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Tinbergen[1]建立贸易引力模型以来,利用引力模型研究贸易协定对双边贸易流量影响效应的研究已经较为丰富。Egger[2]、Frankel[3]、Frankel等[4]、Soloaga和Winters[5]、Ghosh和Yamarik[6]等学者通过在引力模型中引入外生虚拟变量考察自由贸易协定对双边贸易流量的平均促进作用,然而实证检验结果并不稳定,贸易协定对双边贸易流量的平均促进效用将视成员国之间“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的博弈结果而定。随后,Baier和Bergstrand进一步考虑到零贸易流量问题,通过使用面板数据,并引入双边固定效应及“国家-时间”固定效应的方法,部分化解了外生化贸易协定产生的估计偏误,研究发现贸易协定对双边贸易流量的促进作用远高于已有估测结果,且将产生长期累积效应,即在PTAs签订的十年后,PTAs对贸易流量的促进作用将高达一倍。[7]此后,Magee[8]、Roy[9]、Baier和Bergstrand[10]等学者进一步根据贸易协定的类型,将其细分为非互惠贸易协定、互惠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经验检验显示贸易协定一体化程度越深,对贸易的放大(促进)效应越强,这一特点经长期累积效应更为显著,如在协定签订后的18年内,关税同盟的长期累积效应高达129%,自由贸易协定约为66%,而单双边特惠贸易协定则不显著。此外,国内学者刘洪槐依照开放度从低到高的标准,将RTAs划分为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欧盟类型三类,考察区域贸易协定对服务贸易增加值的影响,结果表明RTAs对成员国间增加值贸易关联的影响随着其开放程度的增加而提高。[11]上述这些研究将所有贸易协定视为“同质”的贸易协定(或者将同类型贸易协定视为“同质”贸易协定),仅能用于考察“签订贸易协定能否促进双边贸易流量”,不足以分析贸易协定的质量对双边贸易流量的促进效用。
自Lawrence首次提出“边境后措施”在贸易协定中的重要作用,并引入“‘深度’一体化贸易协定”的概念[12]后,近年来研究者开始逐步将研究视角延伸至贸易协定中的具体条款及内容对双边贸易流量的影响分析。Horn等人根据美国和欧盟所签署的28个FTAs文本,将FTAs所包括的条款划分为“WTO+”和“WTO-X”两类[13]。其中,“WTO+”是指现已存在于WTO框架之下的“第一代”贸易政策规则;而“WTO-X”指全新的、尚未包含在WTO框架和规则之下的“第二代”贸易政策。这一分类方法于2011年被WTO的《世界贸易报告》所采用,成为区分“第一代”贸易政策和“第二代”贸易政策的官方分类方法,并被广泛用于研究贸易协定对双边贸易流量的影响研究中。[14]基于这一定义,WTO以协定中包含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WTO+”和“WTO-X”条款数目作为“PTAs深度”的替代指标,研究结果表明PTA对缔约国中间品和零部件贸易的促进作用高达35%,PTAs中每额外增加一项贸易议题,平均将使双边零部件和中间品贸易流量提高2%。然而这一方法赋予FTAs中的所有议题和条款相同的权重,暗示FTAs中不同类型的议题和条款的执行对贸易流量的影响相同。为克服这一局限性,Orefice和Rocha利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构建PTA综合指数(PTA aggregate Index),研究发现PTAs深度每提高1%,成员国间的中间品和零部件贸易将提高11.8%,最终品贸易将提高 11.5%。 进一步的,他们剥离了文化合作、社会事务、健康等与全球生产和贸易网络无直接关联的议题,仅考虑与全球生产网络高度相关、在FTAs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国有企业、TRIPS、竞争政策、知识产权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等五大议题,构建PCA top 5指数。检验结果显示PCA top5指数每提高1%,对中间品和零部件贸易及最终品贸易的双边贸易流量的促进作用将进一步扩大到14.7%和15.3%。[15]Osnago等人同样以协定中所包含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总数目(及标准化数值)作为协定“深度”的代理变量,研究结果表明PTAs每额外增加一项议题,对零部件和中间品贸易的促进作用高达0.879%,国外附加值将增加0.509%。具体来看,他们认为“第一代”贸易政策对零部件和中间品贸易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效用,然而“第二代”贸易政策对零部件和中间品贸易则具有显著的负向抑制作用。其中,仅“竞争政策”和“投资政策”与零部件和中间品贸易具有正相关关系,其他非核心“WTO-X”条款与零部件和中间品贸易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16]进一步的,Hofmann等人利用世界银行公布的1958—2015年向WTO备案的279个贸易协定中所包含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数目构建了PTA“总指标”“核心指标”和“PCA指标”,对不同区域、收入水平和发展程度的国家所参与的PTAs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近年来各国贸易协定的“深度”一体化程度不断增加,以竞争政策、资本的自由流动、投资和知识产权为代表的“WTO-X”条款的法律承诺率不断提高,且协定中各条款的法律承诺率随着成员方发展程度差异的增加而增大。[17]上述文献对贸易协定“深度”一体化的界定及实证回归均围绕协定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却并未将协定“覆盖的、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条款纳入考察范围。盛斌和果婷计算了亚太地区FTAs中“第一代”贸易议题和“第二代”贸易议题的“覆盖率”和“承诺率”,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亚太地区“第一代”贸易议题的覆盖率和承诺率均高于“第二代”贸易议题,发达国家的覆盖率和承诺率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18]Kohl等人在Horn等(2010)的分类基础上筛选出17项与贸易相关的政策,其中包括13项“WTO+”条款和4项“WTO-X”条款。通过测算贸易协定对这17项贸易条款的覆盖程度和法定执行程度作为衡量协定“深度”的代理变量,经验检验显示贸易协定的“深度”一体化和国际贸易具有正相关关系,并且这一正向促进作用依赖于协定中条款的法定执行程度。[19]值得注意的是,Kohl等人的研究结果显示在贸易协定中,“WTO+”条款具有显著的贸易促进效用,日益受到领先经济体追捧的“WTO-X”条款对国际贸易的促进效果并不显著。该文献是目前唯一一篇将贸易协定的“覆盖性”条款和“约束力”条款分别纳入经验检验中的学术文章。
除了采用上文Horn等人的分类方法以外,Dür等人利用1945—2009年生效的所有[20]PTAs构建了DESTA数据库,通过考察协定在关税自由化、服务贸易、投资、标准、公共采购、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等七项议题中“是否包含实质性内容和条款”,测得各样本PTAs的“深度”一体化水平为0—7之间,取值越大表示贸易协定的一体化程度越深。回归结果表明“边境后措施”是影响贸易流量的重要制约因素,PTAs对贸易流量的促进效用将随着协定深度的提高而加强。[21]此外,Petri等人采用一般均衡模型(CGE模型)分析了东盟经济的“深度”一体化对成员国实际收入水平的影响。研究表明严格执行《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中的“深度”一体化条款(包括区域内关税的完全削减、消除非关税壁垒、改善投资环境)将带动东盟经济体的实际收入水平提高5.3%。具体来看,投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削减非关税壁垒等非关税措施对实际收入的促进作用高达关税自由化的6倍以上。[22](www.daowen.com)
本章创新点,首先,在Hofmann[23]研究基础之上对其进一步改进,利用世界银行的PTAs原始数据库综合考虑PTAs/RTAs的“覆盖力”和“约束力”,分别构建PTAs/RTAs“总指数”“核心指数”“WTO+指数”“WTO-X指数”“关税指数”和“非关税指数”等12项“深度”一体化指标,作为贸易协定质量的代理变量,多维、系统估测PTAs/RTAs的发展现状。其次,利用上述12个贸易协定“深度”一体化的指标,本章结合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UNCOMTRADE数据库)和世界投入产出表数据库(WIOD),分别测算了贸易协定质量对中间品贸易、最终品贸易和以“国外附加值”代表的价值链贸易的影响程度。再次,本章基于WIOD数据库,区分了不同技术含量的制造行业,测算了协定质量对不同制造行业的价值链贸易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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