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实例
2010年8月18日,邮箱中收到一封邮件。有一个读者向我咨询: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我们无法承受怎么办?
当我要求对方将具体经营情况作一下介绍时,对方只是回答:他们是广州市的5个下岗职工,大家出资建立了一个纸制品责任有限公司——HT公司。开业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核定的税款太多,他们无力承受。
为了帮助他们解决问题,2011年3月18日,我在帮助广州某广告公司做完税收策划服务项目之后,到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
企业情况
原来,某街道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裁掉了一批年龄偏大的职工。其中5人具有手工技术。大家协商决定,联合出资兴办了HT公司,主要从事焚化品的制作和经营业务。
由于企业规模小,盈利能力差,没有请专职会计,也没有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所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他们的税收情况时,就按照成本法进行测算。
通过调查,税务机关掌握了如下资料:该企业的经营用房的租金为每月5000元,职工的工资核定其为平均每人每月1500元,水电以及其他费用核定为平均每月500元。
该企业以生产和制作为主。
由于在当地经营花圈等焚化品的业户很少,在该社区仅有这一家,业务可比性不强,而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意见可供参考。所以,税务机关在具体核定营业情况时,往往是以业户的自报为基础。
当税务人员到该业户调查其经营情况时,有一段对话耐人寻味:
税务人员问:你们的经营盈利情况还好吧?
该业户回答:这个生意就是不赚钱!
当税务人员要求他们如实提供经营情况时,他们如实提供了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数据。但在讲到收入情况时,一再陈述企业所经营的项目不赚钱。据5名职工介绍,销售100元钱只有5元左右的毛利,也就是说,毛利率只有5%。但是当地税务机关将该企业的毛利率确定为10%。
根据业户的申报情况,当地税务机关计算出该业户的经营情况(这里只分析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该业户的月销售额为
(5000+500+1500×5)÷10%=130000(元)
全年合计销售额为
130000×12=1560000(元)
以1560000元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则企业每年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7%)及教育费附加(3%)合计为
1560000÷1.03×3%×(1+7%+3%)=49980.58(元)
则该企业每月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49980.58÷12=4165.05(元)
以10%核定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1560000÷1.03×10%=151456.31(元)
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则该企业每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151456.31×20%÷12=2524.27(元)
该企业一年实际缴纳各税合计为
(4165.05+2524.27)×12=80271.84(元)
筹划分析
显然,这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事实上,该行业平时的业务并不多,但毛利率大。于是我建议他们将实际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对不同的品种进行分类计算,最终测算出该企业的生产及经营的综合毛利率为50%。
于是,建议其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重新进行纳税评估和税负测评(当时,本人与该企业的负责人一起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该企业的成本利润率指标分析问题进行了交流)。
税负调整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十分重视,经过进一步测算后,对该企业的产品销售额进行了重新核定。
调整后该企业每月的销售额核定为(www.daowen.com)
(5000+500+1500×5)÷50%=26000(元)
全年合计销售额为
26000×12=312000(元)
该企业每月应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
312000÷1.03×3%×(1+7%+3%)÷12=833.01(元)
以10%成本利润率核定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312000÷1.03×10%=30291.26(元)
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0%,则该企业每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30291.26×20%÷12=504.85(元)
该企业一年实际缴纳各种税款合计为
(833.01+504.85)×12=16054.32(元)
筹划前后经营费用分析如表8-3所示。
表8-3 经营费用分析 (单位:元)
筹划结论
通过纳税筹划,企业按实际情况进行纳税申报,从而节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64217.52元(80271.84-16054.32),筹划以后,现在的实际税收负担比原来下降了80%。
筹划点评
在对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对毛利率的掌握和申报往往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有的人不了解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税收的原理,当税务人员来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的时候,总是少不了给税务人员道苦经,往往是把自己生产经营的盈利能力说得很低,结果反倒吃了亏。
殊不知,税务机关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征税的多少,并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纳税人的毛利来确定的,流转税的核定就更是如此。它是以纳税人实现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再以法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出来的。一般的情况下,对纳税人的营业额的核定有以下五种方法: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
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其中以成本倒轧法也就是第2种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营业额的方法是最为普遍的。
在本例中,成本和费用都是非常明确的,而利润额的确定难度比较大,尽管有关法规规定了10%的毛利率,但在实际核定税款过程中采用不多。而一般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估算出一个恰当的毛利率,反算出应纳税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毛利率越高,计算出来的营业额越小;毛利率越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营业额就越大。这与增值税、营业税的核定过程中的原理是一致的。
至于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所谓简易办法,就是根据应纳税营业额乘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毛利率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更多的地方,会采用更简便的方法征收所得税,即根据营业额乘以附征率直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营业额的确定非常重要,其中毛利率的确定又是重中之重。而与营业额存在直接关系的是起征点的问题,如果安排得巧妙,可能收到不征税的效果。
对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的销售数量才需缴税,而达不到就不需要缴税。这个销售数量完全可以由经营当事人自己掌握。因此,目前就出现一些夫妻店将原本就不很大的店面一分为二,改为夫和妻各开一个店的现象。这样,就达不到当地规定的起征点,当然也就无需缴纳各种税收了。
增值税是以货物销售或是应税劳务作为计税依据的,而营业税则是以有关服务作为计税依据的,如果两者兼而有之,在具体的核定销售额时换算起来就比较麻烦,纳税人往往也可以从混合销售和兼营活动中进行税收筹划。
背景资料
所谓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根据征税对象的情况,规定一个标准,也就是数量界限,达到这个标准或超过这个标准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这个标准的就不征税。
一般来讲,各种税的征收都有起征点。国务院和财政部对增值税的起征点的规定是:①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其增值税。②起征点的幅度: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①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1000~5000元;②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营业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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