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在税前列支,而红利则在税后支出,对于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而言,是多拿工资合算,还是多分红利更好呢?
【案例一】嘉诚商贸公司是由王力明和其他四人每人出资5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个股东约定平时不领取工资。2012年度,该公司职工平均人数89人,工资总额为74.5万元。该公司实现税前利润87.5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3.75万元(该企业所在地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87.5-23.75)×15%=9.5625(万元)
可供分配利润为54.1875万元(87.5-23.75-9.5625),年底,五个股东经研究决定将其中的24万元拿出来进行利润分配,每人分得红利4.8万元。
作为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五个股东应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4.8万元(4.8×5×20%)。
股东个人实际净得合计为
4.8×5-4.8=19.2(万元)
从投资者的角度讲,实际承担了两道税,合计所得税负担为28.55万元(23.75+4.8)。
筹划分析
通过分析,就会发现:股东们从公司取得的利益即红利既承担了企业所得税,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有没有办法使股东的分配所得承担更少的税收呢?从该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看,回答是肯定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的发放不再进行限制,这就为税收策划提供了空间。
筹划思路
如果将税后分配红利改为税前列支工资,则可以避免重复征税。(www.daowen.com)
假设5名股东将税后分配红利24万元改为每人每月加发工资4000元,即每月实际领取工资4000元,企业工资总额增加
4000×12×5=240000(元)
由于给5名股东每月发放4000元的工资属于合理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此可以减少的企业所得税为
4000×12×5×25%=60000(元)
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4000-3500)×3%]×12×5=900(元)
通过税收筹划,增加工资支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支出60000元,增加了工资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支出900元,同时减少了作为红利项目的个人所得税48000元。最终为投资者节约所得税额为
60000-900+48000=107100(元)
筹划点评
本案例的一个筹划前提,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的规定发生了变化。通过筹划,将税后分配改为税前列支,企业和投资者可以得到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利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两种所得税的税率差计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低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还可以进一步筹划,可以使投资者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
注意事项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上例仅仅是事后测算,企业必须在事前做好分析工作,准确预测收益水平,合理安排税前支出,防止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二是要注意尽可能在工资支出属于合理性开支的前提下实施本方案;三是要注意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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