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年金的所得税管理策略

企业年金的所得税管理策略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目前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的年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收与会计处理基本是一致的。其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企业年金的所得税管理策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也即企业年金。对于企业年金的扣除,税收政策前后有所不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2008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该条在第二款同时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目前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的年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收与会计处理基本是一致的。

涉税处理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将建立的年金以人身保险形式投保到各人寿保险公司。这样,对此类性质年金在纳税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不可避免产生分歧。税务机关认为,年金人身保险费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则认为,公司缴纳的年金是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办理的,不应该缴税。那么,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掌握呢?

1.年金应当并入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金(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按下述方法处理。

其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09号)中明确,如果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那么,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其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2.年金计税的时间为缴费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中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也就是说,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要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中明确,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09号)中第一条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09号)第二条就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明确规定,2009年12月10日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其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其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的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

3.如果退保则可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094号)还规定,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注意事项(www.daowen.com)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政策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09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贴补助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位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位职工应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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