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实例
张某于2010年1月开始从事个体经营,主要经营汽车修理及汽车零配件销售。近年来,随着业务的不断开展,张某的经营规模也逐渐扩大,单位从业人员也由几个增加到十几个,税收定额也逐步提高。但张某近来总在思考将原来的个体经营模式改为企业经营模式。其中有几个涉税的问题总是困扰着他:是改为合伙企业还是股份企业?听说企业缴了企业所得税,还要缴个人所得税?雇用的修理机师工资高,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怎么办?如果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怎么纳税?有什么税收筹划办法,等等。
带着这些问题,张某找到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税务专家针对张明伟的具体情况提供了如下操作建议。
筹划分析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明确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设立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低于股份制企业。
因为股份制企业除了按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的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综合税负率为40%(25%+75%×20%);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最高税率为35%,而且还可以减除14750元的扣除数。
对于张某来说,假如他的企业2013年度实现利润2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张某个人。如果企业为有限公司,需要缴纳的税收如下: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5)×20%=3(万元)
合计应缴纳税收8万元(5+3)。(www.daowen.com)
如果张某办的企业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税收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20×35%-14750=5.525(万元)
所以,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比股份企业少纳税2.475万元(8-5.525)。
第二,通过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来筹划税收。
单位为员工提供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障,如果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转化为福利保障性支出,不但可以减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还可以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这是符合《劳动法》要求的。由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是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043号)第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企业可以将超出计税工资标准的员工工资中的一部分,通过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形式,间接转付给个人。这样员工收入不会减少,企业也不额外增加支出,而企业和员工双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却会有所下降。
第三,利用会计核算方法筹划税收。
对于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和单位,可以考虑采取核定纳税的办法。而且,核定缴税的税负有可能低于查账缴纳的税负。一般的核定纳税是根据单位的收入或费用按照不同行业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税所得额,再将应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仅从税率分析,企业的利润率高于应税所得率则核定纳税税负低;企业的利润率低于应税所得率则查账纳税税负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了下列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是5%~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是7%~20%;饮食服务业是7%~25%;娱乐业是20%~40%;其他行业是10%~30%。
第四,控制合伙人数筹划税收。
如果注册为合伙企业的话,增加合伙企业投资者,可以将应税利润转化为个人非税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091号)规定,投资者的工资虽然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投资者的费用可以扣除。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税法没有要求合伙人是否属于企业的从业人员。而且《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除了要求两个以上合伙人外,没有限制人数。因而,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合伙人数,增加费用扣除绝对数额,从而抵消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且随着扣除费用标准的逐步提高,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也将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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