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发达经济体的关税削减承诺是GATT取得成功的重要推手
在GATT以前,各国的关税水平根据国内“政治最优关税”水平决定,本国出口商与进口品的关税水平并无直接关系。GATT互惠原则要求各国进行“平衡的关税削减”,外国进口关税水平与本国进口关税水平直接挂钩,关税削减和市场准入成为驱动成员方进行谈判和磋商的主要驱动力,将发达经济体之间的关税水平由非合作模式固定在合作模式中的最优水平。受“滚雪球”效应的刺激,一旦成员方开启互惠的关税削减,成员方国内出口获益集团具有强烈的政治经济动机诱发下一回合关税水平的进一步削减,直至关税的进一步削减所带来的边际收益为0为止。[12]GATT各回合关税削减幅度如表所示。
表2-1 GATT各回合平均约束关税削减幅度
资料来源: Richard Baldwin, “A World without the WTO: What’s at Stake?”, CEPR Policy Insight No.84, July 2015.
(二) “回合+一揽子协议”式的谈判模式有效地保障了GATT规则谈判的校正、更新与达成
乌拉圭回合将谈判议题拓展至除关税和边境措施以外的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各个议题和新规则的谈判均为“一揽子协议”的构成要素,当且仅当成员方接受所有谈判议题,谈判方能结束并生效。当成员方追逐本国的“攻势利益”时,通过适度放弃本国守势利益平衡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利益分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议题的谈判难度,可在国际制度体系内实现就单独议题进行谈判时无法达成的谈判目标。[13]例如,乌拉圭回合利用“回合”式谈判有效平衡了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在知识产权和纺织品议题上的利益分歧,不仅满足发达成员要求发展中成员在10年内逐步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符合发展中成员利益在10年内逐步增强对纺织品和服装的保护。“回合+一揽子协议”式的谈判模式助力乌拉圭回合谈判收获“三赢”局面: 加快各国自由化进程、提高协定执行的公平性、改善协定透明度。(www.daowen.com)
(三) “一致同意”原则和“不支持、不反对”原则共存
“一致同意”原则是GATT的主要决策之一,但是为了避免成员方之间利益分歧致使谈判陷入僵局,GATT同时赋予了对国际市场无实际影响力的小型经济体“搭便车”的权利。在乌拉圭回合中,对世界市场无实质影响的发展中成员方无须遵守与发达经济体对等的关税削减、准入承诺,即可依照最惠国待遇条款享有发达经济体关税削减带来的经济收益。因此,以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为核心的“四方国”集团实际上充当推进乌拉圭回合谈判顺利进行的重要非正式平台,“四方国”集团分别通过双边谈判设置最终谈判议程,并以“绿屋会议”模式进行表决,这一模式保障了乌拉圭回合谈判进程不受某一成员方的束缚。
(四) 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保障发展中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享有特殊地位
GATT时期,发展中成员可通过援引非互惠原则而免于履行互惠的削减贸易壁垒的义务。东京回合则进一步达成“授权条款”把处于国际收支平衡目的而使用贸易措施的有关原则、惯例和程序法规化,给予发展中成员使用贸易措施而达到“基本的发展需求”的灵活性。行至乌拉圭回合,随着发展中成员贸易政策自由化程度的加深,进入工业化国家市场的诉求日益明显,发展中成员开始通过关税的减让参与至GATT的互惠谈判中。乌拉圭回合更是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经济体以下五种类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1) 较低水平的义务;(2) 更灵活的执行时间表;(3) 发达经济体的“尽最大努力”承诺;(4) 对最不发达经济体的特惠待遇;(5) 技术援助和培训。通过给予发展中经济体和最不发达经济体较长的过渡期和技术援助,而非实质性的豁免,一方面提高发展中经济体国内经济改革的可信度、经济环境的稳定性,增加发达经济体对发展中经济体的投资动力;另一方面将逐步缩小发展中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的差距水平,为发展中经济体的可持续发展注入动力,鼓励发展中经济体真正参与至多边贸易体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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