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长期策划带来的企业综合效益提升

长期策划带来的企业综合效益提升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企业年金。年金政策由于国家目前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也即企业年金。因此,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的年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收与会计处理基本是一致的。

长期策划带来的企业综合效益提升

咨询实例

CF发展实业总公司是一家光电一体化设备制造企业,2010年实现销售65300万元,利润9290万元。为了回报职工,公司董事长提出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但是,这个提议在公司上下产生很大的反响。

因为大家对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不了解,所以大家的意见不一致。为了统一认识,董事长决定聘请专家在公司年会上作一次专题报告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就企业年金问题进行了分析。

年金概念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2003年国家制定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且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年金就是补充养老保险,也称职工的“第二养老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年金可由企业出资,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企业年金。

年金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联想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标志着全国第一个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册备案的企业年金计划正式成立。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在企业年金的费用上,企业缴纳的费用不得超过上年员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个人两者的总和不得超过1/6。但在补充养老保险的扣除比例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试点地区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第二条规定,非试点地区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年金政策

由于国家目前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也即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27号)中,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对于商业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对企业年金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年金费用列支问题也作了规定,即首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另外,对于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00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中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因此,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的年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收与会计处理基本是一致的。(www.daowen.com)

注意事项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将建立的年金以人身保险形式投保到各人寿保险公司。这样,对此类性质年金在纳税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不可避免产生分歧。税务机关认为,年金人身保险费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则认为,公司缴纳的年金是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办理的,不应该缴税。那么,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掌握呢?

1.年金应当并入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多数人并不了解年金相关业务的涉税问题的处理。最近就有人咨询,企业年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纳4%,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的4%部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应当作如下理解,《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此可知,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即超过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年金计税的时间为缴费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也就是说,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要按上述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退保则可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094号)还规定,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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