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正确分类,实现人才收入最大化利用

正确分类,实现人才收入最大化利用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兼有不同所得的纳税人;在同一项目相同收入的情况下,一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分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因此,如果纳税人合理地将一个所得项目变更为多个所得项目,或者将一次收入分解为多次收入,则能够起到降低适用税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效果。

正确分类,实现人才收入最大化利用

税收筹划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策划活动,它需要策划人的思维方式是开放的、灵活的,根据策划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多种方法和思路。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就是如此,由于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不同的项目设定不同的税率,并且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所以,筹划个人所得税时还可以分项目进行。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做任何筹划,都必须限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了说明这个思路,我们在这里引用部分案例进作具体的分析。

咨询实例

盛某开办了甲、乙两家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度,甲企业账面实现利润60000元,乙企业账面实现利润80000元。当年,盛某从甲企业领取工资48800元,从乙企业领取工资40000元。

筹划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家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家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应税计算

盛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48800+60000+40000+80000-42000)×35%-14750=50630(元)

盛某兴办的两个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扣除一次费用,如果将乙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那么按规定就不需要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了,可以多扣一次费用。实施此方案后,盛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个人独资企业(甲企业)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48800+60000-42000)×30%-9750=10290(元)

个体工商户(原乙企业)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40000+80000-42000)×30%-9750=13650(元)

两项合计为

10290+13650=23940(元)

盛某筹划前后收入情况对比,如表8-2所示。

表8-2 筹划前后盛某收入情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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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结论

筹划后,盛某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3940元,比筹划前节税26690元(50630-23940)。

将这个原理推而广之,如果纳税人兴办的多家企业中有合伙企业,当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标准后,也可以将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采取在税前领取工资取得收入的办法,也可以起到相近的节税效果。

咨询实例

盛某为了创立自己的企业品牌,决定将自己的MH科技服务公司的门面进行一次装修,于是就委托精通装饰设计业务的好朋友史某为其装修。史某根据要求拿出设计方案后2010年8月1日开工,8月30日装修完毕。由于史某在整个装修过程中只提供劳务,而有关材料都由MH科技服务公司提供,所以史某的收入形式是劳务报酬,合同约定公司支付给史某的劳务报酬为10000元。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泉源扣缴。那么,MH科技服务公司应怎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MH科技服务公司应代扣代缴史某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20%)×20%=1600(元)

其实,对于MH科技服务公司为史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可以筹划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把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费用减除规定和计税办法。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兼有不同所得的纳税人;在同一项目相同收入的情况下,一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分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因此,如果纳税人合理地将一个所得项目变更为多个所得项目,或者将一次收入分解为多次收入,则能够起到降低适用税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效果。

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MH科技服务公司如果根据以上规定,在与史某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将装修劳务与设计劳务分离出来,进行单独结算,那么筹划的结果就不一样。

据测算,史某对公司的装修设计劳务应为3000元,那么,设计所得和装修所得就可以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设计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800)×20%=440(元)

装修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7000×(1-20%)×20%=1120(元)

筹划结论

筹划后,MH科技服务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60元,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为史某节税40元(1600-1560)。

其实,对于这个项目还可以进一步筹划。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如果史某与MH科技服务公司协商,将开工装修的日期向后推半个月,改为8月15日进行,那么,该装修项目就是在两个月内进行的,就可以按两次结算。

设计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800)×20%=440(元)

装修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500-800)×20%×2=1080(元)(www.daowen.com)

经再次筹划后,MH科技服务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20元(440+1080),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为史某节税80元(1600-1520)。

从以上的策划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收入的次数上做文章,从而达到增加扣除费用的目的。

当然,增加费用的思路还可以从不同区域上做文章,即如果史某同一个月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来自不同的区域,例如史某9月份从甲、乙两市分别取得设计和装修收入22000元(其中两地的设计收入都是5000元)。

史某知道,根据规定,纳税人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于是他主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2000×2×(1-20%)×30%-2000=8560(元)

在现行税务管理的模式下,纳税人自己填表交税,税款征收部门就会按照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开票。史某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8560元。其实,对于该项纳税事项,有着很大的筹划余地。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因此,史某一个月内在两市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该分别扣除有关费用,当期史长庚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

[22000×(1-20%)×30%-2000]×2=6560(元)

将两地的业务分别申报,可以使史长庚节税2000元(8560-6560)。

但是,在具体策划时应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项目分别核算、分别申报都可以节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的方法是定额扣除与比例扣除相结合,如果定额扣除大于比例扣除,那么分别核算、分开申报就可以节约税收负担,反之,则不行。仍以史长庚为例:

史某为公司的装修设计劳务为5000元,如果将设计所得和装修所得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

设计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1-20%)×20%×2=1600(元)

装修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7000(1-20%)×20%×2=5440(元)

筹划结论

两项合计为7040元(5440+1600),比合并申报纳税反而多缴税款480元(7040-6560)。

筹划点评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所得项目单一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兼有不同所得的纳税人;在同一项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一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其税负一般高于分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合理地将一个所得项目变更为多个所得项目,或者将一次收入分解为多次收入,可以降低适用税率,增加费用扣除次数,减轻个人所得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变更所得项目以及分解收入次数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如果纳税人弄虚作假,将属于一项(或一次)的所得分解为几项(或几次),因此少交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偷税进行处罚。

背景资料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投资者兴办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家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家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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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第062号)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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