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适当增加工资发放额?

如何适当增加工资发放额?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何适当增加工资发放额?

工资是企业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平时是多拿一些工资好,还是少拿一些工资好呢?

【案例二】永发公司是由5名投资者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实现会计利润400万元(未考虑股东的工资),企业除了工资、薪金支出再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股东都在本公司任职。董事会把每位股东的月薪定为1000元(每月收入相同),该公司的税后利润不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额平均分配给5位股东。

全体股东们认为:投资者们平时少拿一点工资,年终还是能够以红利的形式得到补偿,因此,不存在工资超标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充分获得节税利益。

筹划分析

这一工资标准真的可以起到节税作用吗?我们就以股东工资的不同情况,对股东的税收负担作一个定量分析。

其一,当股东的月工资为1000元时,永发公司2012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1.2×5)×25%=98.5(万元),税后净利润额为295.5万元(400-1.2×5-98.5)。

股东们就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295.5×20%=59.1(万元)

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98.5+59.1=157.6(万元)

股东人均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1.82万元(59.1÷5),股东全年税后净收入总额为

1.2×5+295.5-59.1=242.4(万元)

股东人均年税后净收入额为48.48万元。

其二,当股东的月工资为22000元时,5名股东的工资全年合计为

2.2×12×5=132(万元)

假设这些工资支出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合理性支出,那么,由于成本增加,公司会计利润额下降为268万元(400-132)。这也就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7万元。此时永发公司的税后净利润额为

268-67=201(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每位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两部分:

一是就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04万元(201×20%÷5)。

二是就工资收入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3440元[(22000-3500)×25%-1005)×12]。

每个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23840元(80400+43440)。5人合计为619200元(123840×5)。

公司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67+61.92=128.92(万元)

股东全年税后净收入总额为

2.2×12×5+268-128.92=271.08(万元)

股东人均税后净收入总额为54.216万元。

股东全年人均可增加税后净收入5.736万元(54.216-48.48)。

筹划结论

在企业所得税允许列支合理的工资支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的条件下,平时不给股东发工资,仅在年底进行分红,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并不是十分明智的选择。

筹划点评

当前,一些民营企业股东采取不领或少领工资、税后利润不分配等手法,规避税收。同时却把个人和家庭的各种消费支出拿到企业报销,人为增加企业扣除费用,从而造成偷税的事实,这样一旦税务机关查实,就会使企业遭受损失。这些股东为什么如此操作?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经营者认为税负过重。比如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年终分红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平时取得工资收入要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这些在客观上存在重复课税现象。

笔者认为,上述手法既违法,又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方法是,通过进行税收筹划,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一个综合的分配方案,合理确定股东的工资支付额,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保证股东取得合法收益。

背景资料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第089号)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www.daowen.com)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工资、薪金,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058号)就有关问题明确规定: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55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问题明确如下: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15号)就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涉及4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分别是: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1年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

2011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

2011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主要有5个方面。

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二是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由9级简并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

四是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调整为1300元,总的减除费用标准维持4800元不变。

五是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为次月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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