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的处理原则

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的处理原则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税款。三是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的处理原则

在新条件下,合伙企业应当如何缴税呢?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法人纳入了其中,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税款。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其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

对于一个合伙企业来讲,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处理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www.daowen.com)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明确,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