定下,此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解为(松散,不离岸)[7],即发展中成员维持“松散”的法律体系,跨国公司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等多种动机选择“不离岸”核心资产,最终无价值链贸易产生。

图4-7 价值链贸易中政策合作支付矩阵

(二) 序贯博弈: 政府行为存在动态不一致性

当考虑到跨国公司离岸其有形及无形资产后,发展中成员政府可能存在的动态不一致性,模型由静态博弈转为序贯博弈。如图4-8所示,此时局中人(发展中成员政府与跨国公司)的行动次序有先有后,后行动的局中人能够观察到前一阶段局中人的行动并作出针对性的战略选择。最终,2个局中人各有2种行动的博弈形成了动态三阶段博弈模型,以下采用倒推法分析此序贯博弈树以获得其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图4-8 动态三阶段模型博弈树

在博弈的第三阶段,由发展中成员国做出选择。若第二阶段跨国公司并未离岸资产,“松散”的法律体系不会对发展中成员国造成任何额外的成本;相反,若跨国公司离岸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发展中成员政府的最佳选择是“松散”的法律体系,相应的支付向量是(++,-),此时跨国公司离岸的核心技术与本国廉价劳动力相结合使发展中成员获得正常利润。除此之外,发展中成员还可利用“松散”的法律体系侵占跨国公司各项离岸资产,节约大量前期独立研发等活动产生的沉淀成本。因此,不管跨国公司在上一阶段是否离岸其有形及无形资产,发展中成员政府在第三阶段都将执行“松散”的法律体系这一占优策略。

在博弈的第二阶段,由跨国公司做出选择。若第一阶段发展中成员政府执行“松散”的法律体系,跨国公司必然不离岸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对应的支付向量为(0, 0)。然而,若第一阶段发展中成员执行“严格”的法律体系,此时跨国公司的最佳选择仍然是“不离岸”,以避免核心技术、管理模式等各项资产离岸可能在下一阶段遭受的侵占损失,对应的支付向量为 (0, 0)。 反之,若此时跨国公司离岸各项资产,将不可避免地遭受发展中成员政府动态不一致性引起的“敲竹杠”问题。因此,在此阶段,跨国公司的占优决策为“不离岸”。(www.daowen.com)

在博弈的第一阶段,不管发展中成员政府做出何种选择,都将面临相同的支付结果(0, 0)。综上所述,在考虑发展中成员政府动态不一致情况下,此序贯博弈的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解仍为(松散,不离岸)。

事实上,若在博弈第一阶段发展中成员理性预期到跨国公司绝不会选择法律制度不健全的发展中成员进行离岸投资;相反,只有当发展中成员能够确保国际生产网络顺利进行,保障跨国公司有形、无形资产安全,营造有利的商业环境时,才有可能获得跨国公司离岸投资。另外,若发展中成员承诺博弈第三阶段不发生动态不一致性,坚持执行“严格”的法律体系,则可以实现结果③所示(+, +)帕累托最优结果。然而在有限理性及机会主义假定下的动态博弈中,这一承诺必然为不可信承诺,一旦跨国公司离岸各项资产,博弈双方将自发陷入“套牢困境”中,原因如下:

第一,跨国公司形成对发展中成员的专有性投资。[8]协议执行后,发达国家首先对发展中成员进行相关投资触发贸易,一旦该项离岸资产形成,跨国公司则对发展中成员形成“关系型专有投资”(relationship-specific investment),它是指一旦贸易一方或双方在贸易关系持续期内进行(沉没)投资,将直接导致可攫取的准租(quasi-rents),则将该项投资转为其他用途所实现的价值将远低于它在原来特定双边贸易关系中所实现的价值[9],准租的存在是套牢问题的前提。“关系型专有投资”是跨国公司为强化与发展中成员的合作关系而对其进行的特定投资,包括有形资产投入(如对特定投资国的筛选甄别费用、在东道国厂房的修建、对当地劳工的培训教育投入等)和无形资产投入(如跨国公司核心专有技术、管理模式、营销渠道及高技术人才的转移等)。这些投资的投资回报率依赖于双方投资关系的长期持续性,依赖于发展中成员法律体系和商业环境,因此该项投资一旦形成后将被发展中成员“锁定”——无法撤销、无法以零成本或较低成本转移、无法转为他用。

第二,贸易双方形成的合同具有“不完全契约”性质。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无法在事前毫无遗漏的规定当事人在未来所有可能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不存在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可以无成本的保证契约得以执行。[10]根据有限理性假定,行为主体无法对未来事件、外在环境做出完全预期,加之对未来进行预测并将预测及相应措施写入契约并确保可以执行均存在巨大的交易成本,这使得缔约方可能有意遗漏一些内容,待以后出现事件再进行协商。在价值链贸易中,要实现价值链贸易的顺利进行,要求发展中成员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并在投资政策、竞争政策、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等领域全方位匹配,然而受发展水平制约,发展中成员自身法制建设水平有限,制度不完善产生的不确定性,明显加剧了与跨国公司之间发生争端摩擦的可能性,进而增大契约不完全性。除此之外,国际贸易的双方属于不同主权国家,国家制度规则的强制执行止于国界,而这些议题涉及多款发展中成员国内法,跨国公司无法对发展中成员国内法提出挑战,更由于巨大的谈判成本难以将各项内容悉数包含在投资协议中,同时跨国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更无法确定在投资持续期内发展中成员的相关政策是否出现变化,只能根据当前情形对未来政策进行有限预期,正是以上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形成了“不完全契约”。

第三,发展中成员“套牢”跨国公司将有利可图,并实现福利最大化。专有投资与不完全契约为发展中成员创造了“套牢”跨国公司的机会,最终发展中成员是否会恶意违约取决于“套牢”跨国公司获利是否大于“套牢”产生的额外成本。[11]事实上在此阶段,发展中成员政府不仅可利用跨国公司离岸的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进行价值链贸易,获取价值增值;除此之外,仅需以极低的成本即可直接或间接获取跨国公司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并在未来长期使用获利,同时有效地规避进行同类自主研发所需投入的大量前期沉没成本。因此,发展中成员政府有强烈的动机在第三阶段违背最初协议,即“执行松散的法律体系”这一策略,获取跨国公司离岸有形及无形资产,实现福利水平最大化。

第四,在FTA缺位的情况下,发展中成员按照事先约定履行“执行严格的法律体系”这一承诺是不可信承诺。其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发展中成员将面临与之进行贸易的多个跨国公司各自独立设定、标准参差不齐、反映各跨国公司个体差异需求的边界内措施条款,多重标准的执行无疑将摧毁发展中成员的司法体系,而依靠发展中成员与各跨国公司进行磋商,统一这些标准的谈判成本更是难以估计;其次,当发展中成员执行契合不同跨国公司的各类标准时,与特定跨国公司从事价值链贸易的生产要素将被不同水平的执行标准反向“锁定”,降低一国生产要素在不同跨国公司企业间的流动性,逐渐丧失比较优势,最终不断降低发展中成员与发达国家谈判时的议价能力;再次,当发展中成员执行某一跨国公司的高标准,并被该标准锁定,那么在可预见的将来向国际通行标准的转变成本极高;最后,从政治经济动机角度看,短视型的政府不会考虑到当期违约行为对未来声誉的影响,国内政权的不稳定性亦会促使本期政府着眼当期利益而不考虑下届政府可能蒙受成本的贴现问题。

综上所述,在信息充分的假设前提下,发展中成员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完全切断或部分降低关系型专有性投资,跨国公司在第二阶段作出决策时即能够清楚地预期到在第三阶段发展中成员的违约动机,因此为避免跨国公司离岸资产在第三阶段受到侵吞,其在第二阶段做出的决策应为“不离岸”[12]。最终在极端情况下将导致两国间的价值链贸易完全消失,降低总的贸易利得,引发投资远远偏离有效水平。这印证了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及东南亚自由贸易区的经验,只有经济发展水平相近且同一区域内的国家间才能够开展区域内的自由贸易。[13]然而,此时如果保证发展中成员政府在博弈第三阶段坚持行为一致性,继续执行严格法律体系,则可实现帕累托改进,达到纳什均衡合作解(严格,离岸),跨国公司专有技术与发展中成员低价生产要素结合,降低生产成本,发展中成员获得规模经济,加速融入全球价值链,同时享有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移时所带来的技术溢出效应,最后促使发展中成员吸引更多高质量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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