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WTO通过设计、执行、更新各类程序、规则、指导方针,将一系列规范成员方贸易政策的具体法律义务分别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协定中。具体来看,GATT/WTO在规则谈判和实施中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一) 互惠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为基础,缔约方通过“平衡的市场准入承诺”取得这一平衡,最大限度地减少最惠国待遇可能引起的“搭便车”效应。互惠可以多种形式出现,包括定量、定性、适用于保护的水平、保护程度的变化等。GATT允许成员方采取报复性反应是互惠原则的另一体现,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互惠”原则要求各方进行“平衡的关税削减”,当一方政府首先采取行动,试图修改或退出先前修订的减让协议,GATT允许贸易伙伴方做出报复性反应,通过退出“实质性对等的减让”协议,使得受影响的国家或地区获得相互对等的利益。
(二) 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一方面指成员方在“边境上”享有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s)原则,即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另一方面指缔约方在“边境后”应享有的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原则,指外国产品在国内税收和具有同等效应的措施方面所享有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产品享有的待遇。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均为“无条件”适用[11]原则,两者相互补充。(www.daowen.com)
(三) 透明度原则
GATT的目标为推动互利双赢的合作,同时降低成员方之间与贸易相关的冲突。多边和各方不同层次的透明度对于减少成员方国内保护主义压力和保障协议的顺利实施必不可少。GATT的透明度原则包括WTO行为本身和各缔约方的行动。对于WTO自身来说,WTO的决定、专家组判决和主要文件均公开出版发布;对于成员方来说,GATT第10条、GATS第3条和TRIPS第63条均要求成员方所有相关的法律、规章、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要及时发布,同时定期向WTO秘书处通报。
(四) 灵活度原则
为化解GATT成员方国内面临的施加贸易壁垒的压力,GATT一方面允许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临时停止履行协定规定的正常义务,另一方面通过设定约束条件和要求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如反倾销措施、反补贴、国际收支平衡、保护幼稚产业、紧急保护措施等。此类保障机制条款既是一种保险机制,又发挥着安全阀的作用,对贸易自由化协议的存在及运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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