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表3-2所示,模型(1)首先引入二值虚拟变量作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代理变量,考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对全球生产网络的平均效应,结果显示FTAs对中间品贸易的平均促进作用高达19.72%(e0.180-1=19.72%)。模型(2)—模型(7)进一步以FTAs的“覆盖力”指标作为核心解释变量考察FTAs的“深度”一体化对双边中间品贸易流量的影响。具体来看,模型(2)以FTAs“总指标”衡量的FTAs一体化程度每提高一个单位,将带动双边贸易流量提升0.32%。在模型(3)中,与贸易直接相关的18个核心议题的“深度”每增加一个单位,对双边贸易流量的直接促进作用高达0.45%,这表明核心议题是推动中间品贸易的主要动力,应成为FTAs谈判的重心所在。模型(4)和模型(5)分别估测“第一代”贸易政策和“第二代”贸易政策对中间品贸易的影响效用,结果显示两代贸易政策对价值链贸易均有显著的促进效用,其中“第二代”贸易政策对双边贸易流量的促进作用略高于“第一代”贸易政策,其影响效果达0.58%。该回归结果证实了贸易协定谈判的政治经济动因,即进一步寻求规制改革、规制合作、规制融合,通过制度安排降低成员国间进行国际生产、投资和贸易的交易成本,缓解“不完全契约”引发的贸易成本和不确定性,促进全球生产网络和中间品贸易的发展。模型(6)和模型(7)分别估计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对双边贸易流量的促进效果,估计结果显示关税壁垒对双边贸易的制约作用远大于非关税壁垒,双边关税一体化程度每提高一个单位,对双边贸易流量的促进作用高达1.33%。这再次印证了Baldwin等人的观点,关税壁垒仍对全球贸易和生产网络产生巨大的负面效用,关税削减(特别是对各国敏感商品的筛查和削减)不应被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所忽视。[36]
表3-3进一步考察了“约束力”条款对中间品贸易的促进程度。估计结果显示适用于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力”条款对全球生产网络的促进作用约高达“覆盖力”条款(表3-2)的两倍,两者在“总指标”“非关税壁垒指标”和“WTO-X指标”中差异最为明显。本章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WTO-X”指标对全球生产网络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这一结论与Kohl等的结论相反。本章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两者指标构建的差异导致。Kohl等人仅将“资本流动”“竞争政策”“劳工”“环境”四项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作为“WTO-X”指标,而将“第二代”政策中更受关注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政策纳入“WTO+”指标。本章则依照Horn等[37]对“WTO-X”的定义将38项“第二代”贸易政策全部纳入指标考察范围。本章证实了争端解决机制是确保协定顺利执行,促进全球生产网络发展的重要保障。FTAs谈判的核心目标为通过制定高标准与高质量的“新”规则统筹全球价值链,推动发展中成员进行必要的国内规制改革,提升国际化、法制化和开放性的商业环境水平,进而化解发达经济体在发展中成员间进行外包、投资和销售(贸易)的“套牢困境”[38]。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将保障协定缔约方规制承诺的行为一致性和可信性;另一方面将对非缔约国产生正外部效应,以“公共品”的形式为非缔约国提供高标准、现代化、国际化的规制条款,通过放大效应促进与非缔约国的中间品贸易。(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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