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提前承兑,消费随便!

提前承兑,消费随便!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专家小王在应聘这个岗位时,对公司的方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为此小王提出利用非货币性支出的方式筹划个人所得税,最终提高个人的实际所得。在员工维持同等消费水平的基础上,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可以考虑从工会经费、公益金中支出。

提前承兑,消费随便!

工资、薪金是人们日常需要处理的一个经济事项,对于一个规模企业而言,影响面也是比较大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不仅需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企业决策人员具有筹划意识,而且需要掌握税收筹划技术和技巧才可能操作。我们在这里引用一些具体的案例并作简要分析。咨询实例

为了招聘高新技术人才,某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一家高新技术开发公司于2013年初欲以48万元人民币年薪招聘一名税收策划部经理,对其报酬的支付方法,公司确定了两种薪金支付办法。第一种方法是月薪4万元,年终没有奖金;第二种方法是月薪2万元,其余24万元在年度终了以奖金的形式发放。税务专家小王在应聘这个岗位时,对公司的方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首先与公司的财务总监一起对公司现行的工资发放方法进行了分析:

第一种方法:

月薪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40000-3500)×30%-2755=8195(元)

全年税后净收入

480000-8195×12=381660(元)

第二种方法:

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20000-3500)×25%-1005=3120(元)

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240000×25%-1005=58995(元)

全年税后净收入为

480000-3120×12-58995=383565(元)

我们通过计算分析可以发现:第二种方法下的税后净收入高于第一种方法。即使在这种支付方式下,税收策划部经理的税后净收入也不足40万元,该项工资激励制度的作用在税收的影响下已经打了18%的折扣。为此小王提出利用非货币性支出的方式筹划个人所得税,最终提高个人的实际所得。

筹划思路

哪些非货币性支出可以有效抵减个人所得税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其一,公司为员工提供住房。

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剧,人才跨地区、跨国界流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到另一个城市工作,一般都不会在该城市有自己的住宅,首先要解决的便是住房问题。如果由企业给予职工一部分货币性的住房补贴,由员工自己来负担租房的相应费用,由于个人住房相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而货币性住房补贴则是要加入工资总额中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则扣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屋租赁费用后的实际收入就降低了。如果公司不把货币性住房补贴发给职工个人,而是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然后提供给职工居住,则住房补贴这一块收入就不必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支出相同的情况下,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税金支出。

其二,公司给职工提供培训机会。

在现代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为了能获取与本行业相关的新知识,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已经成为个人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如果公司每年给予员工一定费用额度的培训机会,职工在考虑个人的报酬总额时,一般也会把这些考虑进去。

其三,公司统一为职工提供旅游机会。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支付的旅游支出同样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开支已经成为许多家庭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但是企业在制定年度员工激励计划时,可以给部分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一次旅游机会,而把相应的费用从原打算支付给职工的货币工资及奖励中扣除。在员工维持同等消费水平的基础上,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可以考虑从工会经费、公益金中支出。如果将该经理的旅游与出差结合起来安排,其中的有关费用还可以列入公司差旅费支出。

假设该公司在所在城市租赁一套三室两厅、设备齐全的住宅,每月租金为4000元,出外考察和培训费用各为12000元。如果公司给予职工的全部是货币工资,即使是按照第二种薪金支付方式,该税收策划经理的年收入扣除税金、房租、旅游支出、培训支出等,个人可支配收入

383565-4000×12-12000-12000=311565(元)

如果该公司在招聘经理时将报酬条件改为月薪1.4万元,年底一次性奖金24万元,同时由公司提供一套设备齐全的三室两厅的住宅、每年结合外出促销活动提供一次总额为12000元的出外考察及出差机会,每年给予个人额度为12000元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根据员工的需要,直接为员工支付费用)。则该经理全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合计为

[(14000-3500)×25%-1005]×12=19440(元)

年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40000×25%-1005=58995(元)

全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78435元(19440+58995)。

在保持同样消费水平的情况下,扣除了税款支出后个人可支配收入为

14000×12+240000-78435=329565(元)

通过筹划降低了税收负担18000元。也就是说,这位经理通过税收策划实际得到的实惠比原来增加了18000元。

假如该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等项目都未超过列支的标准,以上有关的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开支的话,以上税收筹划又可以使公司节约企业所得税为

(4000×12+12000+12000)×25%=18000(元)

筹划点评

21世纪的竞争主要是人才的竞争。随着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在企业界争夺人才的竞争变得日益激烈起来。在外国资本即将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的背景下,如何建立、实施一套完整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吸引和挽留高素质的人才,提高与外国资本竞争的能力,是各企业制定参与国际竞争的策略的战略性课题。(www.daowen.com)

我们常常看到高薪聘请人才的广告,其实,人才激励机制包括很多内容,工资薪金、职位升迁股票期权、职业培训等都是员工激励机制的组成部分。而目前提高工资薪金是吸引优秀人才的一种基本的办法,所以,在这里我们将人才的薪金分配的税收问题拿出来作一个探讨。

众所周知,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工资、薪金越高,要缴纳的税也就越多。当累进税率中最高一级税率很高时,因提高货币工资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幅度,就会高于个人因提高工资而得到的税后收入增长的幅度。这时激励机制的作用就会因纳税而降低。

在公民纳税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税后收入会成为越来越多高级人才在择业时比较的因素。如果公司想减弱税收对该项激励制度的影响,方法无非有两种:一是提高年薪数额,使税后年薪达到48万元,但这无疑会加大公司的成本;二是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为员工提供服务。即在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企业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性的费用,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该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达到减少货币工资的目的,在使员工工作、生活保持原有水平的基础上,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如果由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则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例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进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解决了往年把全年劳动成果按当月收入处理带来的适用税率过高、级差过小等问题,在事实上弥补了年薪制的空白,形成以月薪制为基础、兼容年劳动成果的格局。对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新老规定可以看出,新的计税方法与社会经济现实情况更加接近、更具人性化。

背景资料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发放的年终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所得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的京地税个[2002]597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国家规定必须由雇佣单位负担的保险以外的各类商业保险的保费,一律计入个人取得保费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发放的季度奖、一次性奖以及商业保险或用风险抵押的形式为员工兑现的薪酬等都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121号)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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